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新宇的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pxyeco 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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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与水权交易模式

已有 5570 次阅读 2008-9-5 10:47 |个人分类:流域生态环境|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生态补偿, 湘江流域, 水权交易

        作为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株潭城市群各领域的改革都要立足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之上。若出现任何重大的资源环境问题,均是对改革成效的一种削弱,甚至是否定。
        在可预计的环境事故中,湘江污染是一个重要的环境安全隐患。从可能性来看,长株潭地区以湘江水相连,城镇集中,污染物排放具有交叉影响、层层迭加的特点。尤其是,长株潭地区重化工业规模大,许多工业污染物属于累积污染物,环境自净作用基本不存在。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引致重大的水污染事件。从现实性来看,据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2006年发布《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调查报告》,每年有近7亿吨城市生活污水直排湘江水域,每年汇入湘江的农药、化肥量分别为700吨和2.2万吨左右。工业排污对湘江水质影响就更为严重了,2006年就发生了一次湘江镉污染事件。从重要性来看,在城市储备水源制度未建立之前,湘江仍是长株潭地区的重要饮用水源,湘江保护直接关系到全流域居民的饮水安全。而且,湘江流域生境对全流域内的农业及工业用水、水土保持、水流调节、景观价值、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均有重要影响,湘江保护直接关系到全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地说,湘江污染治理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具有标志性功能。出现任何重大湘江污染事故均是对两型社会建设成效的一种否定,相反,湘江生态修复则是对两型社会建设成效的最有力的肯定。
        在2008年3月召开的湖南省市州环保局长会议上,省政府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湘江水污染。现有湘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政策,更多地是局限于长株潭城市群范围内。比如:组建长株潭环保执法监察队对《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制定长株潭三市湘江污染同治目标;在长株潭环境同治目标责任考核时引入“污染下游上游扣分”的惩罚机制;制定长株潭三市统一的产业准入政策,等等。事实上,湘江水质在上游郴州段、中游衡阳段时就已严重污染。仅仅关注于下游长株潭地区,而不从全流域的角度进行治理,是难以很好地解决湘江流域污染问题的。
        建议在全流域范围内建立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具体来说,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类型的生态补偿:第一阶段,在湘江流域治理初期,全流域范围内通过国家及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行补偿,比如征收生态修复费建立湘江流域治理基金;第二阶段,在湘江流域生态有一定恢复之后,采用公共支付体系这种方式,由下游的长株潭三市出资建立湘江中上游流域生态补偿基金,用于补偿上游郴州和中游衡阳由于治理湘江而损失的经济增长代价;第三阶段,在湘江流域生态完全修复后,在下游长株潭三市内部开展市场为主导的“株洲-湘潭”两市水权交易。总之,应以水质和水量控制为核心,流域内区域间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建立流域环境协议,明确流域不同河段水质和水量要求,基于水质和水量保证,实施全流域范围的财政转移支付、上下游之间公共支付、“株洲-湘潭”水权交易这三种补偿方式。
        建议适时构建“株洲-湘潭”水权交易模式。借鉴浙江省金华江流域“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经验,从水权界定、交易价格、交易形式、法律支持等方面构建“湘潭-株洲”水权交易模式。湘潭市和株洲市的财政实力相当,在湘江流域生态基本修复后,两市分别代表流域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和提供者完全可以开展水权交易。通过两市政府的水权博弈和磋商,制定一个基于水质及水量条件的水权交易协议。具体来说,株洲市出售达到一定水质要求的水量给湘潭市,同时株洲市将出售所得的一部分收入用于湘江生态保护。这里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即株洲市是否有权利出售本来属于国家的水资源。但是,同样的水权交易在浙江金华江流域的义乌和东阳两城市早就有了实践。而且,长株潭城市群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从体制机制上进行突破。开展“湘潭-株洲”水权交易应该是有试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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