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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称科研不自由影响诚信行为 精选

已有 4570 次阅读 2009-1-14 16:21 |个人分类:评论随笔|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2008年12月27日,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主办的“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举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易继明教授的一番发言颇为尖锐,特在此摘录:

科研不诚信问题可能跟商业贿赂一样,市场环境很差,很难治理。但难治理也得治理!

从根本上讲,影响这个问题的因素至少有两个方面。

一个就是科研自由方面对它有一些不好的影响。我们的科研到底是不是自由的?

另外的一个因素,就是我们科研中的课题制度、职称评聘制度。

前一段时间,我跟永俭秘书长(注: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秘书长孙永俭)吃饭,当时聊到了那个“汉芯事件”的案例。在他们诚信办公室的咨询专家中,相当多的专家对这样一种不诚信或不端行为义愤填膺,说这种行为应该入刑,应该作为犯罪来治理、来惩戒。我们能够这样来惩戒吗?又如何适用刑法呢?

你反过来想想,科研本身就是这样一种状态和环境,这个课题最终签订委托合同的是谁?不是陈进本人,是上海交通大学这个单位签订的。而且,很有可能是学校利益或学院利益包括在里面。

刚才段会长(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段瑞春会长)说了,学校为了能推举出一个院士就采取“集体造假”的方式。

就目前课题研究成果水平而言,我个人对社会科学项目的一个判断是,凡是通过承担课题项目方式完成的科研成果,其学术质量往往不高;相反,学术质量较高的一些科研成果,往往来自于学者自我的兴趣。越是重大的课题项目,课题研究质量越差!

重大的课题谁能拿到?当然,我这个院长可能还不够级别,很多时候需要校长、副校长他们挂帅才能拿到,可是他们有功夫坐下来好好地做课题研究吗?在目前的教学科研管理行政化的背景下,大多数校领导都很忙,是没有时间的。那由谁来做课题呢?只好指挥一帮研究生来做。不是说我们研究生就不能做课题,而是目前研究生招生与教育体制、学业规划、就业环境等,客观上造成大量的研究生不可能很好地作为科研骨干力量去参与项目研究。所以说,这种课题项目及其评审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已经扭曲了科学研究本身的一些东西,包括相应的评价体系。

确实,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做了很多的具体工作,比如说他们在“抄袭”这个问题上,在“伪造数据”的问题上,在“不当署名”这个问题上,都做了很多的基础性工作。但做了这些基础性工作之后,如何去处罚、如何去惩戒?其中,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科学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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