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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法院公审讨薪农民工背后的相关问题

已有 4209 次阅读 2016-3-23 17:11 |个人分类:北京劳动法律师沈斌倜劳动法文集|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农民工, 讨薪, 阆中, 公审

阆中法院公审讨薪农民工背后的相关问题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江南街道办广场召开“公判大会”,对八名因涉嫌讨薪“妨碍公务”的农民工做出一审判决。相关媒体发布的图片显示,被告人游街示众之后,再被“荷枪实弹”押到江南街道办广场舞台集体宣判。八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3月17日,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了“阆中农民工讨薪被判刑的新闻”。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公判大会”的召开,让“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不过此事经网络传播后,引发不少争议。网民、法律专家、自媒体等开始对阆中法院“公判大会”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事件回顾】

   据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南津关古镇,并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江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代某劝解在场民工曹某、欧某等人要依法维权,让开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并向其指出正确维权途径。此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曹某、欧某等人将民警代某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导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事发后,曹某、董某、欧某三人被抓。张某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也随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自首。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对罪名亦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最终决定对8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

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这次公开宣判大会成效斐然,“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但在网络上,却是对“公审公判”的普遍质疑。3月18日,多家媒体刊发评论文章,对此次公判同持批评态度。

长江网刊发的评论直指“公判讨薪农民工是一次很任性的司法活动”。评论指出,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且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红网则刊发评论称这种公判行为是一种陋习,有违程序正义。评论同时还提出质疑:“在民工讨薪无果之前,政府有没有穷尽权力帮忙?在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拖欠百余名民工的工资问题解决了没有?又有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新京报亦针对此事发表社论认为,“公判”以群众大会的方式包装法院的公开宣判程序,在示众被告人形象的同时,也消解了法庭内司法应有的尊严。

多数声音认为即使这些劳动者讨薪的行为不当,当地政府与当地法院应该惩处不作为的政府部门和欠薪的企业,体恤劳动者的艰难,而不是惩处恐吓这些弱势的劳动者,因为,正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能够顺利讨薪成功,自然不会选择这种过激方式。而从大多因过激讨薪造成触犯刑法的案例中都不看出,正是因为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通过司法途径却因证据或诉讼时间过长等问题,劳动者百般无奈之下最后才不得不通过过激手段。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欠薪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劳动者讨薪难等问题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稳定;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制不健全,司法实践操作不力,并没有达到惩罚恶意欠薪者得目的,才会导致这类问题愈演愈烈。2011年2月25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欠薪罪,第276条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的法律适用标准。但事实上,恶意欠薪入罪并不如所设想的那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此次事件中,如果这些农民工能够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解决欠薪的问题,又怎么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如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又怎么会发生此类事件。正是由于阆中的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不作为,使得农民工不得不采取过激手段讨要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应得的血汗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何只去追究“过激”讨薪的农民工,而不去追究甚至刑责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公审大会这种恐吓老百姓的举动,不仅仅侮辱了公民的人格,甚至违背了程序正义,损害司法公正,还使得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寒了老百信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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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长期从事劳动法律研究,以处理疑难劳资纠纷案件而著称,因在领域内的突出影响而受到CCTV、香港翡翠台、纽约时报、德国新闻社等海内外多家知名媒体专访。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中闻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shenbinti@aliyun.com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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