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制度别成为中看不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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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18:02
|个人分类:环境观察|
环境污染, 受害者, 绿色保险, 企业经营, 强制责任险
近日,环境保护部以一个全国性的工作会议的形式再次力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就是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的任务通过市场机制分摊或转移给保险机构,环保部门承担的环境执法、环境管理的责任并没有发生改变,改变的只是管理方式方法。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事实上,环境责任保险除了对致害人(被保险人)导致第三人的生命或财产损失等进行合理的补偿,维护受害者利益外,更主要的是它可以作为一种为了环保政策得到有效实施与执行的预防损失制度,使保险作用体现在被保险人主动预防和堵塞环境安全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灾害发生等方面上。
可见,从预防环境污染损失这个角度来说,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尤其是当前我国面临金融危机影响的大环境下,企业经济效益的下滑往往容易导致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而忽视环境的问题。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疑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时机,也有利于我们在环境治理方式上由行政方式向市场转变,由单一方式向多种手段转变。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潘岳表示,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这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买单"的现状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迫在眉睫。
不过,对于这项制度所能产生的效果我们也不能过早乐观。除了一贯的地方保护之外,最要命的是这个环境保护责任险,竟然不是强制责任险。未来可预见的前景只能是:没有哪个保险公司愿意为此承担与这些受保护的高污染企业去谈判的责任。中国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在过去的十几年惨痛经历中已经总结了教训,谁与政府对着干,都不行,哪怕是地方政府。因此,保险公司只要想到未来环境事故可能的巨额损失,以及定损的困难,谈判的苦恼,都将义无反顾地避开这一"市场"。对于保险公司更困难的在于,一旦它们承接来自环境事故的巨额风险,它们也没有任何渠道可将这些风险分散,更在加强这些风险的管理方面,基本上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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