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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社会在不断地运动,事物的状态和特征相应地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信息由此不断产生,信息论创始人C. E. Shannon将信息定义为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
信息相对于物质和能量而言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信息资源不仅与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一起构成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而且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首要支柱。在未来的经济竞争中,物质的竞争将被信息的竞争所取代,信息不仅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形态,而且是决策的依据,在掌握信息基础上的决策才可能是科学的决策,这对于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市场主体都适用。
在信息化的时代,只要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那么信息就是非对称的。在拥有信息的量和质上占优势的一方会明显地得以好处,而他方则居于不利地位。
目前,更多地将信息权同知情权关联,信息权=知情权吗?
信息权即是指基于信息这种财产产生的各种权利的总和。(为信息权有更大涵盖可不等同,暂且不论)
和其他许多法律名词一样,“知情权”也属于外来品,更直接的译名是“知的权利”(right to know)。从信息安全角度来讲,就是何事?何处获知?真实吗?全部吗?进一步,知又怎样?不知又怎样?
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是孪生姐妹,源于美国。
1945年,新闻工作者肯特·库柏的在一次演讲中首次使用“知情权“一词,新闻界推动的信息公开立法运动。
“知情权”:新闻界→法律界。
国内相关领域进展:《个人信息保护法》。
The first paper for the Right of Privacy.
http://groups.csail.mit.edu/mac/classes/6.805/articles/privacy/Privacy_brand_warr2.html
http://www.estig.ipbeja.pt/~ac_direito/privac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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