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合同仲裁律师咨询在线 北京劳动法沈律师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shenbinti 沈斌倜律师,北京劳动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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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调休是否可行

已有 2803 次阅读 2013-1-9 23:01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加班调休是否可行

沈律师您好,昨天 看到一条这样的员工规定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该员工是标准工时制,请您帮我解析一下,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为什么。谢谢啦。

沈斌倜律师答疑:

对于周末加班,公司首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一、工时制度介绍 

企业用工的工时共分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综合工时制一般适用于交通、铁路等需连续作业的行业以及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半年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符合条件企业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但需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不同工时加班费计算和加班调休问题

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以调休代替,不能安排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该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也就是说,在法定工作时间总数内,公司可以采取调休的方式,而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属于加班,且不能以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该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调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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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青联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劳动法顾问工作。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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