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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彭宇案”据说有“真相”了。又是一番热闹。
笔者几年前就说过。这个案子最根本的法律问题不在于彭宇是不是“做了好事”,而在于法官判案的标准。前年因为南京的“徐宝宝”事件,笔者再次强调:有关方面的“法盲”问题比事件本身更应该引起关切。
从这次“翻案”来看,很多人(包括法官、律师、媒体)还是没有get it.
再转一遍笔者当年写的文章:
附旧文一篇:南京彭宇案的另一面
据报道:近日,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但是和解具体内容保密。
鉴于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后各方的反应,笔者猜测彭宇案最后和解撤诉是因为实质上推翻了法院一审判决的主要结果,才导致“和解”和“撤诉”。
媒体评论说:南京彭宇案曾轰动一时,并且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受到广泛关注。可以说,彭宇案已经绝非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而牵涉到一定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道德趋向。
媒体注重社会的道德趋向,但是笔者更注意案件牵涉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的司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变“有罪推定”为“无罪推定”。无论执法机关还是媒体,在正式判决之前一律使用“嫌犯”、“疑犯”;即使是杀人罪,在判决前也绝不用“凶手”,而是使用“凶嫌”、“疑凶”,就昭示着这种变化。可是南京一审法官却视神圣之法律为无物,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竟胆敢使用“常理推断判决”!虽未必“贪赃”,确已经“枉法”!而判决之后这个法官不被追究责任,二审法院也不对其做任何处理,法律尊严何在!彭宇案对社会道德取向的影响固然重要,但其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更重要。
舆论注重的是,这个法官说的是歪理:人家见老太太摔倒了都不扶,为啥你去扶?不仅去扶,还送医院、找亲属?雷锋?哪有雷锋?一定是你撞的。赔钱吧!
可是,如果他说的是正理呢?如果这个“常理”不影响社会道德取向呢?就可以据以推断、进行判决吗?
笔者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是篡改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变成了“以常理为根据,以推断为准绳”。这才是最可怕的。
什么叫“常理推断”?说“文”了,就是“莫须有”!或者说,什么叫“莫须有”,说白了,就是“常理推断”!!!
我们也不妨请君入瓮,依此“常理推断”一下说:该法官所以“枉法”必然是由于“贪赃”。我们这个“常理”,比他那个歪理更容易为人接受吧?“贪赃枉法”难道不是一句成语吗?若以此将此法官定为“受贿”,不是也顺理成章吗?!
当年延安肃反时,康生指着一个女学生说:你长得这么漂亮,你不当特务谁当特务!如此“常理”、如此“推断”,和这位南京法官,有得一拼。
当初韩世忠将军指着秦桧的走狗们怒斥:“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人?!”当今百姓则要指着那个南京彭宇案的一审法官问“常理推断四字,何以服天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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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5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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