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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面对的是一本高度专业化的理论著作,那么即使一个人已经获得博士学位,甚至已经成为教授,仍然可能读不懂其中的某些内容。这很正常,因为任何人的专业知识都有边界,一个领域的教授没有义务掌握另一个领域的理论知识。但是,我这里讨论的并不是什么需要特殊专业训练才能理解的理论问题。真正容易造成误解的,也许只是几个日常使用却经常没有被严格区分的概念:什么叫“官方”,什么叫“记录”,什么叫“档案”;一份记录是怎样形成的;个人提交的材料与机构形成的记录是什么关系;记录形成以后由谁管理和保存;在数字时代,记录又以什么方式存在。把这些问题分开以后,事情其实很简单。下面就用一个非常直观的例子来说明:大学荣誉本科学位、硕士和博士毕业论文。
我毕业于麦吉尔大学,所以学生论文的提交、保存以及进入图书馆系统,对我来说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论文首先当然是学生自己的研究成果,是学生自己研究、自己撰写,最后也是学生按照大学规定主动提交的。从作品和材料的来源来说,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论文是学生写的,提交行为也是学生完成的。但是,不能因为论文是学生自己写、自己提交的,就认为它永远只能是一份学生个人的私人文件。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最终提交以后,大学对论文的正式接收,以及图书馆对论文的保存、发布和编目,是另一个主体按照自己的制度完成的另一个过程。学生完成的是“提交”,大学和图书馆完成的是“正式接收、处理、保存和建立记录”。这两个行为不仅不同,行为主体也完全不同。
以麦吉尔大学为例,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论文并最终提交以后,论文进入大学正式的论文管理和保存体系,由大学图书馆保存和编目,并在麦吉尔大学图书馆的检索系统中形成相应的书目记录。论文当然还是学生写的,作者也仍然是学生,但它已经不再仅仅存在于学生自己的电脑、书架或者私人文件夹中。经过大学规定的正式程序以后,论文被机构接收和保存,作者、论文题目、学位、院系、年份、摘要等相关信息也进入大学图书馆所维护的记录体系。这里必须区分三个问题:论文是谁写的,是作品来源问题;论文由谁正式接收和保存,是机构行为问题;关于这篇论文的书目资料和元数据进入谁维护的数据库,则是记录归属和管理问题。不能因为三个过程涉及的是同一篇论文,就把三个不同主体的行为混为一谈。
加拿大还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例子,就是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所维护的“加拿大论文”项目。参与这一体系的加拿大大学按照相应程序,使研究生论文及其相关元数据进入国家级论文检索和保存体系。一篇论文因此可能经历一个非常清楚的变化过程:最初,它只是学生电脑里正在撰写的一份文档;学生完成学位要求并按照大学规定提交以后,它成为大学正式接收的学位论文;图书馆进行保存和编目以后,作者、题目、学位、年份、摘要等元数据进入大学图书馆的记录系统;按照相关制度,论文及其记录还可以进一步进入加拿大国家级的论文系统。整个过程中,作品没有换作者,学生仍然是论文作者;发生变化的是论文所进入的机构体系,以及围绕这篇论文形成、保存和维护记录的主体。
我自己的论文就是一个现成的例子。多年以后,在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加拿大论文”系统中,仍然可以检索到关于这篇论文的正式记录,其中列有论文题目、作者、学位、麦吉尔大学、出版年份、摘要以及数字版本等结构化信息。这些信息中的许多内容当然最初来源于学生和大学,但是今天数据库中的这条记录显然不能因此被称为“学生自己的个人记录”。学生没有建立“加拿大论文”系统,也没有控制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的数据库,更不能自行决定在国家级图书馆系统中为自己生成一条书目记录。论文是学生创作的,但数据库中的机构记录是由相应机构建立、保存和维护的。这正是“作品”和“关于作品的记录”之间最基本的区别。
这也涉及很多人容易混淆的“档案”概念。说一篇论文进入大学或国家图书馆的馆藏、保存和记录体系,并不是说学生把论文的作者身份或者著作权“交给了官方”,更不是说论文从此变成了图书馆创作的作品。传统纸质时代——我当时提交的就是纸质本——大学图书馆可以保存论文的馆藏副本,其中可能有供查阅利用的副本,也可能有承担长期保存功能的保存本。进入数字时代以后,保存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论文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文件形式进入机构知识库、数字馆藏、图书馆目录和其他数据库,由机构负责长期保存,并根据版权、作者授权、延迟公开期限以及相关制度决定全文是否公开、何时公开以及以什么方式提供访问。“保存”与“公开”不是同一个概念,“作品的著作权”与“机构建立和管理的记录”也不是同一个概念。
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档案”或“记录”也绝不能只想象成一个牛皮纸档案袋,里面装着几张纸,然后锁在某个办公室的铁皮柜里。今天大量正式记录本来就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一条论文记录可以存在于电子数据库、图书馆目录、机构知识库或者国家级信息系统中,由若干元数据字段构成,例如作者、标题、日期、学位、学校、摘要、主题词、标识号码以及与论文全文之间的关联。论文全文是一个数字对象,关于这篇论文的书目记录、元数据、馆藏记录和保存记录,则是围绕这个对象形成的另一层机构记录。这些记录完全可以由数据库长期保存,并通过网络提供检索;在符合开放条件时,论文全文还可以供世界各地的研究人员在线阅读和下载。
因此,讨论一份“记录属于谁”时,与其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所有权”,不如讨论它的形成主体、管理主体和记录体系归属。论文的作者仍然是学生,学生拥有的相关著作权也不会仅仅因为图书馆收藏而自动变成图书馆的;但是,大学图书馆建立的书目记录、元数据、馆藏记录和保存记录,是大学图书馆正式建立和维护的机构记录。论文进入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的相关系统以后,该机构数据库中建立和维护的记录,同样不能因为论文最初来自学生,就被说成学生的“个人记录”。作品的权利归属与记录的机构归属,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这是自己写的、也是自己提交的,怎么会成为机构的正式记录?”这个问题本身存在概念混淆。一个机构的正式记录完全可以以个人、企业或者其他机构提交的信息和材料为基础形成。图书馆收藏一本书,并不意味着书是图书馆写的;国家图书馆保存一篇博士论文,并不意味着博士论文是国家图书馆写的;大学图书馆建立一条论文书目记录,也不意味着学生变成了图书馆工作人员。内容由谁创造,与记录由谁形成和维护,是两个问题;材料由谁提交,与材料经过正式程序以后进入谁的记录体系,也是两个问题。
中文语境中的“官方”二字,可能进一步放大了这种误解。有些人下意识地把“官方记录”理解为“必须由官方亲自创作的内容”,仿佛只要内容最初来自个人,就永远不可能进入官方或正式机构的记录。这并不符合现代大学、图书馆、档案馆以及政府登记系统的实际运行方式。真正应该看的不是原始材料是不是个人写的,而是谁正式接收了这些材料,谁按照自己的制度进行了处理,谁进行了编目,谁建立了相应的数据库记录,谁负责长期保存和维护,以及这些记录最终存在于谁的记录体系之中。“官方”或者“机构记录”的性质来自记录形成、管理和保存的制度与机构,而不是要求记录中的原始内容必须由这个机构亲自创作。
所以,学生论文这个最普通的例子已经足以把问题说清楚。学生创作论文,学生提交论文;大学正式接收论文;图书馆保存和编目论文;作者、题目、学位、年份等元数据经过机构的正式处理后进入大学图书馆的记录系统;在符合相应制度安排的情况下,论文及相关信息还可以进入国家级图书馆和档案机构的保存和检索体系。学生自己提交论文,并不等于学生自己变成了大学或者国家图书馆;学生拥有论文的作者身份,也不等于大学和国家图书馆数据库中的记录就是学生自己的私人记录。
说到底,只需要区分三个主体和三个过程:作者创造作品,申请人或学生提交材料,机构按照正式制度接收材料并形成、保存和维护自己的记录。个人提交自己的作品,与这个作品及其相关信息后来进入一个大学、图书馆、档案馆或者政府机构正式维护的记录体系,不仅不存在任何逻辑矛盾,而且正是现代大学、图书馆和行政管理制度每天都在发生的正常过程。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个人提交材料并不意味着个人提交什么,机构就自动把什么变成正式记录。无论版权注册还是大学、图书馆的论文收录,中间都存在由接收机构执行的正式程序。以美国版权局为例,申请人负责提交作品、申请信息和费用,但版权局要按照版权注册程序处理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只有经过相应程序完成注册以后,证书所载信息才会被纳入美国版权局的记录。因此,这不是申请人自己在版权局数据库里给自己建立一条记录,更不是自己给自己颁发证书。
美国版权局的版权注册记录还具有可检索性。版权注册完成后,相关注册信息进入版权局的记录体系,其中相应的公开记录可以通过美国版权局的公共记录检索系统查询。换句话说,申请人最初提交的是申请和作品,但注册完成以后形成的是由美国版权局保存、管理并提供公共检索的注册记录。申请人并不能因为自己是作品作者,就自行进入版权局数据库建立、修改或者删除一条官方注册记录。
这与大学和国家图书馆保存学位论文的逻辑非常相似。学生提交论文以后,图书馆按照自己的制度接收、编目和保存,最终形成可以在图书馆目录或论文数据库中检索的正式记录;版权申请人提交作品和申请以后,美国版权局按照版权注册程序处理申请,注册完成后形成相应的版权注册记录,并将有关信息纳入版权局的记录体系。个人提供材料,机构履行程序,机构形成记录,记录由机构保存和管理,其中依法公开的部分还可以由公众检索。
因此,“这是关于我的作品的一份官方记录”与“这是我自己建立的一份私人记录”,无论从记录的形成程序、保存主体、管理权限还是公共检索方式来看,都不是一个概念。真正决定一份记录为什么具有“正式机构记录”的性质,并不是谁最初提供了材料,而是什么机构依据什么程序接收、审核、确认或者处理这些材料,并由谁最终形成、保存和维护记录。个人是作品、材料或者信息的提供者,机构则是其自身正式记录体系的建立者和管理者。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个人创造的是作品,个人完成的是提交;机构形成和维护的是自己的正式记录。读懂这几个不同的概念,所谓“自己提交的东西怎么会成为正式记录”和“自己怎么可以为自己的作品建立官方档案”的疑问,也就不存在了。
下图是从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加拿大论文”系统中查询到的记录截图:
这是一条由加拿大国家级机构正式编目、保存、维护并提供检索的论文记录。论文是学生写的,但数据库中的这条记录不是学生保存在自己电脑中的个人记录,而是存在于机构记录系统中的正式记录。
论文是我写的,最初也是我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的。当时还没电子化数字化,我提交了纸质版,打印了三份,一份交给图书馆流通,一份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一份由学校提供给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永久保存。二十多年以后,我现在仍然能够在加拿大国家级的“加拿大论文”系统中检索到由该机构维护的作者、题目、学位、出版日期、摘要等元数据,并可以通过系统提供的数字版本访问和下载论文全文。难道因为论文最初是我提交的,这条数据库记录就成了“我自己建立的个人记录”吗?显然不是。
这张截图是理解前面所讨论的记录形成过程的一个非常直观的现实例证。它展示了这样一个过程:
个人创作和提交作品 → 机构按照正式程序接收和处理 → 元数据和书目记录进入机构数据库 → 由机构长期保存、维护并提供检索。
对我而言,这就是一份关于我的论文的官方机构档案和正式记录。论文是我的学术成果,最初也是由我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的;但是,关于这篇论文的书目记录、元数据以及长期保存的机构记录,是经过大学和图书馆的正式程序形成,并进入大学以及加拿大国家级图书馆、档案机构的记录体系之中的。
这里必须把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说清楚:“这是关于我的论文的官方档案”,不等于“这份官方档案是我自己建立的”。我建立不了麦吉尔大学图书馆的记录系统,也建立不了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加拿大论文”数据库,更不可能自己进入这些机构的数据库,为自己的论文建立、编目并长期维护一条正式记录。我所做的是创作和提交论文;机构所做的是正式接收、编目、保存并建立和维护相应记录。
截图2美国出版局生成的我的著作登记记录(不是我生成的):
所以,“我的论文”说明的是档案所对应的对象;“官方档案”说明的是这份记录形成、保存和管理的机构性质。把“关于我的论文的官方档案”理解成“我自己给自己建立的官方档案”,实际上是把档案记录的对象和档案记录的建立主体混为一谈。两者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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