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学科以事故为研究中心,面即便窄又有什么问题么?何况不窄
20140524
“安全学科以事故为研究对象,以预防事故为研究目的,其研究内容就是消除各个事故原因的工程手段和行为控制(管理)手段”。有观点认为,以事故为中心(对象、目的、内容),安全学科的面太窄了!实际上不窄,说它窄,是因为对“事故”的理解不准确或者不彻底。而且,即便是窄,又有什么问题么?
事故的英文词是accident,有时也叫做incident,二者经常混用,而且在一些安全理念接受程度比较深的组织(含企业),认为事故的发生和任何其他一般性事件(含好的事件和不好的事件)的发生都是一样的,都是由于某个或者某些细节环节工作、处理状况(好或者坏)的积累或者反映,状况积累到一定程度产生时,事件的产生或者发生都是很自然(必然)的过程,并没有什么意外(这鼓励我们做好细节的工作),在这样的组织,根本不使用accident一词,只用incident,而incident,即事件,在生活中比比皆是,以此为研究对象的安全学科,怎么能说面窄呢?实际上是不窄的。
另一方面,事故的定义,是人所规定的。目前我国和美国的定义大体类似。我国GB6441-86的编制说明中定义造成职工歇工1天以上的事件为生产安全事故,美国定义造成员工歇工1天以上的事件为一个职业伤害事故injury(损工),这样定义事故,不但范围上是生产或者职业领域的事件即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伤害事故,而且定义中所用时间(1天)也比较长,安全学科如果以此类事故为研究对象,看起来的确比较窄。但是,我们定义安全学科的研究对象时所指的事故,不带有任何范围和时间的量化因素在内,指的是“人们不期望发生的、造成损失的意外事件”,也即“人们不期望发生的、造成损失的、意外的”任何事件,这样事故的范围就不窄了。
再一方面,即便带有范围上的量化因素,时间上的量化因素也可以不限于1天,甚至可以是1秒,这样就很大地扩大了事故的范围。类似地,即便带有时间上的量化因素,仍使用1天,范围上的量化因素可以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伤害事故,这样事故的范围又扩大许多。所以安全科学研究的事故,范围一点也不窄。时间和范围都不加任何量化因素时,事故就是“人们不期望发生的、造成损失的、意外的”任何事件,也就是变为公共安全事件(所有事件)或者事故了,范围因此也不窄了。
还有,事故定义中的“任何事件”,事件,也是人来定义的,如“隐患”、“违章”、“状态突变”等等,都可以定义为事件,这样就把几乎所有的现象都包含在“事件”(事故)当中了,因此安全学科的研究对象就根本没有“窄”的迹象或者嫌疑了。而且,如果不把“隐患”、“违章”、“状态突变”、“危险现象”、生产安全事故、职业伤害事故、公共安全事故等等用事故一词(如果不愿意用“事故”,可以使用“事件”),来统一起来,安全学科的研究对象就不容易甚至无法明确表达,研究目的表达不出来,这意味着研究对象不明确,而研究对象不明确,学科有怎么能存在呢?而安全学科事实上是存在的,说明它的研究对象是明确的,只是人们还没有发现或者囿于接受而已。事实上,“隐患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这些表达在生产现场已经实用很久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场的实用已经超越了学术探讨,学术圈子还要磨磨唧唧地在争论上消耗时间吗?
建议是,在没有更好的表达形式之前,还是把研究对象定义为事故吧,先实用着(事实上在理论上我也不认为有什么漏洞),等更好的表达来了,再说吧。。。笔者认为,以事故为研究对象,安全学科的范围不窄,而且是明确、实用的!
参考博文::
事故的定义(动词) 2014-05-25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2-27 08:24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