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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屠书的写法很费心思

已有 4371 次阅读 2010-2-28 19:36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青蒿素, 云南, 山东, 屠呦呦, 黄花蒿素

 

继续评议屠呦呦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一书。这里对屠书p43页一段话的含义进行思考:

 

在屠书中第43页有一段话,结合《迟到的报告 --- 五二三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来分析一下其中意味。

 

其实屠书的写法总是在一段里或者一个时间段中表达更广泛时间和空间里的内容,特别会把在某一个时间点后面发生的时间融会在此,这样是不科学、不诚实的,只能是混淆视听。

 

原文照录(段落里按句号断句)

屠书(p43)

五二三项目与青蒿素研发纪实

思考分析

197310月结束首次青蒿素临床工作,即向“523办汇报结果。

(p19) 19731974年,北京中药所“青蒿素II”的研究遇到困难,进展缓慢。

仅说是汇报结果,看来这个结果与提取物30例的成功形成鲜明反差,没有成功或者“确证青蒿素”的喜悦。

523”办即于1973112致函中医研究院,通知召开全国疟疾防治药物研究专业会议,讨论有关“中西医结合寻找新药问题”,特别提出“青蒿是重点药物,请把有关资料整理带往交流。”

(p20) 197311月山东分离出黄花蒿素) 山东省实验室和临床试验可喜的新情况,引起了全国523办公室的高度重视。

197311月,全国523办公室工作人员施凛荣与北京中药所研究人员蒙光容前往山东,蒙光容与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研究人员魏振兴相互交流情况。

(p21) 19734月,云南省药物所研究人员罗泽渊用乙醚提取分离直接得到有效单体,黄蒿素。197310月,他们已完成了黄蒿素的药理和毒性的初步研究。19744月云南省药物所从重庆购买一批青蒿,表明酉阳青蒿含量高。

(p22) 1973年秋,全国523办公室负责人周克鼎,与北京中药所研究人员张衍箴一同到云南省药物所,了解大头黄花蒿素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学习他们先进的提取方法。云南省药物所人员毫无保留地介绍了黄花蒿的研究情况。

因为中药所青蒿素II出现问题,结果不能如现在屠书里所说的“确证”就是青蒿素;而197311523办已经知道云南、山东也分离到黄花蒿素晶体,523办要通过开会交流经验来协调。致函中医研究院请其组织会议,因为其是参加523项目工作的中药所的主管单位,以青蒿为主题也是因为青蒿提取物结果很好,黄花蒿素也得到分离,中药所青蒿素II的问题另专家们不可思议,而五二三办的能力就是可以组织全国科学家“会诊“,因此讨论这个重点和让中医研究院组织会议很正常。

还有在1973年山东和云南都独自取得进展后,523办还组织了北京中药所的研究人员到上述两个地方参观取经,这些人还能记忆起什么事情吗?

屠呦呦按要求再次作了全面系统的汇报。

(p23) 北京书中药所所长刘静明、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研究人员魏振兴、云南省药物研究所研究室负责人梁钜忠和山东省寄生虫病研究所唐科长等出席。

这里交代不清,523办来函要求开会,会还没开,屠呦呦向谁做全面系统的汇报?再看,这次参会人员名单里没有屠呦呦,如果没有参会,也就没有所谓的作“全面系统的报告”。据了解,应该因肝病在家休养。她这里加上一句自己作报告的句子是什么意思呢?

197411017日又在北京召开各地区“523办负责同志座谈会,指定有关青蒿素的研究工作由中国中医研究院组织云南、山东等地一起协调下一步工作。

(p23) 全国523办公室于1974110召开各地区523办公室负责人座谈会。根据1973年北京、山东、云南三地青蒿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就1974年抗疟中草药的研究任务,专门对青蒿的研究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召集有关参研单位,在一起交流各自所做过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制定统一研究计划,进行分工合作,以加快推进青蒿的研究。

会议在523办请求后2个月才召开,为何拖延这么久?这里先不管谁来组织下一步工作,屠书中提到了云南、山东的名字就可以说明,云南、山东在这次会议前也独立地取得了研究进展。另外请中医研究院主持工作也正常,一是会议请他们召开,花的是中医研究院的经费,二是523办尊重中药所,因为毕竟是先报告了提取物有效和进行了青蒿素II的试验,给足了面子;而关键问题在于中医研究院是否接受这个任务,或者能否负担起、或如何负担起这个任务?如能否像523办一样独立地给各个单位发文、发简报、组织交流和会议,而不是总在说“523办来函要求组织会议,中药所服从的话”,否则只能说主持协调的单位是523办!中药所主持的事情就是按照523办的要求召开会议。

1974年“523“办又下文委托中医研究院主持召开青蒿素素协作会议,中国中医研究院服从安排,当年228日到31在院里召开“青蒿专题研究座谈会”。并首次公开中药研究所青蒿素研究的各实验室,作详细介绍并实地参观,从而形成全国大协作局面。

(p24) 1974228。“青蒿素的研究专题座谈会”在北京中药所举行。……会议在交流各单位的青蒿/黄花蒿研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了1974年的研究任务和分工。全国523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参加了会议,并为此次会议发了简报。(主要内容摘录见附件)

(p54) 19742月,在北京召开的北京、山东、云南三地青蒿素研究座谈会后,报“三部一院”、发至各地区主管部门、地区523办公室和有关研究单位的《简报》中这样表述:

1971年以来,(国家卫生部)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山东省寄生虫病研究所、中医药研究所,云南省药物研究所等,先后对青蒿进行实验研究和临床验证,取得了初步的成绩。”

 

中药所主持工作后的第一个任务就是组织开会?而简报还是以523办的名义发!不过这里强调的是参观青蒿素实验室,即使在现在,参观实验室也是正常的,关键是你给参观者提供什么东西让别人看到,以及如何向别人介绍,你可以展示玻璃器皿、硅胶分离柱、层析板和核磁共振测定仪等等,但你向别人展示了中药所提取出来的青蒿素晶体了吗?这是问题的关键!而且这个年头是1974年,按照1973年云南、山东就分离出青蒿素晶体的事实,别人参观时难道还需要从中药所学习提取分离青蒿素的经验吗?这样的参观反而让其他单位知道了中药所分离青蒿素的水平不高,而且没有青蒿素晶体在手的事实,只是黑乎乎的浸膏物。还有,中药所也派人与523办的人员在1973年前往山东、云南交流情况,别人也是无保留地介绍了情况了吧,中药所开放实验室参观的时间在别人的后面。

四川、广西、广东等不断参与 --- 1978年青蒿素鉴定会资料,参加单位多达40余个,“临床”验证6555例。

 

可见,四川、广西、广东是后来参加进来的,不过广东是1974年用云南的黄花蒿素做成功的临床试验,四川、广西在屠书后面文章(p155)中可以看出是中药所1974年开始与他们合作提取青蒿素,以及1975年以后合作临床试验。不过这里看不出40多个单位都是在中医研究院主持协调下进行协作的,而这样的协调工作只能由523办来做。

屠呦呦应该认识到这一点,不要像书里写的中药所总认为自己在主持协作,而且她本人在北京主持工作!

(另起一段)

中药研究所则按照新药审批要求,完成全面工作,于1986年获得我国新药审批办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新药证书》(86)卫药证字X-01号。

 

这个事情不是1974年开始的,为什么放在这里?难道1974年开始他们就按照新药审批要求做工作了?不过,屠书和文章的这样写法已经见怪不怪了,目的就是把别人的工作和自己后期的工作与最早时间点做链接。

 

五二三项目和青蒿素研发纪实一书在p24页继续写道:

 

按照会前通知,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和云南省药物所都带来了各自提取的黄(花)蒿素交给了北京中药所。1973年,北京中药所和上海中国科学院有机化学所协商,进行青蒿素化学结构测定的研究,经全国523办公室协调,由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提供了10多克黄花蒿素。

 

北京召开三地青蒿专题座谈会后,山东省中医药研究所、云南省药物所按会议分工要求,当年都提取了黄(花)蒿素,分别在山东巨野和云南省云县进行临床试验观察。北京中药所1974年未能按任务分工提取提供青蒿素结晶。

 

 

综上分析,1973年至1974年青蒿素在中药所的研究“遇到难题,进展困难”的说法应该是属实的,或者中药所的一些人根本不愿意服从523项目协调,为了保护自己的私立,而不与其他单位交流真实情况,即使得到别人提供的青蒿素结晶,仅像屠书里所说的“参观了实验室,作详细介绍”来掩盖。中药所根本没有五二三项目所崇尚的精神!

 

屠呦呦写书的手法应该让很多读者警惕,因为其写作的目的不是表述其科研水平和研究进展,而是强调一切都是自己的,如何把事情“混搭”在这个目的之中,心思是没少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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