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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电网公司申请了6111件发明专利,成为我国2015年发明专利申请排行榜第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4372件获发明专利排行榜。第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3516件获发明专利排行榜。第三、而在我国企业中,专利实力很强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发明专利申请量为3216件,仅排行第5。
为什么实力明明最强的华为,其发明申请量仅有国家电网的一半?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也差距很大?细看专利申请数据不难发现:排名第一的国家电网公司和排名第二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绝大部分都是合作申请,其合作的公司绝大部分是其下属子公司。
合作申请的情况并不鲜见,很多企业或个人都存在合作申请的情况。从统计信息来看,以下三种情况最常见:共同研发
毫不奇怪,共同研发即共同申请人之间共同为一件专利创新作出了有益贡献,因此,其专利申请人为双方或多方共同申请,这类情况完全符合合作申请的要求,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委托研发
最常见的委托研发,是甲方提出研发需求,乙方为响应研发需求,给出解决方案。这种情况理论上专利申请权可以是乙方,即问题的实际解决方案的提供方。但是,在实际工作操作过程中,有人认为甲方提出的研发需求,是乙方创新的源头,往往发现问题也是创新的一部分,因此,认为甲方应该做为专利共同申请方。同时,由于甲方会向乙方支付报酬,一些乙方为争取项目,也会同意作为专利的共同申请人,或者直接将专利申请权交给甲方。母子公司
如上文所述的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管理制度的设立,使众多专利申请均以共同申请的方式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以子公司享用了母公司的特殊技术资源为理由,也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但是,不管是共同研发、委托开发,还是母子公司,在面对共同的专利申请时,都可以采用法律约定的形式,在双方的合作中约定专利申请的权利及归属。并且,专利权的最终归属以双方约定为准。
不管怎样,既然选择了合作申请,自然有选择合作申请的理由。对申请人来说,合作申请有哪些利弊呢?
优点一可以共同分担费用
众所周知,专利申请过程中及专利授权后,都有费用,随着专利数量增多,其费用也越来越多,而年费则随着专利年限增加趋势更快。因此,一些专利申请较多的企业慢慢发现专利年费成为一种负担。如果选择共同申请,则可以双方约定共同承担专利成本,减轻企业压力。
优点二有收益后可以共同分享利益
《专利法》规定:合作申请的专利,许可、转化后的收益需要双方共同分配。也就是合作申请后,专利如果有第三方使用,则共同申请人中的任一方都有权分享专利的收益。
优点三促进合作
很多能申请专利的技术,是技术创新者多方合作的共同成果。在技术分工越来越细化的今天,大家共同合作取得创新成果,是很常见的合作模式。将创新成果共同申请专利,共同分担费用、共享未来收益,是很多人愿意选择的合作方式。因此,共同申请专利某些程度上可以促进合作。
优点四可双方均享有专利实施权,在专利数量统计中均有效
《专利法》规定:合作申请的专利,其自主实施无需对方同意,也不需要分配利益。因此,双方都可以自由实施专利权记载的创新内容。但是在专利持有量统计时,双方均拥有此专利权。上文中提到中的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这样的情况,他们的专利申请量第一,与他们合作申请专利的共同申请人虽然分散,但同时也分别拥有多项专利申请。
任何事情有利有弊。既然合作申请有这么多好处,是否会有问题呢?
弊端一:一些法律手续需要双方共同签署,麻烦!
《专利法》规定:合作申请专利的,在专利申请、转让、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复审、无效、放弃、撤销等过程中,均需要各合作方共同决定,共同签字盖章,相对于独立申请,其手续更繁琐。
弊端二:专利权不完整,融资时受限。
基于上述弊端可以看出,合作申请的专利,其专利权不完整,不管是在专利申请时,还是在后期专利权实施过程中,都要经过共同申请人同意。投资在投创新技术项目时,面对专利权不完整的情况,往往会选择迟疑的态度。因为很多专利技术往往会让投资人认为该公司在此技术上设有技术壁垒,给竞争对手增加难度,提高项目的竞争实力。如果专利是共同申请的,则需要做专利权转让或说明。但是,在很多实际合作项目中,当投资人关注并在意专利权归属时,共同申请人放弃专利权或作出转让的条件会比较苛刻。有的甚至会因为双方在利益面前难以谈拢而导致融资失败。使专利共同申请变成融资的一个障碍,这种情况对于一些科技创新型的初创公司影响会更大一些,尤其需要在合作前期规划清晰。
因此,基于企业自己的发展规划,如何与外包方合作,专利申请权如何处置,企业创始人在申请时仍需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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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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