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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hongfei 2011-4-12 22:21老曹,我没有follow关于此项讨论的来龙去脉,不过我觉得您的义愤有点溢出了。药家鑫显然是故意杀人,而且是故意杀害他自己犯罪的证人,不管他当时怎么想的,都应该从严判决。不过,他这个情况应该还算不上预谋杀人,另外也有自首和悔过情节,按照我自己对法律的粗浅理解,不判他死刑也不能说一点说不过去。马加爵案件与药家鑫案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预谋杀人,而后者是故意杀人。在法律中预谋杀人和故意杀人的定罪和量刑是有区别的,美国是这样,中国也是这样。博主回复(2011-4-12 23:14):需要补充一下,我知道你说的溢出指的什么,那是针对另一个博主的言论说的,他后来把博文删了,所以在那段话后面加了括号。博主回复(2011-4-12 22:53):看来你的确不知道原委,药家鑫把一个女人撞伤倒地,那个女人想记下车牌号,药家鑫拿着刀子下车,对着这个女人连捅六七刀,导致女人死亡,这不是故意杀人又是什么呢?与是否预谋有什么差别?故意杀人就是死罪,他开车上街当然不可能预见到会撞人,何来预谋杀人?但故意杀人是非常清楚的事实。而且杀人后逃跑又再次撞伤了人。你觉得这种情况还不该判死刑?博主回复(2011-4-12 23:03):我在另一篇里回复你了,悔过这个东西不好说,有几个犯罪的人最后不悔过的?倒是在自首情节上法庭上有争议,公诉方认为,药家鑫是在公安局取得证据之后才在父亲的带领下去自首的,属于坦白,不属于自首。这只能有法官去判断了。我不想再说什么药该不该死的话,因为我不是法官。我指责的是麻先生在科学网的言论太缺少人性了,完全在胡言乱语。
[51]hongfei 2011-4-13 00:07回复老曹[47]楼的回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故意杀人就一定处以死刑。药家鑫当然是故意杀人,而且属于性质严重的一种。以自己对法律的粗浅了解,我认为药家鑫这种情况应该会判死刑,但是如果不判死刑在法律上也成立。我不清楚的是您和麻庭光争论的细节,并不是药家鑫案的基本事实。我并不赞成麻庭光的观点,因为他根本没有就事论事。另外再说一下,预谋杀人和故意杀人在法律上有不小的差别。这是马加爵案和药家鑫案最大的区别。[49]楼显然对有关故意杀人的法律缺乏概念,对于过错的定义也完全是主观的。他的问题这里也一并回答了。博主回复(2011-4-13 00:19):我与麻争论的起因是他东拉西扯一会群体灾难一会又是药家鑫案,几乎每篇谈所谓的群体灾难时都要提及药家鑫不该死,整个一个思维混乱、逻辑不通,完全在胡言乱语、胡说八道。让人奇怪一个搞消防研究的人怎么说话毫无逻辑?最重要的是他打着仁爱的幌子再三提出宽恕药家鑫,我看他根本不懂啥叫仁爱。仁爱是孤立的情感吗?他咋对死者就没谈仁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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