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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如何向数据商讨权益?》(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13646-756173.html)一文引起了媒体朋友关注,笔者接受了访谈。记者提的问题比较多,头一天的语音访谈虽然进行了一个半小时,有些问题来不及展开,第二天用“笔头”做了补充,回答了三组问题。关于该话题,笔者尚不清楚记者会如何报道,但不妨先行将“笔谈”内容贴出,以期更好地共同关注与思考。
记者:高校图书馆的基本权益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目前实现程度如何?数据商对这些基本权益的侵犯,或者说“霸道”都有哪些?
关于高校图书馆的基本权益,目前没有形成定论。数字资源权益问题主要包括作者及其相关权利人权益、用户权益以及信息服务机构权益等。图书馆作为信息服务机构,其权益保障是数字资源权益分享机制确立的前提。从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对数字资源的创建与发布, 到用户对数字资源的获取、利用, 都离不开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的收集、整合、规范和指导使用,保障信息服务机构的权益, 事实上就是保障了相关权利人以及用户、读者、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了数字资源权益分享机制的顺利建成和付诸实施。作为作者及相关权利人与用户之间的媒介, 图书馆权益是实现数字资源共享与传播机制的重要保障。图书馆的基本权益大致包括3个方面:资源权益(对数字资源的保存权与使用权);机构权益(在数字资源权益分享链中的自身权益读者作为数字资源权益链上的弱势群体, 其权利主要靠图书馆争取和维护);读者权益(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的权益分享, 很大程度上是为读者争取权利, 以实现读者的数字资源存取权、阅读权、使用权等等, 因而, 应将读者权益纳入图书馆权益的范畴)。(参考文献:张长秀,吴志强.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的权益及其权益保障.图书情报工作,2008(12):67-69,106)
目前的实现程度很不理想。图书馆方面很被动。当前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联盟的宗旨为:团结合作开展引进数字资源的采购工作,规范引进资源集团采购行为,通过联盟的努力为成员馆引进数字学术资源,谋求最优价格和最佳服务。)对数据库商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为:提供没有语言障碍和时间差(包括节日)的专人服务和技术支持,如国外数据库商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专人等;提供国际通用标准(COUNTER标准)的使用统计报告;按期(新用户至少两年一次;老用户每三到四年一次)走访用户;对用户开展培训,特别是平台升级后要及时培训;变更数据库信息要及时通报用户; 对于用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提供与数据库配套的数据服务,如MARC格式的书目数据、用于电子资源导航的刊名数据等;如发现对数据库的违规使用,数据库商应知会图书馆,并停止违规IP的使用权限,但不能停止整个用户单位或其部分网段的使用权限。由此可见一斑。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依据,图书馆引进数字资源过程中,读者基本处于“被代表”,参与的程度不够,相关权益实现起来困难重重。数据商对基本权益的侵犯,由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对数据库商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亦可见一斑。更多的“霸道”行为,因为情况复杂(比如一个图书馆买数种数十种甚至更多种数字资源,数据库商有一种或多种数字资源产品售给各种类型图书馆及其它机构和个人,其中“变量”甚多),难以一一。笔者曾读到北京大学图书馆副馆长肖珑2013年12月17日微博:“Science集团采购谈判已结束——今年价格方案又很霸道,谈判组辛苦n久未能拿下。出版Science的AAAS对图书馆极其强势,其价格分级方案不合理、导致年年有很多高校支付费用大增,AAAS却只用一句‘全球政策’拒绝谈判和降低涨幅。难怪诺贝尔奖获得者Randy Schekman教授号召抵制Science,太追求经济利益了!”
记者: 程焕文教授的博文“十问数据商”,都是一些很好的问题。但我能查到的资料有限,可否详细介绍这些问题?
关于程焕文教授提出的问题,个人以为是属于非常现实的问题。程教授是中山大学图书馆馆长,同时作为图书馆学教授,他提出的问题有深度、有内涵,还一定程度体现了理论联系实践,有“高度”。所提出的问题比较集中反映了数字资源采购这一环节遇到的问题。总体来说,当前高校的数字图书馆资源采购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基本是按“程序”来办事。比如学校层面下达经费预算,图书馆层面“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数字资源采购涉及经费较多通常得走招标程序(这个流程通常为“形式”大于“内容”)。多数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主导者大致为3个人:主管图书馆的校领导、图书馆馆长(或书记)、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负责人(通常为参考咨询部或文献资源建设部负责人)。三人关注的重点各有侧重。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负责人实际是关键人物,因为他较为深入的了解图书馆及用户需求,实际与数据商打交道,但其话语权有限,比如在实际的“评标”环节,其并不参与,图书馆方面的意见由图书馆馆长去“代表”了,而图书馆馆长只是N个评标人之一,也就是最终的决策权并不在图书馆,而其他代表多为“打酱油者”。一定程度上因为此种“制度安排”,滋生了不少问题。“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文化的影响,图书馆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程度、关注程度非常有限,读者(用户)层面的了解更有限。这也恰恰是你说提及的“能查到的资料有限”的原因之一。所涉问题是难以详细介绍的,即便介绍了一个个案,但不见得具备代表性或典型性。数据商方面,其实真的很了解图书馆,其中不少数据商高层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具备图书馆工作经历,数据商“对付”图书馆方面明显占了上风。
总之,无论是图书馆方面,还是图书馆用户方面,数字资源权益意识(包括作者及其相关权利人权益、用户权益以及信息服务机构权益)还是不够。知识产权法、信息网络传播等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少“灰色区域”,不违法即合法,那是我们的现实困境,短时期难以改观。
记者:假如您是论文作者,在一本期刊上发表了论文,接下来您的权益会受到哪些损害?
文献是学者的生命。一方面,学者通过阅读与利用前人或他人创造的文献,“站在前人肩膀上”,因之继往;另一方面,学者通过创造文献创造价值,藉此开来。数字网网络化环境下,数字资源(数字文献)的存取与利用,日益重要。图书馆数字资源年采购经费占文献资源建设费的比重节节高,不少高校图书馆已经超出印刷资源(纸质文献)的年采购经费。
对读者(用户)的影响:高校图书馆拥有更多的数字资源,意味着文献保障更为有力,提升了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软实力。
(附笔:笔者认为该题不好回答,不好具体化,因此,试图通过走“曲线”间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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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4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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