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上一篇博文贴出来以后,有一些网友留言,其中一位大概与陈安博士相熟,人也比较善良,悄悄给我发纸条,劝我说,陈安平时挺可爱的,不知道这次怎么会擦枪走火。而且我有些诧异地发现陈安博士的那篇博文被他自己隐藏起来了,现在想猎奇的人恐怕也没机会了。虽然有人自告奋勇,说存了这篇奇文,可以发给我让我在自己的博客里贴出来“立此存照”,但是做人还是要厚道,既然人家自己都找块遮羞布盖上了,咱就别非扯下来不可了。
陈安的学术水平怎么样,平时人品如何,我一无所知,也懒得去查。既然都拿了博士当了科学院的研究员,总是受过一点脑力训练的。况且他以前的博文,不管其观点我同意不同意,喜不喜欢,看起来也大致在正常IQ范围内,那么为什么这次会犯这种低级的错误呢?
鲁迅曾经宣称,自己“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这句话大概被今日的不少愤老愤中愤青们奉为座右铭,时时刻刻加以实践。
我扯远点。我太太有一位熟人,人相当聪明能干,亦属善良可爱的一类,常跟我太太在一起混。但是有一天我太太很郁闷地跟我说,她这位朋友不知道怎么搞的,但凡跟新认识一个人刚刚分手,马上就在背后议论人家的缺点,而且很带着几分得意,比如说:“你发现没发现他两只眼睛一个大一个小?”或者“她怎么那样走路,难看死了。”再或者,“他肯定很不讲卫生,臭死了,你闻到没有?”我太太的疑问是:“我怎么从来发现不了?她怎么总是能发现?是我太笨了还是怎么了?”“那你第一次认识一个人一般都发现些什么?”我反问她。她努力回忆,结果答案都是关于人家的优点的:聪明敏捷,才华横溢,热情好客,口才不错,风趣幽默,懂礼貌有教养啦,等等。我能说什么呢?不同的眼睛看到的是不同的东西。
再扯远点儿,传统上,东西方法律背后的逻辑是有些不同的。西方律法假设每个人都是清白的,提供定罪证据的责任完全由原告承担,证据不完整不充分,被告即可无罪释放。这也是为什么有些看起来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得以大摇大摆地离开法庭的主要原因。原告再咬牙切齿也要尊重法律程序。
我们中国就不同了。且不说从前县太爷的大棍等着伺候你,有罪没罪先暴打一顿再说,就是解放以后,只要跟官司沾了边都在社会上抬不起头来。连“犯罪嫌疑人”这个词还是前些年在法律专家的大力呼吁下叫起来的——以前那可统统是“罪犯”啊。
扯远了,回来。
去年施一公因为傻傻地对记者说了一句“我被信仰追问,回国为何是最好的选择?”,一下子捅了马蜂窝——“亲者痛仇者快”,网上闹做一团:施的粉丝们捶胸顿足,“您老怎么敢在中国说这种话啊,这不是找死吗?”讨厌施一公的人们乐翻了天——“哈哈,终于露出猴屁股了吧,让你爬得那么高!”
再后来,听说施一公受清华宣传部安排,跑到党课上去讲“爱国主义”,我只有叹气的份了:清华宣传部真是毁人不倦啊。
一位学术地位跟施一公不相上下的大海龟曾经惋惜地跟我说,施一公还是太纯太嫩了。用时下流行的话来说,就是too simple, too naïve.
国籍能否与爱国主义划等号,或者说,国籍与爱国主义的正相关度到底有多大,我也不敢讲。从我个人经验看,我见过慷慨激昂地痛骂外国鬼子和二毛子买办们,把中国的一切问题归罪于万恶的帝国主义,却梦想着自己有一天也换了护照的颜色,回来当特等公民的;我也见过在国内的时候是一大愤青,发誓赌咒出国了再也不回来,可是一拿到美国的博士毕业证立马买机票回国的。还见过更多的夹心饼干,空中飞人,大洋两边都要抓,两手都很硬的。
就我接触的一些换了护照或者正在排队换护照的人来看,他们的主要理由是“方便”。天哪,只要想想去哪里开会都不用再签证了就足够让人心跳加速的——顺便说一句,我的护照已经在美国大使馆里躺了四个月了,还杳无音信,看来Science也不灵啊,怎么报道了半天,签证的时间不减反涨呢,看来我六月份的会又要泡汤了。
其他重要理由包括在未来的就业中少受一点歧视,以及帮助直系亲属办理移民等。爱国不爱国这个问题基本上不在考虑范围之列,就好像“拥有投票权”基本上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一样。
我以为,评价一位(大)海龟,关键是看他回国后是否带动了中国这个领域的发展,是否提高了中国在这个领域的国际地位,是否带了几个好徒弟;当然如果做的是应用研究,还应该加上一条,是否带动了中国的相关高技术产业。
施一公是否做到了这几点,现在说还有点早。奉劝那些举着棒子准备落下或者已经落下的人:棒下留人。
至于人家的是真想儿子还是假想儿子,关你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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