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蒿素真相在中国 Artemisinin Truth in China (ATC)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twsliu 既然有真相,就要去追寻!

博文

“屠呦呦青蒿素研究团队”都有谁? 精选

已有 20603 次阅读 2011-11-20 16:13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青蒿素, 523, 奖励, 团队, 屠呦呦

可以认为国内某些单位开始考虑修正拉斯克奖带来的问题吗?从个人到团队了,真的吗?

 

屠呦呦所在的单位将100万元奖励给了“屠呦呦青蒿素研究团队”,而不是她个人了!只可惜这个团队里的人员名字一个都不提,我们等着看这一团队的人员名字被这个单位和屠呦呦说出来吧。

[http://www.catcm.ac.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zgzy/dtxw/201111/10070.html]

 

    20111115日新华网上记者吕诺和王茜的文章《大奖为何授予屠呦呦》中提到了两个人的名字:钟裕荣和崔淑莲,文中说是1983年至1993年任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所所长姜廷良说的。看来记者也没有采访到青蒿素研究时期(19691978年)的中药所负责人,这里要强调青蒿素是1978年由国家523项目办公室组织鉴定的,1978年前屠呦呦523小组的名称应该是中药所化学组,当时参加青蒿素工作的人应该属于这次奖励的“团队”人员,就我们所知还应该有:余亚纲、顾国明(军科院)、刘静明、倪慕云、樊菊芬、李传杰、章国镇等,也希望了解更多情况的人给予补充!

[新华网文章: 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1/17/c_111175451.htm?prolongation=1]

 

【2011年11月22日补充:有专家建议应该补充的到中医科学院青蒿素团队人员还有:郎林福,曾美怡(分析),李泽琳(药理),刘浦,景厚德(药理)】

 

在上述文章中还有一些重点内容存在问题,值得分析。

1、此次评奖关键看三个方面:一是谁先把青蒿素带到“523”项目组。二是谁提取出有100%抑制力的青蒿素。三是谁做了第一个临床实验。屠呦呦做到了三个“第一”,她得这个奖实至名归。

    2、屠呦呦在古代中医药典籍的启发下,还创造性地解决了4个问题:选用哪种青蒿?选取哪个部位?在什么季节采摘?用什么方法提取?

    3、屠呦呦说:“这样一项科研工作不可能一个人完成,有很多研究人员共同参与。特别是1974年以后,搞科技大协作,很多省市都参与其中并作出了贡献。今天的荣誉,属于中国科学家群体。”

    4、屠呦呦说:“总结这40年来的工作,我觉得科学要实事求是,不是为了争名争利。”

    5、曾有人说,屠呦呦夸大了自己和自己研究团队在青蒿素研究中的作用。对此,屠呦呦不予回应。

 

   针对上述几点这里仅简单说明,有关细致说明将待有关文章正式发表后再登载于此博客中。

1、思考:这是一错再错,不仅没有分清青蒿和青蒿素,也对存在近40年的争议没有科学和足够的认识,照此文的说法,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屠呦呦都不是第一,有关文章待正式发表后再登载在本博客中。总结起来是:首先把青蒿和《肘后备急方》的说法带到523项目中的是余亚纲和顾国明;首先把青蒿素II带到523项目中的是钟裕荣,首先把青蒿素(黄蒿素)带到523项目的是罗泽渊;第一个做青蒿素II临床试验的是李传杰和章国镇,首先做青蒿素(黄蒿素)临床试验的是李国桥。

2、思考:所有成果都要堆积到屠呦呦一人身上了,别到时候说是记者们的错!

3、思考:如果当事人根本不提523项目,这样笼统地“感谢中国科学家群体”有意思吗?

4、思考:如果不是某一个单位某一个人争名争利,这40年来中国的青蒿素及其产业的发展会是什么样子?

5、思考:当事人不予回应的含义是什么?此文章中问这样的争议“不知能否就此尘埃落定”?可以说的是金冬雁先生已经说过:博主回复(2011-9-17 17:14):争议不可能也不应该在授奖后结束。要解决争议,最基本是搞清事实。现在事实还没有完全搞清,争议就不能解决。



屠呦呦获拉斯克奖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96469-509953.html

上一篇:金冬雁先生“博主回复”的整理阅读
下一篇:北京中药所为什么就青蒿素与武陵山打知识产权官司
收藏 IP: 210.73.113.*| 热度|

7 曹聪 王又法 张亮生 李永丹 谢鑫 opticssim ningjing

发表评论 评论 (23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2-26 19:23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