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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利贷辱母杀人案件至少包含以下几点值得反思。一是民营企业资金断裂融资问题。市场经济,商家融资存在风险,游走在法律和道德边缘失控难免。银行不愿意风险放贷,融资渠道如何走向合法渠道是社会思考政府管理的职能要承担的义务,规范引导制度化,防范预判等等。不要失控之后给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二是债务纠纷管理权限不是法院一家问题,公安机关在管理此类问题处境尴尬,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处理,只有上升为治安和刑事案件时才有处置依据,这就是法律空子,错过最佳控制时机任由事件升级。为何出现这个错位呢?法律有个前提就是默认你懂法,这个默认存在很大风险,不确定性在于是每个人都真的懂法吗?如果懂法就不会高利贷这个事件存在。所以,这个默认是存在实践尴尬的。
此次案件就是法律空子的典型暴露,无缝对接公检法三权合力防控事态恶化,需要给预防赋予权利和义务。三是法院审判中的公序良俗问题。辱母等同杀人,这是这个民族人伦观念最后的底线,士可杀不可辱,身体受之父母每个人只有使用权利没有毁灭自由,就是对父母是孩子的天的诠释,捍卫人的最后尊严不是自己而是父母,这是法如何引导社会理解行为的最真实的依据。这个民族法制观念远远不及人格底线有认同感,这就是此事于先生行为的最好诠释,一旦赋予外人侮辱自己父母等同杀身之难,所谓杀人不过头连地,就是说比杀人还难就是欺辱别人。法院维系这个民族内心深处人格尊严底线才是精准把握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就是抓住人性尊严中最脆弱的部分,催债者的歹毒就在于明知道自己行为丧尽天良不可为而为之,把刀子插在伤口上,舆论一边倒就在于这个民族无法容忍任何人亵渎自己父母的尊严,这是一种孝道。
舆论持续发酵根源于此,呐喊是对人性尊严集体宣示。这个善良民族可以在麻木中失去一切,唯独不会失去誓死捍卫自己父母尊严的权利。挑衅者揭开法律错位同时,也触犯了民族集体尊严。杀人者被同情因为,这个民族是非观评价标准不是法律而是人伦,这就是为何要以德治国的现实依据。死者的悲哀在于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后人哀之而不幸,不反思扭曲的价值观,亦使后人哀之后人也!发稿后,新闻头条说高检启动复审程序显然是对审判的特殊性考量,不是简单的是非对错表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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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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