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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科学合理性

已有 2145 次阅读 2022-9-4 21:17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是社会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因此,法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否则会难以实施,产生混乱。例如针对高空抛物伤害事件,民法典规定,在不能确定抛物者的情况下,由可能造成伤害的楼层共同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和损失。这比原来由受害者独立承担所有损失更为合理和人性化,分散了受害者的风险。同时也能促进居民相互监督,减少高空抛物的发生。如果后来能够找到抛物的责任人,其他楼层的居民就可以追偿损失。

在责任事故中,例如交通事故,法规规定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这是公正性的体现。但有些事件并不涉及责任和侵权问题,而是风险问题,例如体育和竞技活动。对这类活动造成的伤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条规定把所有风险集中在受伤者一人,似乎存在合理性问题。因为体育竞技活动是每个人健康成长的组成部分,也是造就人才的必然过程。小孩子的天性就是好动的,我们显然不能为了避免风险,就让他们都斯斯文文地生活在育儿袋和保温箱内,避免参加体育和竞技活动。而应该从法规和措施上把体育竞技活动的正常风险消减在受伤者可以承受的范围。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学校一个为每个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费用不高,但当意外发生时能够给学生一份保障,也是对他们父母的一个保证。

现在为体育竞技活动造成伤害的诉讼时有发生。例如前不久上海一所中学因篮球比赛造成伤害的事件。一审判决被告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二审时因为原告不能明确提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证据,改判被告无责任。山东莱芜高中两个同学掰手腕造成肱骨骨折,诉讼到法院,法官依据民法典判决,原告败诉,学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实平时学生参加体育竞技活动,不会有专业裁判在场,也不会有人摄影录像,很难严格区分双方有无责任或过错。这种伤害也根本就不是一个侵权责任的问题,而是一个正常风险的控制和管理问题。因此,法规条文和学校管理制度对这种经常发生的风险,应该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定,不应该把所有的伤害和损失集中在受伤者一人身上。小的损伤还不至于击垮一个家庭,如果是重创呢?

我们公司所有员工入职的第一件事就是买好意外伤害险,我前年脚踝骨折,意外伤害险就负担了部分医疗费用。6月份我小孩在学校掰手腕也造成肱骨骨折,医疗费用医保只能报销一小部分,对方家长依据法规说没有责任,而学校也是不管不问,还不如我们公司考虑得周到。这是管理缺失的一类典型事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平时考虑这些麻烦问题的人不多,值得有关部门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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