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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关于《环评法》实施情况的一个发言

已有 2600 次阅读 2018-8-27 18:31 |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环评法, 五周年, 全国人大环资委, 座谈会, 发言稿

 翻箱倒柜找一个材料,未果,却找到十年前——即2008年6月份的一个发言稿。当时正值《环评法》实施5周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就《环评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我参加了上海的座谈会,就《环评法》实施情况尤其是规划环评开展情况谈了自已的一些想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环评法”执法检查座谈会发言稿

 

包存宽

 

从1995年国内学术期刊第一次出现有关战略环境评价的论文至今,已经有十余年了,战略环境评价从概念引入到立法,可谓“十年磨一剑”。2003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既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大事,也是国际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战略环境评价领域的里程碑式文件。然而,在2005年8月份举办的一个论坛之后,有一个评论说:“环评法”实施两年来,没有一个规划真正按照环评法的要求进行规划环评;规划环评本来是“环评法”的亮点,却成为了“污点”(新华网,2005,8,29)。归纳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 制度性因素

制度性因素不仅国内有,国外也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

部门之间分隔,缺乏充分有效的合作与综合决策机制;

相对于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部门,环保部门处于弱势;

包括规划环评在内的战略环境评价能否有效实施甚至如何实施的主动权,掌握在规划者与决策者手里,并非在环保部门或评价者手里。比如2005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8年起生效的《城乡规划法》,几乎找不到“规划环评的影子”。

二、 理论与方法学研究相对滞后

一是规划环评涉及领域广,不同领域的规划环评如城市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无论是学科发展、部门管理、法律与制度体系建设等差别很大;

二是理论与方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际上整体而言,SEA的理论与方法学也处在发展之中,尤其是应结合我国国情、政治体制以及各省区的差异开展针对性研究;

三是“环评法”实施后一方面对规划环评、战略环境评价的理论与方法学研究成果的需求大增,而另一方面,一些从事过相关研究的人员也主动或被动地“卷入”规划环评的项目大潮中,无暇思考、总结与归纳、研究SEA及规划环评的理论与方法学;

四是目前的研究者与实践者的知识背景基本上全是环境学背景,缺少从规划学、政策学的本体理论开展规划环评与SEA的研究,使得规划环评实践中,评价者不懂规划,规划者看不到规划环评的意义与作用。

五是对于高层的SEA,如果政策环评,其方法学上应有所突破,不妨将看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处理。

三、 规划本身的问题

规划多,规划乱且规划之间不协调甚至相矛盾。规划倒置,规划为项目服务,为了上项目编规划、规划成了一个筐。这样,就使得一项具体的规划环评往往陷入错综复杂的规划环境(规划背景)之下,规划编制及规划环评受制于许多因素。现行的规划环评主要针对拟定中的规划,而对于现行的规划缺乏跟踪性或回顾性评价。

而且,许多政策、计划与规划缺少便于SEA融入的、正式的决策程序。

四、 信息不公开

尽管我们已经有了《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信息鸿沟在决策部门与环保部门、规划者与评价者、政府与公众之间仍然存在,影响了规划环评实施的有效性。

五、 规划环评的定位不准确

目前的规划环评多是基于建设项目环评的思想、技术方法、管理模式来开展的。规划环评应立足于服务决策、面向决策过程和层次,基于将对环境因素考虑纳入决策中,尤其是决策的关键环节,而并非预测的模式、预测的准确性及最后形成报告本身,即过程重于结果。

因此,规划环评正由要素(Factor)评价转向系统(System)评价、由表征(Symptom)评价转向功能(Function)评价、由标准(Standard)评价转向目标(Goal)评价、从重结果(Result)的评价转向重过程(Process)评价。

六、 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灵活、快捷的规划环评程序与技术方法;

二是从制度上保证早期介入;

三是建立跨部门的协作与综合决策机制,比如设立跨部门的环境委员会;

四是加大支持开展基础性、超前性的理论与方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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