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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多因素考查增值税改革

已有 3927 次阅读 2008-11-11 17:48 |个人分类:财税法治建设|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翟继光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其改革应当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后谨慎进行。这些因素至少应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市场和法治。

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增值税改革是否会影响政府收入是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当前我国政府需要花钱的领域非常多,特别是很多领域的投资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如果增值税改革会导致政府收入有较大波动,政府应当在妥善处理财政收入减少所带来的各种问题的基础之上才能推行这一改革。从理论上来讲,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会导致增值税收入减少,但企业由此会增加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会有所增加,另外,整个社会因此会增加消费量,由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增值税的收入。有专家估计增值税改革带来的财政收入损失为2000亿元左右,由于这一数字仅占财政收入的3%左右,而且实际损失可能还会远小于这一数字,因此,增值税改革会导致政府收入大量减少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增值税改革将大大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因此对企业整体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并非对所有企业都是利好消息。由于不同企业所需固定资产的数量是不同的,因此,不同企业从这次改革中获利的程度是不同的,对于已经提前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的企业而言反而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因为原先对它们而言类似一种优惠的制度被取消了,其在与其他企业的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增值税改革应当具体研究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程度,并提前做好应对方案,否则,贸然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改革将会给企业带来一次隐形的竞争扭曲。

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增值税改革似乎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利益,因为企业的成本降低了,商品的价格也会相应有所降低。但现实结果未必如此,商品的价格并非仅受成本影响,受供求关系影响的程度更大。由于增值税改革并不会对供求关系造成较大影响,而且同类企业之间从这次改革中获益的程度大体相同,企业并不会主动将获益让渡给消费者,特别是在企业效益并不好的时期。企业增值税负担降低的同时还会导致其所得税负担增加,企业税负降低的程度并不明显,因此,可以预测,增值税改革对于物价不会有明显的影响,甚至根本就没有影响,消费者试图从中获利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梦想。

从市场的角度出发,中性税收是最好的税收,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显然不完全符合中性税收的要求,消费型增值税更加符合中性税收的要求。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市场会欢迎增值税改革,但就短期来看,未必如此。因为一个不合理的制度长期存在以后,市场已经习惯于在这种制度下运作,如果该制度发生一个较大的变革,市场必然要重新调整自己来适应新的制度。由于市场强调稳定,因此,从短期来看,增值税改革必然会对市场产生一个不小的冲击。在当前世界经济处于不太稳定的时期似乎应当充分研究短期内市场的反映,然后再推出,或者分若干步骤来推行增值税改革,以免引起市场的较大反映。

从法治的角度出发,任何重大的制度改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否则,极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虽然改革之前法律先行会出现改革进度缓慢的问题,但正因为其缓慢,正因为在改革之前就经历了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各类主体才更容易接受这一改革,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会更少。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历经10余年的讨论终于艰难地出台,但新旧制度的过渡还是相当平稳的,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市场均对此表示欢迎,其中,法治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国增值税领域历来是法治比较薄弱的地方,《增值税暂行条例》早已被各种政策修改得面目全非,如果这次改革仍然将条例抛在脑后,将来重新树立增值税领域的法治观念就真的很难了。因此,这次重大的增值税改革是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良好时机,也是最后的机会。条例的修改也可以为全国人大正在进行的增值税立法工作提供一个非常好的草案,待新增值税运行稳定以后,可以适时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增值税法》。当然,目前立即制定《增值税法》的条件还不具备,因为增值税改革不仅仅包括转型的问题,还有征税范围、纳税主体、减免税等若干问题需要逐渐完善,过早出台《增值税法》无益于增值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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