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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本人新浪博客]
“云计算就是忽悠”(2013-01-18 00:08:17)
程京德
本人在2011年9月某个学术会议上说过“云计算就是忽悠”这句话,被记者报道后,在网上被传来传去。为了对自己说过的话负责,也为了回答问及此话的朋友和不相识者,今借新浪博客之地,稍作解释。
我大概是在2010年回国开会时,才知道有“忽悠”这个说法的。首先,让我们先来看看“忽悠”这个词到底表达了什么意思吧。查辞海(第六版),“忽悠”被解释为:(1) 晃动;晃悠。(2) 欺骗;糊弄。如果按照百度百科的延伸解释之一,那么是:“北方一带的俗语,在东北尤其流行。忽悠的本字是“胡诱”,胡乱诱导的意思,就是利用语言,巧设陷阱引人上勾,叫人上当,使希望落空。” 为了避免吃官司,本文权且不论到底是谁“糊弄”谁,谁“胡诱”谁,仅仅在“糊弄,胡诱”的字义上来用“忽悠”此词吧,呵呵。
“云计算”这一名词(我在这里只说是“名词”而不说是概念是因为对“云计算”至今也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清晰的概念定义)首次出现在于Google公司首席执行官Eric Schmidt在2006年8月召开的搜索引擎大会上的讲演中,其首次在技术文献中出现于IBM公司在2007年10月的一份白皮书中。
“云计算”不是基于对现今计算系统的分析和判断而得出的某种清晰的新思想、新概念、新观点,而是对当时由Amazon、Google、IBM等公司已经提供或者正在计划提供的商业技术服务的简单概括而提出来的。正是因为如此,才使得“云计算”这一名词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从来都不是清晰的。许多有关“云计算”的文献都提到“云计算”是传统分布式计算、尤其是网格计算的自然延伸;而这一事实恰恰也显示了“云计算”并非源于对现今计算系统的分析和判断,归纳出某种清晰的基本思想之后提出的。
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提出“云计算”的商业动机还是比较明确的,那就是“集中资源,按需服务,按量付费”;其商业思想(也是其能够作为商业模式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对计算资源的有效分配所带来的低成本和由大用量所带来的高收益使得“云计算”服务商能够获取高利润。“云计算”的提出,是为了降低服务成本,为了吸引更多客户(进而让更多客户不得不从此永远依赖于服务商),为了实现高额利润;尽管有出自技术背景的考虑,但是更多的是出自于从商业上而绝不是从学术上的考虑。所以,迄今为止,“云计算”的概念、基本原理、方法论仍然还是模糊的“云”雾一团,尽管有些专业书籍的题目中有 “Principles” 字样。
“云”是一个可以孤立存在,谁都可以对其有自己的理解,给予自己的解释的模糊概念。“云计算”与其说是一个命名,不如说是一个比喻更为恰当。在计算机科学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史上,“云计算”是否为第一个以比喻方式命名的技术名词还需要去“考古”,但是,“云计算”肯定是到目前为止传播的最快、最广泛、最具影响力的一个以比喻方式命名的技术名词。如今在世界各国,上到基本不懂计算机科学和信息技术的科学家教授、政府官员、公司高管,下到作为计算机最普通用户的大中小学生、公务员、商贩,各行各业似乎都有人在谈论着什么“云计算”云云;更有不少新闻记者以一副懂行的模样在宣传评价着“云计算”。这一效果,无疑是由于当任何人看到、听到“云计算”这个名词时都会对其按照自己的解释来理解它而造成的。这也正是“云计算”至今没有,以后恐怕也不会有一个清晰的内涵的或外延的概念定义的原因之所在。
“云计算”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其基本策略是尽可能以多种方式(IaaS, PaaS, SaaS)为终端客户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而不去关心终端客户计算机如何;这基本是一种“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策略。由于以云服务方式为终端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必须要增加相应的调度管理设施,“云计算”系统的整体复杂性显然要大大地高于传统计算系统的整体复杂性。即便是仅仅从商业利益角度出发来看,系统整体复杂性所导致的初期投入和日常管理的成本,也将迫使“云计算”服务商们认真考虑减低系统整体复杂性的问题。但是,除非到了“云计算”服务模式必须仅仅依靠对终端客户收费的增加和服务设施成本的降低(亦即,无法再依靠政府无偿投入的真正的市场商业模式)来维持盈利之时,减低系统整体复杂性的问题恐怕还不会引起“云计算”服务商们足够的重视。然而,系统整体复杂性的增加是有可能导致系统安全性和系统可靠性的降低的。
在“云计算”模式中,在尽可能以多种方式(IaaS, PaaS, SaaS)为终端用户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时,也担负着完成客户所期待的应用计算的任务;由于应用计算本身可以是由服务器来完成的,保障客户之信息安全性的责任自然就必须由“云计算”服务提供方来负担;客户只能把对信息安全性的保障之期待完全寄托在“云计算”服务提供方身上。因此,从信息安全性的角度来看,“云计算”模式中的信息安全性保障课题是不可能仅仅使用技术手段来解决的。无论“云计算”把如今还非常不够的信息安全性保障手段在将来提高到怎样的水平,只要“云计算”服务提供方要为客户的信息安全性负责的这种模式结构还存在,那么这个问题最终只能是依靠有关损失赔偿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显然,当一个计算系统的信息安全性问题的重要性不是能够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时候,有关损失赔偿的法律手段也将是无效的;故而,对信息安全性有极端要求的客户只有不选择通用的“云计算”服务。
为改善软件系统可靠性而在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应运而生的“软件工程”已经具有40多年的历史,但是,迄今仍然还没有能够系统地解决软件系统可靠性保障问题。对“云计算”来说,由于为了减轻客户的负担而承担了比传统计算模式更多的“系统任务”,也就承担了更多的对保障可靠性的责任。尤其是,在“云计算”模式中,通过一个集中式服务设施来为客户提供服务;这个集中式服务设施恰恰就是整个模式结构的“短板”,一旦崩溃,其对可靠性保障的影响之广泛、之严重,都是与客户的广泛度和重要度成正比的。“云计算”的最初提倡者、实践者之一的美国某跨国公司的服务系统大规模停机和日本某服务供应商的存储系统完全崩溃所造成的影响之巨大,都是在传统计算模式下从未见到过的。
总结:“云计算”仅仅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从学术上看没有原创的思想和明确的动机,其概念模糊、结构纷杂,在技术上为传统分布式计算(网格计算)的继承延伸,因而难以被称之为一种新的计算模式;称其为“计算”,在科学概念上是不严谨的。“云计算”在商业上的最终成功,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挑战;一言以蔽之,就是:如何在确保高可用性,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前提下向各类客户提供尽可能廉价的优质服务。只要客户享受不到“云计算”在可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的切实保障,那么,它当初是,现在也是,将来还是“姜太公晃动着鱼竿钓鱼,愿者上钩”的“忽悠”!
(注:本文基本内容为本人一篇专业评论文章中涉及云计算的通俗易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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