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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国务院任命许宁生为复旦大学校长、免去杨玉良的复旦大学校长职务。这本是一项正常的人事任务,但却引来广泛争议。一说是杨玉良因中央巡视组而卸任;一说校长应该无严格的任期限制;一说中国大学校长官僚化痕迹明显,大学校长应该有严格任期。不一而论。争议的背后,我认为有一个事实被忽视,即大学校长任期与哪些因素有关?这个问题会涉及很多相关问题,如:世界上有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校长任期规则?中国大学校长任期可否延长?我认为,抛开大学校长任期影响因素,泛泛而谈大学校长任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不会产生任何另人信服的结论。
世界上很多大学的校长没有明确的任期,如哈佛历史上艾略特(Charles W.Eliot,1869-1909)校长任期40年,美国国大学校长的任期平均是12.2年。中国大学校长也不能说就有明显的任期。如中国大学的有些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在中国大学中事实上就是一位大校长),在一所院校任期超15年;原复旦校长王生洪, 67岁卸任,中国大学校长任期平均是4.1年。对比只能发现中国大学校长任期较短。而要发现任期背后的原因,则需要理解大学校长任期的影响因素。
我认为影响大学校长任期的主要因素有三个,一是校长产生方式;二是大学信息的公开度;三是校长行为监督方式。这三个因素直接影响了校长任期的长短。校长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遴选式;二是任命式。前者为国外大学所广泛使用,后者为中国大学广泛使用。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也各有所长,主要看大学举办者的目标与理念达成。一般讲来,人们选择校长主要有三个目标愿景:学术性目标、政治性目标和经济性目标。学术性目标是指大学通过校长遴选达到大学学术发展的目的,学术发展是大学校长遴选主要考虑的目标,新校长要有利于大学学术性的提高。学术性目标是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校长遴选主要考虑的目标。校长遴选中的政治性目标是指大学通过校长遴选达到大学与外部组织关系良善的目的,或者说友好的大学外部关系是大学校长遴选中主要考虑的目标之一。大学校长遴选也承载着经济性目标,即通过遴选校长,实现与各类组织、特别是大学捐赠人关系改善的目的,从而能够大幅度地增加大学的经济收入。从目前来看,在校长选择目标达成上,二种校长产生方式正趋于统一。只是校长产生的程序、决定校长产生的因素和人员有所不同。遴选式一般由校董事会领导下的遴选委员会完成大学校长遴选;任命式一般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完成大学校长任命。产生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校长服务对象的不同。遴选制的校长更多地对校董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所决策的大学发展目标负责,对包括教授和校友在内的遴选代表负责。任命制的校长更多地对上级党委负责,对上级党委确立的大学发展目标负责。这种负责对象的不同,直接影响着大学校长行为的监督方式。遴选制下的校长的行为一般受制于校董事会和全校师生校友,如哈佛第27任校长劳伦斯•萨默斯就因哈佛学院教授会的不信任票而辞职。而任命制下的校长监督由上级党委负责,师生对此影响较小。一个政治正确的大学校长一般可以有一个完整的大学校长任期。
大学信息公开度是指大学办学过程中应该公示信息的公开程度。一般讲来,大学是公益组织,其所有的信息,特别是人财物方面的重要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目前来看,国外大学信息公开度要强。国内大学虽然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约束规定大学要信息公开,但大学信息公开度并不大。大学重要的人财物信息基本不公开,或者说公开度差。也正是这种大学校长产生方式和大学信息的公开程度,决定了校长行为监督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大学校长不能有统一的任期。
对遴选制产生的校长来说,校长任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这类高校信息公开度强、社会监督强,特别是校内教师和学生对大学校长的监督力强。而对任命制产生的大学校长,则必须有严格的任期。因为,没有任期,再完整信息的公开和强力的监督,大学校长产生懈怠、小圈子、腐败等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加大。从这个意义上,中国大学严格控制大学校长任期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只是目前做得还不够严格,对大学党委书记、大学职能部门的正职甚至科长都必须规定严格的任期,只有如此,中国大学才能有效避免行政化和官僚化。
由此可知,不同的大学校长产生方式、大学信息公开度和大学校长行为监督方式,直接决定着大学校长的任期规定的合理性。只有与这些因素相匹配的任期才是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校长任期无所谓长短,有的只是对这种任期的合法性、科学性约束。
附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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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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