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ndomwallklxw的个人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randomwallklxw

博文

现在庆祝为时尚早,张锋CRISPR基因编辑专利仍然会被无效的!

已有 7726 次阅读 2017-2-17 17:2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刘学武

最近中国生物界乐开了花,多个媒体公众号都报道了Broad研究所张锋团队赢得CRISPR专利之战,好像张锋最终胜利保住了CRISPR 基因编辑的关键专利。被媒体这么一鼓噪,我还真以为张锋取得胜利,可惜UCDoudna团队自己没有保护好自己的专利。更有甚者,大家都以为同行承认了张锋在CRISPR 基因编辑领域的关键贡献,获得诺奖指日可待。

这与我原来认定张锋的CRISPR基因编辑专利最终会被无效预期完全相反,我似乎被“打脸了”。我一个在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和印度申请多个生物领域专利的专利专家这时感觉特别狼狈。科学网博主岳东晓还讽刺挖苦我,要我好好钻研,凭真本事吃饭,他反复要我通读美国专利局关于张锋专利的裁决书。虽然这家伙是在嘲笑我,但是我还是稍微静下心看了一下这个所谓张锋胜利的裁决书。看完我就乐了,原来媒体都在胡说八道,媒体报道和专利局出的裁决书根本不是一条道上的东西。高中偏上文化素质从业者的媒体不按事实,胡编滥造还情有可原,那些本身就是科学家撰稿的专业公众号再如此瞎宣传就不应该了。

大家不要高兴的太早,仔细看一眼美国专利局关于张锋CRISPR 基因编辑专利的裁决,你就会发现,美国专利局的专利法官(相对于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并没有裁决张锋获胜,或者裁决张锋专利依然成立,只是裁决张锋团队并没有构成对UCDoudna团队专利申请的干扰(Interference。显然,UCDoudna团队先向美国专利局申诉张锋CRISPR基因编辑专利构成了对前者专利申请的干涉,显然这个干涉是不对的,专利局有权纠正,即假如判断被申诉人的专利申请构成了对申诉人专利的干涉(interference-in-fact),那么专利局即可裁决被申诉人的专利无效。当然如果这个申诉不成立,则专利局不会对被申诉人的专利采取任何行动。被大家热炒的美国专利局裁决张锋赢得专利其实就是这种情况。

依据裁决书,我们可以知道,UCDoudna团队向美国专利局申诉,申诉事由是张锋CRISPR 基因编辑专利申请构成了对UCDoudna团队的专利干涉。美国专利局裁决也只是认定张锋CRISPR 基因编辑专利申请是否构成了对UCDoudna团队的专利干涉,显然美国专利局裁决的结果是认定张锋CRISPR 基因编辑专利申请没有构成了对UCDoudna团队的专利干涉(A determination of 22 no interference-in-fact deprives UC ofstanding to raise other challenges against 23 Broad’s claims in thisproceeding. See 37 C.F.R. § 41.201)。在裁决书中写的很明白,本次裁决只裁决是否有干涉,而并不涉及被申诉人的专利是否有效。

The parties’ claims are the priorart to be considered in an interference-in-fact inquiry. See 37 C.F.R. §41.203(a) (“An interference exists if the subject matter of a claim of oneparty would, if prior art, have anticipated or rendered obvious the subjectmatter of a claim of the opposing party and vice versa.”). Interference-in-factis a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there is an interference,not whether the parties’ claims are patentable.

既然裁决张锋CRISPR 基因编辑专利申请构成对UCDoudna团队专利的干涉,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张锋就赢了专利,取得了胜利,显然不是这样的。张锋的专利是不是有可能稳定下来(patentable),并不是这次裁决的必然结果,换句话说,张锋并没有因这次裁决就牢靠地拿到了专利,未来依然还有机会被无效的(我之前判断张锋的专利会被无效还是有效的,我并没有被打脸)。

我们模拟一个场景来分析这场专利斗争。

UC家的Doudna大妈从野外捕获了两只鸡(一公一母),她向政府进行了申报,一般情况这群鸡就是Doudna大妈所有,变成她家养的鸡。

邻居Broad家的小张也从野外捕获了一只母鸡,小张也向政府申报,小张申称他早于Doudna大妈就发现了这只母鸡,这只母鸡可以下金蛋(张锋申称其先发明)。

Doudna大妈发现自己家的鸡落在邻居小张手里,所以向政府申诉,说小张偷了她的下金蛋的母鸡。

政府派出三名法官审理这个申诉案子,法官发现,小张捕获这只母鸡的时候并不知道这只鸡已经被Doudna大妈申报,因为申报都是延迟再公布的,所以法官裁决小张并没有偷这只鸡。

因为Doudna大妈申诉的事由是小张偷鸡这件事,而法官依据科学证据和常识判断,小张捕获这只母鸡并没有构成偷盗,法官的裁决也只是否定小张的偷盗行为,但是并没有说小张捕获这只母鸡就一定合法,其所有权一定不会被剥夺。也就是说,小张在这场官司中只能说没有失败,但说胜利有点牵强。

大部分关心这只下金蛋的母鸡的人都以为法官的裁决相当于把这只母鸡的所有权给了小张,事实上,法官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裁决。所以小张最终是不是拥有这只母鸡尚未有定论。


在这份裁决书中,专利法官花费很多笔墨解释张锋的专利申请(中国人可以看中国专利CN106170549 (A),优先权为2012-12-12的美国临时专利61/736527)在已经公开文献的基础上首次提出CRISPR 基因编辑应用于真核细胞中,而已有公开文献包括Doudna团队的文章,在Doudna团队公开发表的文章之基础上,一般技术人员如果不通过试验是轻易想不到将Doudna团队提出的用于体外CRISPR 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真核细胞。Doudna团队想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专利法的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全部已有技术但没有创造性)可以从他们体外(非真核细胞)的CRISPR 基因编辑技术可以应用于真核细胞。换句话来说,双方的争论焦点是本技术人员能不能在已知CRISPR 基因编辑技术可以直接进行DNA编辑的基础上想到该技术应用于真核细胞(由DNA上升到真核细胞内的DNA)。最后专利法官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Doudna团队提出的用于体外CRISPR 基因编辑技术基础上不能轻易想到这个技术应用于真核细胞,所以裁决张锋团队并没有构成对UCDoudna团队专利申请的干扰(Interference),而这一裁决并没有对张锋专利是否有效做出判断。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裁决专利是否有干扰(Interference)和专利是否具有可专利性(patentable),特别是否有创造性是不同的。在本裁决书中,专利法官亦提到申请日为2012-5-25日的Doudna团队的美国临时专利61/652,086涉及将CRISPR 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真核细胞(包括动物,植物细胞),但是因为专利申请文件公布会有延迟,所以并不能作为判断张锋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干涉的对比文件,它还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获得的公开文件。虽然如此,任何一个懂得专利审核的人都知道,这个更早的专利申请会破坏之后的张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是确定无疑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这次审查过程,张锋团队没有再提在先申请的原因,因为根本没有涉及他的专利是不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

至此,读者朋友应该明白,本次美国专利局的裁决只是认定张锋的专利没有干涉Doudna团队的专利,但是并没有认定张锋专利是不是有效,所以谈不上张锋就是胜利者。

我们接下来再分析一下,UCDoudna团队为什么采用专利干涉(Interference)申诉,而不是采取直接无效申请程序。我们大致可以猜到为什么Doudna团队会采取这样的策略来争取自己的专利:

1、  干涉申诉之后,如果失败(就如现在这种情况),仍然可以启动无效申请程序,也就是说多做一步干涉申诉并没有限制自己的权利空间,而会多一次机会,如果干涉申诉成立,则可以直接无效掉张锋的专利,即使干涉申诉不成立,还有机会启动无效申请程序。法律不是科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对于同一事物可能会有多个不同的观点,因此再有有利证据,也有可能被法官忽视,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裁决。所以,如果直接启动无效申请程序,专利法官(这里类似于中国专利复审委)有可能驳回申请,而裁决被无效的专利依然有效。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承认Doudna团队的律师非常聪明,因为专利审判有一个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一旦Doudna团队启动无效程序,而被法庭判定无效不成立,那么就再也没有机会来无效张锋的专利了,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能无效掉张锋的专利,而且以后也无法无效,那么Doudna团队自己的专利就不可能被授权了。因此先进行干涉申诉则是最佳策略。

2、  在干涉申诉过程中,张锋团队只可能针对干涉事宜进行辩护,就如裁决书中所述的,张锋团队辩护的主题是在Doudna团队公开的技术基础上,他们有创造性贡献。虽然张锋团队最终证明自己的专利申请没有构成干涉,但是却把自己的专利辩护方向引入不利于自己的地方。事实上,张锋团队的专利之所以被授权是钻了美国专利法(2013年前先发明制度)空子,张锋团队的专利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是他们的专利发明时间要早于Doudna团队的专利发明时间(后者可能用申请时间表示发明时间)。现在张锋团队在辩论干涉申诉的时候,把自己陷入到自我证明了他们的先发明不成立,因为如果先发明成立根本无需证明他们的技术是不是具有创造性(在公开的文献基础上)。现在他们去证明这个创造性而忽视了在先发明的权利,在以后的无效程序中恐怕处于不利地位。

去年,媒体公开了张锋实验室还出了一个中国留学生背叛者,向  Doudna团队提供内部消息,有可能证明张锋的CRISPR 基因编辑技术发明是在Doudna团队公开文章之后才开始的,也就是其发明过程要晚于Doudna团队。有这样的人证,基本可以确保Doudna团队未来无效张锋的专利十拿九稳。但是为什么这个背叛者没有出现在干涉申诉中呢?这就是我刚刚说的,这正是Doudna团队的聪明之处,这个筹码是留在以后的无效程序之中的,在专利干涉申诉中根本无需出马,大家且不可高兴的太早,这个背叛者是张锋团队的定时炸弹,不是不爆是时候不到。

再次告诫那些听信谣言不管事实的媒体和自以为是歪曲实现的科技工作者,摆正你们的位置,坚持科学立场,抵制一切道听途说。


最关键Doudna团队专利:

61-652086UCBPriorityMay2012.pdf


裁决书

7b0b1c1.pdf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683543-1034272.html

上一篇:得了癌症怎么办?——初写于世界癌症日
下一篇:新研究声称张生家的磁遗传研究不可重复?张生家也是“韩春雨“?
收藏 IP: 110.96.147.*| 热度|

13 杨正瓴 王又法 谭新杰 侯沉 秦逸人 牛登科 宁利中 刘建彬 陈楷翰 everyon safe110 biofans ericmapes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56 个评论)

IP: 73.17.151.*   回复 | 赞 +1 [36]邵斌   2017-3-9 11:40
所以有人说张峰得到了绿色的网球,Doudna得到了所有其他颜色的网球。
IP: 113.200.245.*   回复 | 赞 +1 [35]ericmapes   2017-2-19 16:50
媒体糊涂,作者也糊涂?!
IP: 1.195.108.*   回复 | 赞 +1 [34]safe110   2017-2-18 19:17
在刘老师这儿贴了许多没有意义的文字,还请多多宽容啊。
再见啦。
IP: 1.195.108.*   回复 | 赞 +1 [33]safe110   2017-2-18 19:13
[27]apple79  博友,机会难得,再说几句也就别过.
岳博士对许多简单明确的问题不作回答或判断 ,却写那么多无关的话,难道不让人费解吗?
查一下 Millikan's Oil Drop Experiment 只要5分钟的时间啊!现在有网络可用,假如没有书本的话。
他知道错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博文,如删除、修改或者另加说明,
而不是"岳某刀下不斩无名之辈,也没有免费给无名之辈上课的乐趣"。
谁没有错呢,怎能自称 I am always right (见于岳博士送给李铭博主的T-shirt)。
科学网上匿名者比岳博士年长20岁以上且毕业于清华、北大的都有, 且不说著名的Sweeper 和Mirror
黄秀清博主曾提醒他,可惜没有成功。最后,容说句老实话,岳博士确实知道牛顿第二定律,不过他并不真正懂得:有关上台阶、石头砸汽车的分析都是不能成立的。多位实名、匿名博主提醒他呀,可惜
您觉得他这样像是一位学者吗?
再见啦,apple 79 博友。
IP: 1.195.108.*   回复 | 赞 +1 [32]safe110   2017-2-18 18:36
[27]apple79 博友您好。谢谢回复。
我觉得您是岳博士的朋友,好像不是文科生,或许会查一下Millkan 试验,进而提醒岳博士。
现在我找到武老师的文章,请看一下。武老师也是北大的,且是力学教授,文章发表在刊物上。
此外,岳博士计算直径10 微米的沉降末速 0.7 m/s,不仅缺乏学术素养,也缺乏生活常识。
IP: 1.195.108.*   回复 | 赞 +1 [31]safe110   2017-2-18 18:31
武际可老师发表于《力学与实践》的文章,转贴在科学网博客:
灰尘为什么会扬起来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9472-771721.html

文章计算 半径 10 微米、密度2 *10^3 kg/m^3的灰尘沉降末速为 0.024 m/s,
使用 Stokes 公式,沉降速度与半径平方成比例。文章说了,这只有速度较小时成立。
对于岳博士“水滴砸人的科学思维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84007-890607.html
水滴直径 10 微米的水滴,速度是 0.003 m/s,即我前面给出的结果。
岳博士的计算结果 0.7 m/s是不可信的。
IP: 59.175.124.*   回复 | 赞 +1 [30]apple79   2017-2-18 16:49
您还是应该看清楚来龙去脉
Charpentier 2011年的论文出来后,美国东部 BROAD研究院的张锋小组也展开了研究。在Doudna/Charpentier 2012年6月论文发表前半年,张锋在2012年1月向NIH申请了一个项目:运用Cas9系统对真核细胞进行基因编辑。----这是证据之一。您说,张锋依赖豆子娜的论文吗?--------------前后的很多东西我感觉您没有看全。这是法庭证据以及岳博士博文里提到的。
回复  你们都在假定林是在说假话,但是对于法官来说,人证重要还是张锋的项目申请记录重要,是不一定的。
对于双方都提交的证据,我们都应该假定是真实的,我认为人证的作用大于记录。发明的思想要看技术提出时,这个技术构想和最终正式专利申请像不像。比如,我提出一个核聚变项目申请,然后若干年后,有人真的做出来这个核聚变,那么我是不是应该问他要原创贡献?显然不可能。
这里讨论的是裁决,其实没有涉及到那么多的来龙去脉,我们就事论事的讨论这个裁决是不是意味张锋就赢了?我的看法是最多撇清了没有偷鸡这个行为,并没有获得多少好处。
2017-2-18 16:57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回复  本次干扰程序专利局都是直接拿Science. 2012 Aug 17;337(6096):816-21. doi: 10.1126/science.1225829. Epub 2012 Jun 28.
A programmable dual-RNA-guided DNA endonuclease in adaptive bacterial immunity.作为对比文件的。也就是说,专利局在审查判断张锋在2012年8月以后的发明过程(实质上是指12月12日的临时专利申请)是不是在SCIENCE 2012年8月份文章的基础上显而易见。
整个裁决根本没有就张锋在2012年1月就开始发明过程的证据。你和岳博士和我争这个有什么意义?
2017-2-18 17:112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59.175.124.*   回复 | 赞 +1 [29]apple79   2017-2-18 16:46
刘老师,真是的,你看看我的回贴,我明明写的是12年6月。

您是不是看岳博士的文章也是这么马虎?
回复  我打字打错了,没有看错,正确的是8月。
2017-2-18 16:49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59.175.124.*   回复 | 赞 +1 [28]apple79   2017-2-18 16:20
【去年,媒体公开了张锋实验室还出了一个中国留学生背叛者,向  Doudna团队提供内部消息,有可能证明张锋的CRISPR 基因编辑技术发明是在Doudna团队公开文章之后才开始的,也就是其发明过程要晚于Doudna团队。】

这一句就不怎么靠谱,你看证据只看一方的?你若是问我,我肯定说你没看懂,让你回头看看博文,以及双方提交的资料。
张锋的研究并不依赖 Doudna 。
张锋早在 Doudna 论文发表前就完成了真核编辑。这从论文发表顺序看不出来,但是法庭证据显示如此。张峰提交的证据表明在豆子娜发表论文前半年,张峰是12年初,豆子娜发表论文是12年6月。

这些东西法庭文件里有,博文里也有,博主重复了不下四遍,眼睛不长在脑袋上重复说回头看看,还能怎么着啊。
回复  我指出你一个错误,你应该承认并推荐这篇博文,这个要求不过分吧?

你说豆子那的论文是2012年12月份发表,这是错误的。
豆子那开创性的研究论文是2012年8月发布,投稿应该在5-6月份。张锋的临时专利是12月12日提出的。张锋先发明必须要在8月之前才能证明不依赖于豆子那的论文。
2017-2-18 16:37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回复  当然这个8月和6月不影响大的过程。
裁决书中说,doudna的临时专利有真核细胞,但是法官认为临时专利是不公开的,所以不能被张锋看到。如果你说张锋提交的证据证明他在2012年初就开始真菌细胞编辑,那么专利局何须花笔墨论述这个问题呢?裁决书中法官假定的张锋发明时间就是2012年12月。所以才会论述doudna的2012年5月25日临时专利是非公开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公开获得。
但是如果张锋声称他的专利是在5月前,那么林的人证就重要了。之所以没有出现林,就是因为林是杀手锏,可以用于无效程序上。
2017-2-18 16:482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59.175.124.*   回复 | 赞 +1 [27]apple79   2017-2-18 16:03
[20]safe110

自从科学网一大堆连刻州求鱼的基本问题都弄不清楚,大学一年级力学题不会做。我已经上网兴趣减少了80%,很少发言了,因为这实在是太差了,这就像考试排名次,你应该盯着排在你前面的,谁去关心排在你后面的,何必把时间浪费在网络上?。所以我现在即使是看着,心里想的也未必是你想要的结果。你粘的这一大堆,我看到不要看就知道肯定又是哪不对。他不是错的干嘛要承认错的?

其它的我就不说了,刘老师您说这个专利本来就不是在法庭上裁决的,不服未必要上联邦法庭。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知识产权专利案如果要诉诸法律必须上联邦法庭,而非地方州法院。

所有物理问题,和知识产权,专利有关的规则,法律解读都放在博文里,问一句是看博文,十句还是回头看文章。
今天是周末,看一下就回你[20]safe110 一句。你不要浪费自己的时间,也别浪费岳博士宝贵的时间了,这对你们都好。
IP: 175.43.112.*   回复 | 赞 +1 [26]陈楷翰   2017-2-18 15:32
刺激!静待好戏!
IP: 1.195.108.*   回复 | 赞 +1 [25]safe110   2017-2-18 14:09
岳博士还是先查一下密立根试验,再说给别人上课。
大家看着呢,我想,那位 apple79 博友也看着呢。
IP: 61.237.136.*   回复 | 赞 +1 [24]岳雷   2017-2-18 13:45
   有道理!
IP: 24.7.123.*   回复 | 赞 +1 [23]岳东晓   2017-2-18 13:25
@刘学武  读读你的这篇胡乱放炮,在看看我的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84007-1034403.html 《张锋 CRISPR 专利案 KO 判决导读》,难道你看不到差距?
IP: 24.7.123.*   回复 | 赞 +1 [22]岳东晓   2017-2-18 13:23
岳某刀下不斩无名之辈,也没有免费给无名之辈上课的乐趣。谁想跟我 PK,应该真名上阵。如果连真名的都不敢,足见没有基本信心,就不必罗唣了。

科技不是请客吃饭,靠的是硬本事。
IP: 1.195.108.*   回复 | 赞 +1 [21]safe110   2017-2-18 13:13
博主回复(2017-2-18 13:08):我感觉你也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和他纠缠了,大家都知道人不可能不犯错的,但是有些人就是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你怎么办?

没有办法啊。以后不再说啦。
但愿他知荣辱,不将那些似是而非的东西,以北大毕业的、美国物理博士的名头出书,,
卖给中学教师。他曾说要指导中学教师啊!
回复  岳博士眼睛长在脑袋顶上,只会向天看,总觉得别人胡乱放炮,自己正确无误。
我说张锋专利不稳定,专利局的裁决不能为他涨分数,岳博士说,专利局证明了张锋专利,张就是牛。我说专利授权也未必有用,还是不稳定,很容易被无效,岳博士说不管那些没用的,反正已经授权就要缴费,马上张锋就会像川普一样有钱了。
岳博士总是说,你不懂,你不行,你说的不对,我说的对。问他我为什么不懂,我那点不动,他又会顾左而言他,总之,他通过主观臆断说你已经失败了,你再怎么辩论都没有用了。对牛弹琴。
2017-2-18 13:43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1.195.108.*   回复 | 赞 +1 [20]safe110   2017-2-18 13:05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160644-1034182.html 的讨论也在刘老师这儿贴一份,岳博士看到

[12]岳东晓 2017-2-18 11:28
@safe110 我岳某刀下不斩无名之辈。safe110 ID 重复内容多处张贴,属于匿名挑衅,我主页上早有通知: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684007
[13]safe110 2017-2-18 12:46
岳博士,真是说那些废话干吗。请明确回答
在“水滴砸人的科学思维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84007-890607.html”利用“牛二定律”推出了水滴在空气运动的受力公式,与速度平方成正比,并计算了“水珠的直径约为10微米,下降极限速度每秒约0.7米”
对还是错. 难道您没有这样的判断能力?
若照您这样用公式,直径2.5 微米的液滴沉降速度就是 0.35 m/s呢。您知道PM 10 和 PM 2.5 吗?
[14]safe110 2017-2-18 12:49
科学网博客是讨论科学的地方,不是耍大刀的地方。
简单的对错都不敢确认,算什么好汉!
[15]safe110 2017-2-18 12:56
其他人不知道怎么计算液滴的沉降速度也就罢了,物理专业出身总应该知道
密立根试验,就是用油滴测量电子的电荷量。
油滴下降速度若达到岳博士的公式计算值,密立根能够测量吗?文老先生所说
“他确实在北大读过物理,不过大概全部都还给老师了”,真是有见地。
参见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583426-1021845.html 中评论[21]之答复
回复  我感觉你也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和他纠缠了,大家都知道人不可能不犯错的,但是有些人就是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你怎么办?
2017-2-18 13:08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24.7.123.*   回复 | 赞 +1 [19]岳东晓   2017-2-18 12:53
《张锋 CRISPR 专利案 KO 判决导读 》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684007&do=blog&id=1034403
IP: 210.31.76.*   回复 | 赞 +1 [18]牛登科   2017-2-18 12:43
哈哈
IP: 24.7.123.*   回复 | 赞 +1 [17]岳东晓   2017-2-18 11:38
你基本看不懂英文,这份裁决书更是超出了你的理解力范围。我现在没有时间给你细说。不过,相关分析网上应该有,你可以查阅。我简单说两句

1)这个官司中 DOUDNA 是在申请阶段,从2012年递交到现在已经过了 快5年,还没有批下来。

2)张锋的专利已经授权,也就是说专利局已经给他专利了。

3)你去查查字典 patentable 是什么意思,并了解一下 patentability的三个要素。

4) DOUDNA 的诉求是什么? 说张锋的发明是“显然” (obvious) 。专利的核心三要素之一是 nonobviousness 。
你看看专利局是什么说的。
回复  你基本不懂专利,裁决书你根本没有理解。
你不要扯别的,你去研究一下美国专利法中关于Interference程序。
你说的1-4点都是多此一举。张锋专利已经授权就意味着不可能无效吗?你懂无效程序吗?
我很反感你这种不能就事论事,主观臆断的辩论方式。
这份裁决书的结论就是终止Interference程序而已。裁决书的结论表明的很清楚了。
2017-2-18 12:05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hidden
IP: 222.72.107.*   | [16]用户名   2017-2-18 11:03
评论已经被科学网删除
回复  张锋专利是钻了空子,但是同行对于该基因编辑的贡献是公认的结果。张锋无论专利还是文章都落后于DOUDNA等人,想获诺奖基本不可能。
当然年轻,常跑跑没有坏处,如岳博士所言他的专利拿稳了以后要发大财的,估计岳东晓买了他家股票,准备一起发财呢。总之他也不缺钱,多跑多得吗。
2017-2-18 12:14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70.138.58.*   回复 | 赞 +1 [15]谭新杰   2017-2-17 22:40
对不起,由于时间久远和内容复杂,记得可能不准确。我记忆中只有张锋递交了Provisional。如果Doudna提交在前,胜算更大。有意思的是这次审核过程并未调用人证,不知是否USPTO无权、而只有Court才行?另外,裁决结论是no interference, 是否也可理解为两者的申请内容无抵触?这点上不知是否会为以后的专利之争埋下什么伏笔?
回复  不需要调用人证,因为张锋他们主张的先发明时间是2012-12-12,他们并没有申称更早的发明日期。而Doudna提交的临时申请是2012-5-25日(其后science的论文发表),张锋的临时专利申请是在论文之后。
这份裁决书的意思是论文没有提真核细胞,所以张锋并没有构成interference。

下一步如果Doudna认为她的专利依然有价值,张锋的专利构成了对她的专利影响,她比如会启动无效程序。因为专利无效程序是有一定风险的,所以她先来一个interference程序。
2017-2-18 12:11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70.138.58.*   回复 | 赞 +1 [14]谭新杰   2017-2-17 22:16
另外,您对判决的解读完全正确!
IP: 70.138.58.*   回复 | 赞 +1 [13]谭新杰   2017-2-17 22:14
这个事件法官判断如此犹豫复杂,就是存在两点:第一,张锋抢先递交了Provisional application; 第二,张锋团队出了一个“人证”。尽管张锋抢先Provisional,在常规专利评审中毫无疑问是优先的。但该事件的核心是双方需要举证谁是具有第一创新性的,毫无疑问,Doudna是有足够证据的,尤其是人证,除非人证作“伪证词”,否则张锋专利被无效可能性大。但也存在两者都被授权的可能,不过,Doudna是不会轻易放过的,尤其是有个人证向她说出了令她终身愤慨的“秘密”。
回复  临时申请还是Doudna团队的先,他们2012年5月25日提交的临时申请。
张锋他们的临时申请是2012年12月12日。这个裁决是拿张锋的临时申请(所谓的在先申请)和人家的正式申请2013年3月15日的专利来看的。
最终的裁决是,张锋的在先申请(发明构思时间)并不是基于Doudna团队的研究和发明。就证明了这一点,并没有证明其他。
相对于Doudna搞张锋是“小偷”,法官说我不能证明张锋是小偷。
这被国内的媒体说成张锋取得巨大胜利。
2017-2-17 22:22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110.96.147.*   回复 | 赞 +1 [12]刘学武   2017-2-17 21:59
裁决书的结论是:Accordingly, we terminate the proceeding without entering judgment  against either party’s claims.
IP: 1.195.108.*   回复 | 赞 +1 [11]safe110   2017-2-17 19:46
博主回复(2017-2-17 19:36):不管什么博士,应该具备起码的科学素养。
争论总有对错,不能总是正确。有错认错,不能删贴拉黑啊。
回复  人家的地盘,人家做主,哈哈,你也没有办法。
2017-2-17 20:22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1.195.108.*   回复 | 赞 +1 [10]safe110   2017-2-17 19:42
下面是岳博士与一位博友在其博文的对话。这位博友在评论时多次说过自己的工作单位和经历,因而知道些情况:岳博士出生时人家清华大学已经毕业啦,且是力学教授呢。

美国总统不是皇帝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84007-1030657.html
[8]qzw 2017-2-1 18:45 关心一下岳博士挣钱吃饭的专业是什么,比如高山吃饭的专业是生物信息学,但他什么都懂。
博主回复(2017-2-3 13:02):什么问题?当今科技时代,我既然是理论物理博士还愁没饭吃啊?起码可以给不会做牛顿力学的解答问题。2000 美金一小时,不算贵。
[9]qzw 2017-2-3 16:15 我是好心关心你,但你挣2000 美金一小时,如何证明这件事?
博主回复(2017-2-3 16:30):呵呵,你啊,应该多关心自己,以及父母、老小。俗话说,书中自有黄金屋,多读书有好处。

刘老师,我觉得您不必与他争执。
回复  不要互相谩骂即可,讽刺挖苦无所谓,辩论难免。岳博士虽然在支持韩春雨和张锋身上有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结,但是其人言谈举止还算正常,像个读书人。
2017-2-17 19:46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1.195.108.*   回复 | 赞 +1 [9]safe110   2017-2-17 19:33
这是昨天在岳博士置顶博文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84007-1033916.html 的评论被删,也被拉黑。

[35]safe110 2017-2-16 19:02 "在此之前,我对张锋的了解仅仅是在韩春雨事件中听过其名而已,而且似乎有人对他的名气还存在疑问。"
看到这句话,觉得有趣,也就说两句。
因为岳博士挺韩春雨副主席,一直错以为岳博士学生物的,后来才知道是学物理。
不过物理想来也已经忘了。如一位老先生所说。
[21]manunite 2016-12-21 11:01 这么看来,这个好称学物理的岳某,连他的本行物理也没搞透,却要跨界指导生物学。
博主回复(2016-12-21 11:27):他确实在北大读过物理,不过大概全部都还给老师了,哪里有能力“存乎一心”?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583426-1021845.html
找到一个例证: 岳博士在“水滴砸人的科学思维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84007-890607.html”利用“牛二定律”推出了水滴在空气运动的受力公式,与速度平方成正比,并计算了“水珠的直径约为10微米,下降极限速度每秒约0.7米”。
不过,岳博士后来不是说阻力与速度成正比,还从郎道书中找出Stokes 公式。
Stokes 公式用于船肯定错了,本该用于水滴啊。岳博士能重新算一下直径10微米的下降速度吗?您公式的误差是 100倍以上还是以下。

我的计算是 0.003 m/s. 实际上 PM 10 及其以下的液滴是不会因自重而自由沉降的。雾霾啊。
回复  不管什么博士,应该具备起码的科学素养。我的广而告之的评论被科学网编辑删除,估计是其中有贬低科学网的文字,我特意删除了。我认为科学网应该容许科学辩论。
2017-2-17 19:36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回复  岳博士的三板斧:你有不同观点就说你不懂他说的,不懂目标文件。这种偷梁换柱的辩论技巧确实不好应对。
2017-2-17 19:382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110.96.147.*   回复 | 赞 +1 [8]刘学武   2017-2-17 19:30
科学网为什么删除我广而告之的连接?
IP: 117.136.79.*   回复 | 赞 +1 [7]everyon   2017-2-17 19:21
有些人似乎分不清美国人和中国人,一看长的样子像中国人就以为是中国人,却不知道美国人绝大多数都是从其他国家移民过去的。
IP: 120.236.170.*   回复 | 赞 +1 [6]everyon   2017-2-17 18:58
其实,Doudna和张锋都是美国人,无论谁输谁赢反正都是美国的。
IP: 120.236.170.*   回复 | 赞 +1 [5]everyon   2017-2-17 18:54
这样比方可能更恰当:

甲在大片未开发的荒地上发现了一个区域下面可能有金矿,于是按规定流程申报了对该区域的所有权;乙通过甲发表的文章知道了那片区域有金矿,于是跑去挖矿,那时乙还不知道那片区域已经归甲所有。 由于矿区很大,甲只是零星地发现了一些小矿点,而乙却一下子挖到一个富矿。乙正挖得起劲儿,收到法院传票说有人告他盗窃别人的金矿。于是打官司。乙提供证据显示他挖矿时并不知道那片矿区已经属于甲了,于是,法院判决乙的盗窃罪不成立。这就是Doudna和张锋已经打完的这场官司。
那么,张峰他们挖到的富矿应该属于谁呢?
是不是:且听下回分解?
回复  你这个必要确实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但是一块地是不动的,属于谁很好认定,但是鸡是随地走的,不好认定。这需要法官判断。
2017-2-17 19:24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24.7.123.*   回复 | 赞 +1 [4]岳东晓   2017-2-17 18:34
你没有读懂判决。建议认真读读。
回复  你根本没有读懂,你把结论重复一遍,你看看什么意思。
2017-2-17 19:22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回复  Based on our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shows 16 there is no interference-in-fact between the parties’ claims, we need not decide the 17 other pending motions.

你能在结论中找到张锋的专利是有效的哪怕一个词吗?
2017-2-17 19:262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回复  The  information in unpublished provisional applications was not available to those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and, therefore, is not relevant to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one party’s claims would have been rendered obvious by the other’s.

你再理解一下这句话的意思。这个临时专利指的是application 61/652,086
2017-2-17 20:143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120.236.170.*   回复 | 赞 +1 [3]everyon   2017-2-17 18:30
就是说:
张锋他们从Doudna那里知道的那个地方有那样一种鸡,然后去抓鸡。他们抓鸡时不知道那里的鸡已经归Doudna所有,所以不算盗窃,但是,追究下去仍然要物归原主。
IP: 120.236.170.*   回复 | 赞 +1 [2]everyon   2017-2-17 18:24
你打的比方漏了重要的一点:就是张锋他们是从Doudna大妈那里知道的那个地方有那样一种鸡,然后才去抓鸡的。
回复  没有漏,那个母鸡已经是DOUDna的了,所以不会出现什么地方有鸡的问题。鸡就那么一只(母鸡,不包括公鸡)。
2017-2-17 19:211 楼(回复楼主) 赞 +1 | 回复
IP: 202.113.11.*   回复 | 赞 +1 [1]杨正瓴   2017-2-17 18:17
  
吓死了!

1/1 | 总计:36 |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跳转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5-1-22 22:2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2025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