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思考了观看和思考了几个死刑案件,对这些案件做了思考。
最近的就是东莞的一位大学生猥亵杀人案,加之前边的恋爱不成杀女摔弟案,这些判决都是死缓。这些判决的法官都说这是对的,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但民众反响很大,质疑和反对很多,原因为何,在于这些判决违背和对抗了中国社会基本价值观,对中国社会基本价值观造成极大的冲击。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是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现在对一些罪大恶极、民愤巨大的杀人罪犯施以缓刑,民众当然想不通。实际上,缓刑也未尝不可,让杀人者把牢底坐穿也是可以的,关键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对死缓的管理完善起来,使民众自然想到死缓可以减刑到有期,有期可以减刑到不久,不久可以减刑到出狱,这个过程10年也许就可完成,那死缓不久变成有期了吗,这对老百姓的价值观冲击会有多大,这个社会不就乱了。
那么,我们的法律是干什么的,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基本价值观,当我们的判决与社会基本价值观冲突的时候,我们需要反思,为什么,怎么办?这应该是法律的精神所在。
这里,我们有的法官在想,历史会证明我是对的,这是一个标杆的时候,实际上人民已经做出了否定的回答。这里,我们假设,如果在一个法制社会、选举社会,这些相关法官应该是早就下课了。
这使我想起了小布什和克里的总统竞选,最终布什微弱优势胜选。胜选的原因之一就是布什反对堕胎,克里支持,而反对堕胎恰恰是美国普通民众的宗教和社会价值观所在。
所以,结论就是:当你要挑战社会价值观的时候,结果只能是失败。判决和选举都是如此。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39999-576307.html
上一篇:
9.18的纪念警报?自作多情下一篇:
120901钓鱼岛问题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