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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事件制图学之“圆周假设”

已有 4263 次阅读 2012-11-1 13:06 |个人分类:学习笔记|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关系, style

案事件由各种“关系”构成,分析人员只有抓住了已掌握的各种事物(特征、物证、线索等)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将案件真相复原,达到破案目的。

      假设一个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其作案地点分布广泛,若找出两个最远的犯罪位置,将二者连接起来,并以此连线为直径,画出一个包括所有犯罪地点的圆周,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住在圆周里,而且可能就住在靠近圆周中心的地区,这就是西方犯罪情报分析理论著名的“圆周假设”。

该假设赖以存在的根基要从犯罪人的行为、生理、心理以及其活动期间地理背景进行多重阐释,也就是说,它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结构、心理结构与地理时空相结合形成的深层结构关系。比如,犯罪分子首次作案,由于缺乏经验,加上恐惧心理的作用,极有可能选择地理信息较为熟悉的住所附近作案。但是随着其作案次数的增加、作案经验的丰富,犯罪嫌疑人会有意识地躲开自己的住地,到远离自己住所的地区作案,第二次比第一次远,第三次又比第二次远。但是,其有意识逃避终归要有一个限度,到了其不愿去或过于偏远的地方,出于自身安全考虑,犯罪分子就有可能改变方向,以其住所为中心,向周边扩展,这样,作案轨迹就会由“直线”型变为“扇形”,由“扇形”最后演变为“圆周”型。这样我们就能得到犯罪地图基本模式:一种是线形,即沿着一条直线作案;一种是扇形,即作案的轨迹扇形展开。两者结合,可以组成圆形,两者的移动轨迹就形成了所谓的“犯罪圆周”。

案例(例如英国伦敦1982年的约翰·达菲强奸杀人案和河南宝丰“3·18”系列杀人)表明,犯罪分子若是沿既定方向作案,不管是向左或是向右,都具有较为规则的线形特征,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使用了交通工具,一般选择驾驶汽车,或乘坐公共汽车沿公路到较远的地方作案,然后原路返回到自己熟悉的地区或居住地。有的犯罪分子习惯沿铁路线流窜作案,然后再返回居住地。这两种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作案地点往往选择公路、铁路旁边的村镇,因此作案地图显示出较为典型的线形特征。  而在扇形区域内,作案地点的选择则似乎具有“不规则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逻辑上讲,犯罪分子“任意”选择作案地点是可能的,在实战中偶有个案发生,但常常是孤立个案,若是连续发案,其表面上的任意选择,其实暗含着规律性。仔细研究扇形作案区域就会发现,“不规则”中蕴含着“规则”:比如团伙作案,常常选择团伙成员之一较为熟悉的地区,一般为其亲戚、朋友居住地,因为与其他完全陌生的地点相比,亲戚、朋友居住地的地理位置相对熟悉,作案的风险要小一些。

地图分析法只是情报分析中众多分析方法之一种,它既有明显的优势,也有其不足之处。因此,分析人员在使用时要有清醒正确的认识。分析人员首先要把地图中的所有信息当作一个“系统”来看待,杜绝孤立地看问题;其次是“后续动态情报”的广泛使用。犯罪地图虽然是一个系统,但并非一个“封闭”的系统,要随时吸纳“后续”情报线索,这样画出的“犯罪圆周”才更接近于犯罪事实,其有效性更强;再次是与其他走访调查、物证鉴定、信息监控、人际网络等方法配合使用;最后要提高 “解码”能力,不但能读懂犯罪人行为的表层意义,更主要的是企及其“深层无意识”心理。这就需要分析人员具备一定的符号学、精神分析学、文化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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