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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文《婚姻当然不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发表后,受到众多网友、博友关注,有赞同者,有表示异议者,这都是很正常的。在这篇文章中,我表示反对提倡“婚姻应当建立在爱情基础上”,其理由主要有两条:第一,男女之“欲”(“性爱”)与男女之“爱”(“情爱”)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属于“生”(自然生命)范畴,后者属于“义”(道德生命)范畴;第二,自由是人的本性,对应然性的道德之事,人人都有自我选择的自由权,人的自由意志不容侵犯,这是尊重人的意志自由的现代伦理所要求的。本文再就我为什么反对提倡“婚姻应当建立在爱情基础上”作几点补充说明:
第一, 我们讨论的主题是“婚姻的基础”。这里“婚姻”是指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通常的或一般的异性婚姻,而不是指有些人的特殊异性婚姻或同性婚姻(同性恋婚姻);“基础”是指婚姻的精神(情感)基础,不是指婚姻的物质基础。在这个限定下,“性爱”与“情爱”哪个可以成为婚姻的基础呢?这里“基础”的含义:一是婚姻的必要条件而非婚姻的充分条件;二是非婚姻之一般必要条件而是一以贯之于婚姻史始终的必要条件,离开了这个条件,婚姻不能存在。
第二,“性爱”与“情爱”的差异:“性爱”属“欲”之“情”(欲情),“情爱”属“爱”之“情”(爱情)。“欲”是因其“可欲”而追求对方,旨在成己之善,以获其感官实用之享受;“爱”是因其“可爱”而追求对方,旨在成人之美,以获其心灵愉悦之享受。故一切愿意成己之善的人都自然而然会产生“索取”性的“性爱”,但“奉献”性的“情爱”却只有经过一定的道德修养而使自己达到了愿意成人之美的精神境界的人才会产生的。
第三,人类历史上婚姻经历了许多不同的具体形态,从原始群婚到族外婚再到对偶婚再到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在中国,最后一种婚姻模式直到解放前也还是名义上的,实际上一夫多妻的情况是常见的,但是无论其具体形态如何,有一个不变的东西,就是作为其婚姻基础的东西,它就是由人之“生”(生命、性命)派生出来的“性爱”,这种“性爱”是直接反映人类繁衍后代的需要的,是这种动物性需要的精神表现形式。但“性爱”并不限于动物式的“性欲”,还包括对为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的需要,所有这些条件都是为了满足其繁衍后代的需要,这两种内在相关的需要都属于广义的男女之“欲”范畴,它们都是告子所谓“生之谓性”意义上的“性欲”,也就是“生欲”。毫无疑问,正是这种“生(性)欲”之“情”(“性爱”)才是从人类有婚姻以来的一切历史形态的婚姻的情感基础。“情爱”不仅不是婚姻的基础,甚至也不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因为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许多婚姻主体之间是无“情爱”可言的。
第四,婚姻过去是并且至少到目前为止依然是也仅仅是人类第二种生产(生育生产)的社会形式。这种社会生产的自然内容就是人的族类的繁衍。人类婚姻的具体形态演进的历史,是人类从不自觉到自觉地追求自己族类繁衍过程中的优生优育的历史。优生是保证族类的自然品质(品种)之优,优育是保证族类的社会品质(才质与德性)之优。从族类繁衍角度看,能够保证优生优育的婚姻才是合理的婚姻,一切具体的婚姻都必须服从和满足族类繁衍中优生优育的根本要求,一切背离优生优育要求的婚姻都是不合理的婚姻,理当受到法律的干预;法律对婚姻的干预也必须服从优生优育的根本要求,一切背离这个根本要求的婚姻法都是不合理的婚姻法,理当得到修正。
第五,爱情仅是关系到人的族类中个体的情感生活,是否有爱情以及爱情笃浅程度如何,都是关乎个人精神生活质量的私人问题,这里所涉及的是各人的生活价值观,特别是信仰。这类问题除了个人自己以外,在西方通常是由宗教组织(教会)去管的,婚姻主体双方结婚的主观愿意及对信守婚约的承诺都是在上帝面前表达的,这充分说明了爱情问题是属于信仰范畴,至少在基督教文明世界是如此。也因为如此,由于各人和各个社会群体信仰不一甚至根本不同,其爱情观念也就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道德要求,根本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对于其爱情观念不同的人们或人群来说,其爱情的道德标准或价值标准是不同的,可以说是千差万别的。例如,就具体的个人来说,已婚人群中,有些人要求自己的配偶不得拉任何别的异性的手,甚至有些人要求自己的配偶不得欣赏任何别的异性之美,否则,就被视为“不忠”或“不贞”的表现,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对爱情作一个统一的界定。爱情观念及其标准是如此多样化,以至于国家的法律是根本无法进行干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婚姻应当建立在爱情基础上”并用之于法律,则法律依凭什么标准来判定婚姻双方有无爱情基础呢?根本是无法进行客观公正的操作的。(按:现在法律上所谓 “夫妻感情破裂”的所谓“感情”并非特指“情爱”,也指“性爱”,而且在我看来,事实上主要指“性爱”。)既然如此,“婚姻应当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要求又有什么实在的社会意义呢?
第六,婚姻中的“情爱”是“互爱”而非孤立的“我爱”或“被爱”,孤立的“我爱”或“被爱”都不是婚姻中的“情爱”,甚至也不是一般男女之间的“情爱”。“知音难得”的原因就在于此:单单“我爱”或“被爱”就不容易了,何况还要“我爱”与“被爱”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贯通的“互爱”呢!而且,光有一般男女之间的“互爱”(“情爱”)还不足以成为婚姻中的“互爱”,因为婚姻的条件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只是主观情感方面的条件,更有客观物质方面的条件。所以,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婚姻在事实上具有“互爱”者是极其难得的,如果提倡“婚姻应当建立在爱情基础上”,这就几乎等于提倡“婚姻基本上应该被废除”。
第七,“婚姻应当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价值观很容易导致人们对自己的婚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当自感现实的情况离其要求过远而又坚持这种价值取向时,独身或离婚就不可避免。我主张“婚姻当然是建立在男女之‘欲’的基础上”,是希望一般人群在婚姻问题持有一种务实的态度,在这个前提下提倡多元并存的婚姻价值观,以体现或容忍各人在这问题上的个性化行为,这叫务实与务虚相结合,但务实是主要的,否则这个社会将会陷入家庭的动荡不安,因为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坚持“婚姻应当建立在爱情基础上”,会使人们普遍感受到自己的婚姻是失败的,这种挫败感太强而又比较普遍的话,是极不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的,对未婚者也有极大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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