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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社会是怎样兴衰的(群婚制实为无婚制)—《非诚勿扰》的启示

已有 5902 次阅读 2012-7-29 12:14 |个人分类:历史探原|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母系社会, 非诚勿扰, 江苏卫视

   近几年,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作为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据称已取得了国际影响。看着场上24位女佳丽,既不乏貌如如花,又不乏伶牙如刃,巾帼不让须眉,煞是好看。
   满场热闹之中,我冷不丁想到,母系社会怎么会拱手让出历史舞台呢?所谓的经济发展说是否无隙可击?
   从个从直觉上,我一直怀疑历史上有过母系社会,正如我不相信历史上有过尧舜之仁义之治一样。
   然而,考古事实使我相信母系社会确实在人类早期存在过,但为何几乎在全世界各个角落消亡?
   我们来看《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写到此处我想有些多闻之人可能禁不住发笑,用这本书能研究历史?我相信不能,但作药引子足够了。
   《现汉》释“母权制”为“原始公社初期形成的女子在经济上和社会关系上占支配地位的制度。由于经营农业、饲养家畜和管理家务都以妇女为主,又由于群婚,子女只能确认生母,这样就形成了以女子为中心的母系氏族公社。后来被父权制所代替”。
   “子女只能确认生母”引起了我的注意,所谓“群婚”只不过是障眼法。无婚、杂处才是实质。“婚”是什么,“婚姻”是什么,都是双方的一种约定,并且已经得到了法律或者社会的认可。原始社会似乎无“婚姻”可言。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俗称2011新婚姻法),引起了社会的震动,有人声称“新婚姻法的出台,许多在我们脑海里根深蒂固的老观念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我们应该如何面对这现实与传统的冲突呢?”比如: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其实任何制度改变的背后都存在着博弈,婚姻也不例外。母系社会过渡过父系社会要经过多少博弈啊!?可惜我尚不知道这方面的详情。
   由此看来,由于实质上的无婚制以及与此相关的原始生殖崇拜,无法指认与确认孩子的父亲,加之经济条件极其落后、定居式的农耕文明尚未稳固,也难以营造迄今仍为婚姻头号难题的独立鸳鸯住房。
   母系社会所以能被父系社会强硬地取而代之,尽管造人仍旧是神秘莫测,但人类在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青铜时代的发展进程中,已经逐步掌握了造房技能,具备了“快乐一家居”的物质条件,如山洞、巢居等相对稳定、造价低廉居所的营造技术。
   因此,母系社会的形成并不是所谓“经营农业、饲养家畜和管理家务都以妇女为主”为主导,而是无婚制所为。因为妇女的生育期是极其脆弱的,难以面对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人为侵害,这是妇女的天生弱势与软肋(上帝造夏娃时的先天不足?)。如果亲子鉴定法在原始社会就已发明,我想,母系社会的消亡可能还会更快一点。
   此外,我认为,生育对于妇女终究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变化,一家一户的人口有散养式家庭繁殖很可能被社会的机械化、规模化繁殖所替代,正与超市取代零售店、成衣取代自制类似。当然这可能一个过程,传统生养与现代生养相结合,需要孩子的家庭可以去社会机构有偿认养。这个构想似乎来自于我多年前阅读过的《世界文学》上的一篇科幻译作。
   网络检索发现,百度百科声言中国从未出现过母系社会,这竟与我长期的怀疑相一致。当然,真相如何,可能有待历史的进一步验证。百度百科称“在中国由于受到固定宣传思维的影响,以至于长时间没有注意到母系社会假说的局限性,想当然地认为母系社会普遍存在于中国农耕文明时期,而忽视了始终没有考古学上的发现这一铁的事实。即使如本词条所列的从裴李岗文化到马家窑文化、细瓷器文化等诸多文化时期,没有一个考古发现证明中国历史上出现过母系社会。从最能反映墓主生前身份地位的墓主出土,没有发现一个女性在墓主中具有崇高的地位,反而是首领级男性墓主随葬品很多却是普遍现象。 ”
   人类社会将如何演化?新母系社会?男女的社会地位如何演变?生育制度将如何变化?这些似乎都是一些有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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