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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年龄规定,不同样的感受

已有 3151 次阅读 2012-8-21 03:37 |个人分类:镜子大全|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同样的年龄规定,不同样的感受。
作者: mirror (*)
日期: 08/14/2012 20:39:49

就因为一句“等她长到14岁,找帮男人去轮奸丫”的说法,就要“排队”、就要“分清是非”的做法,很是 幼稚。

有种说法叫做抓住一点,不及其余。镜某对持有这类思考的人不予很高的评价。说个比较相似的事例,卢沟桥事变是谁打的第一枪?中方?还是日方?

这个问题很重要么?也许对日方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事情。因为这涉及到是还击还是出击的判断问题。而在中方看来,谁打的第一枪已经不那么重要了。因为已经有日本人的九一八和一二八了在先了,中日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差这一枪了。

但毕竟作为一个事实,谁打的第一枪应该有个说法。历史学家当然可以考证出来这个真相,至于是否要上中学教科书,则要另论了。

为什么这个历史事件不能(不宜)上教科书呢?镜某以为,是“有关部门”担心有些习惯于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思考的人,他们不能把握住事情的本质,只关心一个谁开了第一枪的问题而迷失了大局。

上学有个法定年龄的说法。每年9月1号开学,满6岁的孩子必须要上学。满六岁如何来界定?在执行上需要有个划线。在原理上说,这个线画在什么时候都可以,只要能维持一定的稳定性。按9月1号开学的日子算,9月1日23:59:59时刻之前出生的孩子,都可以认为是满了6周岁了。将分割日子定在8月31日,是不懂得数日子的人的做法。虽然是谬,但也无大碍。

若按8月31日出生界定的话,9月1日出生的人就要在下一年上学。这就意味着家里要多养孩子近一年,多付出一年的费用。显然这些孩子的家庭是“吃亏了”。9月1日出生人比8月31日出生的差很多么?大约不会。对此,人们是什么感觉呢?

换个话题,同样是生日划线的事儿。中国的刑法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称为未成年犯。对这类罪犯,在法律的条文上是要给与“从轻发落”的。就因为杀人的那个时刻在“不满十八周岁”这个坎下,比如说差一天,就需要对罪犯给予同情、给予“从宽发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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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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