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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虎”当道,呼唤武松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难的五大原因
很长时期以来,环境资源以及环境资源法制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其中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问题则是处于环境资源法律实施全过程的终结环节,因而也就倍受关注。然而,这个问题却又在社会的高度关注之下,演化成了一个令环境保护团体、法学界乃至全社会都熟视已久,望而生畏但又无可奈何的“顽症”。我以为,其所以难,难就仅在环境资源案件所经的司法通道上还安详地躺着“五只拦路虎”。
一难难在“地方保护”是环境资源纠纷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是谓“大虎”。“地方保护”的实质和核心通常是当地政府的保护,其根本动因则是地方经济效益。但如果从国家大局和地方工作全局与远上看,眼前的经济效益固然重要,但相对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而言,还是理应退居其次的。况且,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则很可能会成为当地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
二难难在现行法院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给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一些不便,是谓“二虎”。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其一,现行法院体制为地方保护提供了体制基础。现行法院体制是法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即向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法院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二,现行法院的领导体制难以体现上级法院的权威。按照《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无明确的领导关系。因此,在法院体系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影响力明显不足;而在同级人大、政府、法院格局里,同级人大和政府对法院的影响力则明显有余。但环境资源问题又是带全局性,它并不总是受相对狭隘的地方范围所局限。案件性质的全局性与地方法院的地方性势必产生对立与冲突。是故,在处理环境资源案件时,上级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指定管辖权,指定与案件发生地及当事人所在地均无直接关系的异地法院审理,似乎是法院处理环境资源案件的一种较好方案。但如何具体运作,如提升管辖等级、受诉法院主动上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从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层面上予以干预等等问题,则还有很大的研究余地。
三难难在环境保护意识,环境法律知识淡薄、欠缺,是谓“三虎”。一是公民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当前环境资源案件在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普遍较弱。事实上还有很多环境问题业已成为潜在纠纷,如餐桌污染、信息环境污染、电磁污染、转基因生物问题、外来入侵物种、居室污染问题、水污染问题等等,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公民环境资源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很可能出现大量纠纷。二是环境资源法律知识欠缺。当前社会环境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一层面是公民环境法律知识欠缺,二层面是有关企业甚至现代科技含量很高的一些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从业者对业务所涉及环境资源方面所需的环境资源法律知识欠缺;三层面是法院审判人员的环境与业务技能相对审判环境资源纠纷案件的需要还有一段距离;四层面是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精于环境资源法律业务者廖廖,与社会环境资源诉讼业务所需相去甚远。三是对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科学知识了解不够。公民关于环境保护意识的淡薄是与对科学知识的了解程度不高密切相关的,对于许多造成环境污染的因素,往往是通过技术指标来作为判断的依据,如噪声的大小、有哪种污染物、浓度达到多少,老百姓不可能对此有深入的了解,更不可能拥有相关的仪器和设备去检测,只能凭感觉知道自己受到了污染,如闻到了臭味,听到噪声特别大、睡不着觉等。一般下到影响到切身利益的时候,根本不可能意识到自己居住的环境已经受到了污染。
四难难在法院对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存在着实际的困难,是谓“四虎”。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遭受环境资源危害的公民到法院起诉比较困难。环境资源案件往往一方是企业,一方是居民,法院判决时处于两难的地位。二是即使案件审结后,涉及执行内容的判决有时也无法执行。因为,如果法院判决一个企业停止污染侵害,必将涉及到企业的搬迁,那就不仅是一个法院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政府规划的整体问题,执行起来的难度就非常大。
五难难在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滞后,是谓“五虎”。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许多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环境标准,但是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速度相比,我国目前仍存在着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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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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