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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述一稿多投的现象和纠正措施。
谈的是学术发表中的公平性问题和契约精神。
与其简单说一稿多投是作者的学术道德问题,不如说它是作者和期刊是否均获得公平对待的问题。一稿多投并不违反《著作权法》。当论文被录用并签署版权协议后发生的重复发表才是违反版权的道德问题和违法问题。一稿多投是投稿人(弱势方)与期刊(强势方)在各自利益无法协调下的必然结果,在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是一种纠纷。如果一定要分出对错,那么违反“游戏”规则的一方是过错方,而且这个“游戏”首先必须有规则。如果连规则都没有,那对错就无从谈起。目前的行业规则是如果投稿给一家期刊,就不应再投稿给另一家,除非收到第一家拒稿或同意撤稿的决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稿人必须尊重这个行业规则。
一稿多投的最常见动机是无法等待漫长的审稿周期,或为了增加命中率。人们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总是能够联想到高考填报志愿和出国留学联系学校的情形。高考填报志愿是在全国统一招生平台上按照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等顺序填报,然后等待投档学校逐次录取。这种方式是“一分多投,顺序录用”。考生和学校的利益在这种方式下均能够得到保障,原因是考生高效率地同时填报了多个志愿,而学校高效率地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了逐档挑选。这是一种皆大欢喜的公平合作模式。
出国留学申请模式则是另一种公平模式,即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多所学校,并向每所学校缴纳申请费(通常几十美元,有些学校能够豁免)。学校在不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有权随时随意挑选录取学校和放弃任何学校。虽然“一申多投”造成学校招生委员会工作量增加,以应付比“一申一投”多出几十倍的申请数量,但是学校为了招收到高质量的学生,仍然欢迎这种工作量的增加,并以收取少量申请费的手段试图控制申请数量。这种方式也是皆大欢喜的公平合作模式。
禁止一稿多投是为了阻止投稿人违约而对期刊造成伤害,但有时会变成一种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即只允许强势方(期刊)无休止地拖延弱势方(投稿人),而不准投稿人终止拖延或中途改投。在这种合作模式中,如果双方不纠正自己的错误,这种纠纷会极大伤害出版业和学术公平。
投稿人需要一稿多投的原因包括:急于占据首发位置或者限于毕业或评职称等时间限制而无法等待漫长的审稿周期;希望在有限的等待审稿时间内把论文发表在相对最佳的一个期刊。期刊反对一稿多投的原因包括:编辑处理稿件需要花费成本;聘请审稿人需要花费金钱或时间;稿源尚未枯竭,甚至很充足,以至于有足够多的稿件供挑选。因此,有的期刊规定了主动撤稿限制,希望投稿人不要在同行评审阶段撤稿等,否则可能会对投稿人做出处罚。
在目前一稿多投越发严重的情况下,双方利益冲突的第一焦点是评审时间的约定,第二焦点是投稿人是否有权利撤稿改投更有名气的刊物。这些冲突显示学术出版业在稿源管理制度上迫切需要改革,才能均衡满足双方的正当需求。前述高考填报志愿的“一分多投,顺序录用”模式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方式,但很难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建立这样一个投稿协调管理平台。出国留学联系学校的“一申多投”模式的特征是以申请费控制报考人数,欢迎考生同时申请多所学校。期刊可以考虑采纳这种模式,征收投稿费,用来补偿编辑和审稿人应对成倍增加的稿件处理成本。但是,这种模式与出国留学申请模式的区别在于,同一审稿人可能会遇到相同投稿人投往不同期刊的相同论文,造成重复评审,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教授则不会遇到重复评审同一个考生的问题。
在学术出版行业尚无更好的稿源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在现有体制内解决一稿多投矛盾的最公平办法就是双方严格约定审稿时限和主动撤稿规定,并且认定违约方为过错方。根据稿源多寡情况,期刊或许可以公布一个快速或漫长的审稿时限(例如一个月或半年),也或许可以公布“一旦录用,不得撤稿”的规定,或撤稿补偿费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著作权人在投稿后多少天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向其他期刊社投稿。这些规定和权利涉及法律问题,须谨慎处理,以法律为准。不合理的期刊投稿规定和处罚不仅违法,而且不会有长久的竞争力和生命力,在市场竞争机制中会被自然淘汰。如果投稿人认可自己所选择的期刊的规定,那么就应当严格遵守,不能失去耐心或中途变卦,否则就是不负责任、道德失范、学术不端,不尊重期刊的劳动。反之,如果期刊在审稿时限上违约,那么投稿人当然有权宣布投稿失效并转投别处,这时需要谴责的是期刊这个违约方。为了慎重选择刊源,投稿人可以在投稿前同时发信给多家期刊,简要介绍自己的论文内容,询问稿件是否合适,避免盲目投稿后再撤稿的纠纷。
一稿多投是涉及作者和期刊的双方道德问题和法律权益问题。不论投稿的规则合理还是不合理,只要是约定的规则,大家就应当遵守,包括作者和期刊双方,这样才能保证学术秩序的公平性。作者有选择期刊的权利,但是不应当违反投稿约定。共同尊重投稿约定的契约精神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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