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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学习碳管理的一些基础知识,在阅读汪军老师著的碳中和丛书外,也听取了汪老师的强烈建议:将本书中提到的相关标准和指南先下载下来,配合书一起看,这样才能有更大的收获。因此,便下载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配合着书来看。
发电行业是2013年我国发布的首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10个行业之一。2022年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又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发电设施或水泥行业碳核算指南,可能是大多数像我一样刚开始接触碳管理尤其是碳核算菜鸟入门的首选指南。
下面算是学习笔记或一些总结吧,对于资深人士,可能会以浅薄笑之,但对于想了解碳核算或想入行的人,希望能有些许帮助。
一、碳核算
碳核算俗称碳盘查。碳核算活动的英文术语,早期被台湾地区翻译成了碳盘查,后来大陆地区沿用了这个概念。但这个概念因为听起来不那么友好,在我国官方文件直接采用碳核算这个概念。
碳核算分为区域层面、组织/企事业单位层面和产品层面,我这里主要是指组织层面或企业层面的,比如发电企业碳核算。
企业碳核算,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发布的核算指南,对一年范围内企业组织边界内直接和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量化、报告并接受核查的过程,其结果用于碳市场履约、信息披露或减排目标管理。
二、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这里的“单位”是计量单位,而非“企事业单位”的单位。
碳排放配额与环保人熟知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逻辑几乎完全一致:环评阶段先进行总量核算,计算出项目预计的年排放量,然后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总量指标,经审核批复后获得明确的“允许排放量”,企业必须在批复总量范围内排放,超总量即面临处罚,总量也可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出让。
碳配额管理也是如此——企业依据核算指南计算上一年度的实际碳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产出量和国家设定的行业基准值核定并发放配额(即“允许排放量”),企业必须在配额范围内排放,超出部分需通过碳市场购买配额来完成履约,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配额也可以用于交易。
两者的本质都是“设定上限、分配额度、按额排放、超额担责”。区别在于,污染物总量控制主要依赖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而碳配额管理在此基础上叠加了全国统一的碳市场交易机制,为企业履约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通俗地说,碳配额是国家“允许”你排放的量,核算结果是企业“实际”排放的量。实际>允许,就要花钱买缺口;实际<允许,就能卖盈余赚钱。
三、电网排放因子
电网排放因子又称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电碳因子,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因使用单位电量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就是单位电量的含碳量,是核算产品全生命周期过程电力间接碳排放的基本依据,其覆盖范围和随时间变化特性对核算产品碳足迹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电网排放因子采用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值。目前最新的是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2025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2023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四、外购电力排放核算
企业在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面,通常涵盖以下三个范围:
范围一:直接排放,如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
范围二:外购电力、热力等产生的间接排放。
范围三:除范围一、二之外的其他间接排放,如外购原料与燃料的开采和生产、运输活动、废弃物处理等。
一般将由区域边界内的活动引起、但发生在区域外的排放称为间接排放。企业外购电力用于产品生产,隐含的碳排放虽发生在发电端,却由用电端的消费活动引起,因此对用电端而言属于间接排放。
2024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再次明确,“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不再纳入配额分配范围。
从物理事实上看,核算外购电力排放属于二次计算,但企业核算的必要性在于满足企业层面的完整碳信息披露需求。
五、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的意义?
很多刚接触碳核算的人可能会与我一样有此问题:企业的碳排放核算公式中根本没有用到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等因子,为什么还要核算这些生产数据呢?


《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中的燃煤机组配额分配技术指南
由上可知,发电量、供热量、负荷(出力)系数(运行小时数为计算负荷系数的参数之一)直接关系到国家碳配额核定,是国家核定碳配额的核心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企业实际的“产出量”(发电量、供热量)为基数,乘以国家设定的“单位产出碳排放基准”,最终得出企业当年应得的配额总量。
在发电行业,配额分配的计算公式为:机组配额量=实际发电量×发电基准值×调峰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
比如A公司的1号机组配额=120万吨CO2,2号机组配额=180万吨CO2,A公司最终获得的企业总配额=300万吨CO2。但这笔配额并非一次性发放到A公司的账户中。
六、配额发放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2月9日公布的《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
4月1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主体均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
6月30日前,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
9月20日前,基于2025年度核查结果,按照年度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核定2025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发放配额量,并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书面报送相关数据表,进行核定配额的注册登记。
9月30日前,向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
12月31日前,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以上是我这个初学者关于碳核算的一些初步总结。后续有新的学习心得,再接着分享。水平有限,不对之处,欢迎指正。
主要参考资料:
1、生态环境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2、生态环境部.《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4、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2023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5、汪军.《碳管理:从零通往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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