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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分区是高频出现的四大核心概念。四者既相互关联、各有侧重,又协同发力、系统支撑,共同构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制度框架,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边界提供全方位、系统性的制度保障。本文从定义内涵、保护等级、内部分区、相互关系、建设项目管理五个维度,对四大概念进行系统梳理与对比解析,助力生态环境领域从业者精准把握核心管理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
一、定义
1.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核心目的,兼顾自然资源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区域。
依据202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建设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的有机统一。
2. 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是一个广义概念,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由高到低,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
3.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施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目标是确保区域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独立于自然保护地体系,但两者在空间上高度重叠。
4. 生态环境分区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其核心是“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三条底线,科学引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级别
1. 自然保护地的级别体系
自然保护地体系包含三类,各类型均有明确的级别划分,具体如下:
国家公园:国家级,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主要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
自然保护区:依据2026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分为两级:
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国内外典型意义、重大国际科学影响或特殊科学研究价值,以及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自然保护区。
2. 省级自然保护区: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区。
3. 原有市县自然保护区处置路径
新条例明确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整合为省级,不再设立市、县级层级。原有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可能会按照“保留一批、归并一批、转型一批、撤销一批”的基本原则,经科学评估后,以下路径整合优化:
(1)整合升级: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整合归并后统一纳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2)转型变更:不符合自然保护区设立标准,但具备景观、科普、游憩价值的,转型为自然公园。
(3)撤销退出:保护价值不足、面积过小、空间破碎或不符合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的,依法撤销并退出保护地体系。
自然公园: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类:
1. 国家级自然公园:资源禀赋、保护价值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全国性意义,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沙漠(石漠)公园、草原公园。
2. 地方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市级、县级,由对应层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体级别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2. 生态保护红线的级别
生态保护红线,是独立于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制度体系,由国务院批准划定,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
3. 生态环境分区的管控体系
依据2024年3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主要包含以下层级: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分级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管控方案。省级、市级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全国共划分4万余个管控单元,实现国土空间全域覆盖。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将国土空间分为三类:
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保护红线为核心,涵盖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全国陆域面积占比约55%。
2. 重点管控单元: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包括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及城镇规划区等。
3. 一般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基础性生态环境保护管控。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结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聚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整合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精准编制差别化准入清单,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
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为核心,以禁止、限制开发为主。
2. 重点管控单元: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
3. 一般管控单元: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要求。
调整更新机制: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在充分衔接相关规划基础上动态更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设立、调整或撤并的,同步更新管控方案。
三、分区或内部组成
1. 自然保护区的分区
依据2026年新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1. 核心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或者生态脆弱、需要休养生息的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关键分布区域及生态廊道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的集中分布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2. 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注:原条例对自然保护区采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分管控模式,新条例优化调整分区设置,将原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调整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2. 国家公园的分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国家公园划分为两类区域:
1. 核心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代表性强,核心资源集中分布,或生态脆弱需休养生息的区域。
2. 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截至目前,全国共设立了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5个国家公园,总面积约2323万公顷。
3. 自然公园的分区
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依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可进一步细分为:
1. 生态保育区:以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为主,可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季节性开放区域。
2.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
不同类型自然公园内部可细化分区,例如森林公园内部可细分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和生态保育区,风景名胜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具体细分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4. 生态保护红线的分区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内实行分级分区管控:
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一切人为活动。
2. 核心保护区外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共十类)。
5. 生态环境分区的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实行“一单元一策略”差异化管控:
1. 优先保护单元: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确保生态安全格局总体稳定。
2. 重点管控单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目标,推进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
3. 一般管控单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相互关系
四个概念逻辑清晰、关联紧密,具体关系如下:
1. 范围大小关系
整体范围排序为:生态环境分区 > 生态保护红线 > 自然保护地 > 自然保护区。其中,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覆盖全国所有国土空间,是基础性空间管理制度;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空间高度重叠但各有侧重。
2. 生态保护红线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
两者均为独立制度体系,生态保护红线不属于自然保护地体系,但空间上高度重叠:
1. 自然保护地中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公园核心区等禁止开发区,均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2. 国家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3. 并非所有自然保护地都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如部分地方级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域可能位于红线之外。
4. 生态保护红线也包含非自然保护地的其他重要生态空间。
根据《2024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国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319万平方千米。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304万平方千米,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超过30%,有效保护了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和74%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15万平方千米。中国绝大多数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等各类典型生态类型都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除部分风景名胜区中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的区域外,所有自然保护地均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超过99%的红树林、96%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92%的冰川及永久积雪、91%的珊瑚礁、89%的海草床及94%的未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绝大部分重要生态自然空间得到最严格的保护。
2026年1月13日,中国绿色时报第1版:科学保护之策开创自然生态保护新范式:
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涵盖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含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等)三大类9000多处,约占全国陆域国土面积的18%。
3. 生态环境分区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约束要求,全面落实到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划定。
2. 生态保护红线是优先保护单元的核心,涵盖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核心区、国家级自然公园等区域。
4. 生态环境分区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
自然保护地在生态环境分区中主要落入优先保护单元:
1. 自然保护地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公益林、天然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水源涵养重要区域,均属于优先保护单元的主要组成部分。
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通过优先保护单元的管控要求,实现对自然保护地的系统性保护。
5. 自然保护地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
自然保护地包含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体系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2026年施行的《国家公园法》与新版《自然保护区条例》相互协调、有机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6. 三类自然保护地的管控层级
1. 国家公园:均为国家级,按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2.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按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
3. 自然公园: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
7. 空间重叠关系示意
1. 生态环境分区覆盖全部国土,包含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单元,是国家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的基础。
2. 生态保护红线是优先保护单元的核心,包含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核心区、国家级自然公园等,独立于自然保护地体系。
3. 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高度重叠,其体系本身包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保护地。
4. 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保护区严格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五、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1.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管理
依据2026年新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异化管控,明确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范围:
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仅允许以下情形:
1. 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2. 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3. 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4. 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一般控制区: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
1. 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各类活动。
2.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3. 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4.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繁殖,非破坏性的标本采集活动。
5. 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
6. 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2. 涉及国家公园的建设项目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实行分级管控:
1. 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仅允许为保护国家公园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航,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禁止其他一切人类活动。
2. 一般控制区: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等公共服务活动。
3. 涉及自然公园的建设项目管理
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依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具体管控要求如下:
分区管控要求:
1. 生态保育区:以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为主,可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季节性开放区域。
2.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
允许的活动:
1. 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
2. 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3.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
4.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禁止的活动:
1. 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2. 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审批要求:
1. 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的意见。
2. 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还应当征求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3. 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公园,经审查可能与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国家重大项目,应当申请调整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
4.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管理
依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的通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分为三个层次:
1. 第一层次: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共十类):包括管护巡护、科学研究、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文物保护、林业经营、适度旅游科普、必须且无法避让的线性基础设施、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修复、边界管理等活动。
2. 第二层次:有限人为活动的审批管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报批时需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3. 第三层次:国家重大项目占用:除上述有限人为活动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5. 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的建设项目管理
依据《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建设项目实行“一单元一策略”的准入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 分区管控要求:
(1)优先保护单元: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落地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严格限制污染物排放。
(2)重点管控单元: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落地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3)一般管控单元: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落地项目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服务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将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
3. 引导企业投资:加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研判项目与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减少前期决策风险。
4. 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发挥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鼓励以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重点,开展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6. 四个概念的协同管理
实际项目审批中,需统筹考虑四个概念的管控要求,示例如下:若一个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允许的活动类型。
2. 确认该区域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大概率属于红线范围)。
3. 明确该区域所属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通常为优先保护单元)。
4. 满足所有层面的管控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结语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共同构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明确四者的区别与联系,是精准落实生态环保政策、守住生态安全底线、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简言之,自然保护地是生态保护的核心载体,包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保护强度依次递减;生态保护红线是其中最严格保护的底线区域,独立于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覆盖全部国土的基础性空间制度,通过“三线一单”实施差异化精准管控。
当前,随着《国家公园法》施行、《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生态保护红线为底线的自然生态保护格局正加速构建,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仅供参考,水平有限,还请指正。
参考资料:《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修订)、《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4年3月6日)、《2024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等法规文件、官媒报道及各地整合优化实践。
注:2026年3月6日,本文首发于公众号《清合》,此次略有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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