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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极为重要,但需要对几种现象有所警惕。总的来说,这些现象都与对产权的认识不清有关。例如,产权包括了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利,但是,如果将处置权理解为“我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那就大错特错了。在任何社会,产权都是笼中鸟,差别只是笼子大一点小一点而已。你到美国买一块地,然后会发现不能干的事太多了,有太多的法律限制着你。那种在自己的土地上可以成立大槐安国的幻想,终究只是幻想而已。
所以,对产权应该有两个基本认识,其一,这是关于财产的,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一束权利。理论上,这些权利可以无限细分,从而使之更为明确,但受到成本的约束。其二,产权的核心是收益权。没有收益的产权是没有意义的。你可以对木星的北极一块一百万平方公里的面积主张产权,不会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因为这样的产权不可能有什么收益,因而毫无意义。
于是问题来了,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涵养林、天然林的产权有意义吗?从某种角度讲,这是没有意义的。反正法律规定不允许砍伐,不允许用于经济活动,相关产权因此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也可以说是有意义的。国家拥有这些森林的产权,是为了保护,防止有人谋取非法收益。
但既然说是“非法收益”,那就通过法律予以禁止便是。归根到底,这是法律的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的问题,而非国有与民有的所有制问题。
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个人承包的土地上经营的林木是私有的。过去,个人营造的主要是国林和用材林,人们是奔着收益去的。但产权的明晰提供了一种可能:公益林也是可以私有的,其前提是做到两点。一是以法律或政府与林地拥有者之间的契约保证林地不被看法或滥用,二是政府给予私人公益林以可以接受的补贴。事实上,发达国家的一些公益林就是这样营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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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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