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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谋摘编自:李国新《公共文化“两法”:主要规定与制度》(https://www.ituqing.com/upload/doc/1705454425.2331645.pptx)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法,是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的行动指南。《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公共文化领域第一部专门性特殊法,以法治思维、法律秩序、法制手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现代治理已经起步,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图书馆法第2条)。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4条)。
1.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度:概念与意义
总分馆制是指在一个合适的地域单元内,形成以总馆为中心、以分馆和基层服务点为节点的组织体系
总分馆制实行区域内总馆主导下的服务网点统一布局,服务资源共建共享、服务标准全域统一,运营管理上下联动
目的:资源下沉、服务均衡、提高综合效能
总分馆制从本质上说是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变革,由“馆”到“群”
2.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度:现状(截至2022.6 )
全国已有2642个县(市、区)建成图书馆总分馆制,有2674个县(市、区)建成文化馆总分馆制,分别占全国县级区划总数的92.90% 和94.02%;全国已建成图书馆分馆58258个,文化馆分馆38513个;社会力量建设或参与建设的图书馆分馆16124个、文化馆分馆5432个,分别占图书馆分馆和文化馆分馆总数的28%和14% ;全国有25个省、市、自治区在不同范围、不同程度上探索将农家书屋纳入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全国已建成各类新型公共文化空间18109个,其中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6386个,占总数的35% 。
3 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度:法律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总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公共图书馆法第31条)。
4 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度:制度要素
建设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三级体系架构:总馆、分馆、基层服务点
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不以层级定“身份”;由系统内向全社会拓展
支撑体系: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
基本标志:通借通还
总馆职责:主要是业务指导
5 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度:存在问题
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尚有缺失
缺乏专项财政经费保障
“翻牌式”分馆依然存在
总馆带动能力与分馆服务能力不足
农家书屋孤岛运行、效能不高
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分馆/新型空间持续运营服务存在风险
6 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度:深化对策
设立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为总分馆制的常态化运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做强县级总馆,强化总分馆体系的“龙头”功能
建立分馆、基层服务点软硬件标准,保证基本质量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纳入总分馆体系,保证社会化分馆/基层服务点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家书屋与总分馆体系全面深度融合,提升综合服务效能
发挥省级馆指导协调功能、地市级馆“中心馆”功能,强化专业指导,拓展互联互通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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