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rdez的个人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dzrdez

博文

高等教育的根本在法律

已有 2994 次阅读 2014-1-31 10:3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法律, 教育水平

高等教育的根本在法律

   前一段,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教育部起草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稿,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xwzx/tpxw/201309/20130900390958.shtml)。借此机会,提出个人建议,期望对提高高等教育水平尽微薄之力。

   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三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

一 教育法

教育法是教育系列所有法律法规的根本,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甲 经济领域要减少行政许可,市场和政府调控;社会领域朝着不设行政许可改革,由中介组织调控。社会领域原则应是政府及其部门监管学会、协会等中介组织,中介组织评价考核个人或单位。教育属于社会领域。

乙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人身安全、性、健康、家庭、公共秩序、法治、环境保护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首先是人的教育。]  

丙 国家适应人才培养、科技和文艺创新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充分发展和国家创新,护国靠国防,强国靠教育。教育改革还要满足第四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是需要的,又是审慎的,禁止政府部门奖励;依照二十八条,除政府外,教育机构也可以奖励。]  

戊 任何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教育机构。[法制办修改]  

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贯彻执行国家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公布的教育方针和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法的范围立法法有明确规定。不依照政府及部门通知、函件进行管理,为去行政化奠定基础。]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监督。[不依照政府及部门通知、函件接受监督,为去行政化奠定基础。]

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五年以上相应教育教学经历和办学、管理能力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制办修改]学校的教学、科研、教师聘任等,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思想政治、德育等由中共教育机构基层委员会负责。[界定学术委员会、校长、党委的职责边界。]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师及其他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不担任党政职务的教师代表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具体规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高校教师凭工作证、其他教师凭资格证免费乘坐火车、公共交通,免费进入或使用公园、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无房教师不受收入限制可以减免租金入住公租房,教师集体户可以落户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教师子女户口[在两者的户口登记表上以适当形式注明亲缘关系,若迁出应同时]

教师的工资报酬、学术待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现实中很多教师的工资报酬、学术待遇由政府及部门通知、函件规定,应当由法规定。]

子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退出制度,分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员级岗位,不再细分,分别对应三、五、八、十、十二级岗位工资[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其中高等学校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度,无需评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具有相同的学术权利。[高等学校除了教育职能外,还具有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表现了学会、协会的中介组织性质。教师聘任方法按第三十规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禁止根据获得学历或学位的国家、学校而限定受教育者就业,禁止在教育标准外额外设定范围限制就业。[就业看个人条件,不能限定学历学位获得国家、学校,也不能限定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计算机成绩;需要了解专业、英语、计算机水平,看其毕业(学位、学术)论文或报告、成绩单,或针对所有报名者组织专业、英语、计算机水平测评。]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教育国际交流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交流是双向,包含单向的派出留学。]

国家、社会、家庭、教育机构应当为结束行政处罚或刑罚的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教育具有救济功能,有教无类。]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五)学生集体户可以落户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学生子女户口[在两者的户口登记表上以适当形式注明亲缘关系,毕业应同时迁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巳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删去“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删去“努力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审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无国际条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符合招生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其他教育机构招生;不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救济为主。]

酉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3年;同时由所在教育机构依法和管理制度给予处分。[作弊考生处分。]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考场管理混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规考试机构及工作人员处分。]

戌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

二 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建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建议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任职前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主持校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教师聘任,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六条 高校教师资格  删去[高校自主权]

   第四十七条 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删去 [高校自主权]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学术委员会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三 教师法

第六条 每年9月28日为教师节。[法制办修改,没必要 参照国庆节、建党节的日期  ]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与教育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到教育机构工作的,自动取得对应教师资格,教育机构把教师资格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教育机构在招聘的时候,会自发的考核应聘者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符合要求的,教育机构才会聘用。]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法制办,删去]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学历或者学位[ls1]   

   (一) 取得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学位;
  (二) 取得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及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和学位
  (三)取得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和学位;取得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语言、体育、艺术课另定 ),应当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ls2] 

    [ls1]有学位的,同时具备学历学位条件;无学位的,具备学历条件即可。 [ls2]与高等教育法二十九条衔接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92245-763632.html

上一篇: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权力与职责
下一篇:健康提示(乡村)
收藏 IP: 122.82.71.*| 热度|

0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7-8 15:4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