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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乃基,认识论、知识论与利益视野下的“历史终结论”与“文明冲突论”。原文刊于《自然辩证法通讯》2024,1,110-118 请引用者注明出处。
摘 要:在认识论视角,“文明冲突论”与“历史终结论”是提出者各自对历史的认识过程“两条道路”之转折点,即“抽象的规定”。福山与亨廷顿在认识论有三点区别。在知识论视野,福山看到知识之树及其主干,普适性知识。亨廷顿看到在知识之林中,地方性知识彼此间,以及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知识的冲突。
国家等主体的利益,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和支配能力,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式,在全球化中被“摊平”。不同文明类型,特别是主导国家的利益此消彼长,致使文明冲突显现。普适性知识是不同文明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对于人类命运的共识,是不同文明和国家之间的最小公倍数。
随着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发展,包括文明冲突在内的人类历史,将在另类意义上改写和终结。
原文投稿之日至今已近2年,期间有新的论据和认识。
福山(F. Fukuyama)的“历史终结”和亨廷顿(S. Huntington)的“文明冲突”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从学术界到政界到平民百姓的茶余饭后;在学术界,深入到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宗教学、经济学……,人文社科的各个门类皆有涉及。虽然众说纷纭,不过总体而言,各家大致把“历史终结”和“文明冲突”视为对立的两方,既然“终结”,就不应再有“冲突”,冲突,就意味着没有终结。
本文试图从认识论、知识论,以及利益三个角度,把“历史终结”与“文明冲突”联系起来,揭示二者之间的深层关系和未来趋势。亨廷顿所言之文明冲突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是西方文明与其他文明的冲突,其二是发生在其他文明之间的冲突。本文只涉及前一类冲突。本文不涉及福山和亨廷顿提出各自理论的立场,也不涉及对于不同制度优劣之价值判断。另,亨廷顿的“文明”概念较为模糊,与“文化”常有混淆,本文中不作细致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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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4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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