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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潍坊地下深井排污事件过去已五年有余,早已淡出社会的关注。但是利用渗井排污现象仍时有爆出。今年4月份,央视东方时空节目也报道了河北宁晋“红水浇地”事件,也是一起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工业废水污染地下水的事件。
基本是同一时间,大河网以"涉嫌通过深井违法排污还撕毁环保局封条,郑州一金属制品企业被警方立案调查"为题,报道了郑州环保监察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企业将生产废酸、废油、废水直接通过深井渗入地下水的极其恶劣的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是同一时间,央视东方时空节目也报道了河北宁晋“红水浇地”事件,也是一起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工业废水污染地下水的事件。
正如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刘建国2013年在微博发言评论此次事件所说:“关键在于地下排污之有无,而非纠缠于高压泵深井之有无。一般偷排用深井一无必要二无能力,但浅井渗井呢?”
一、何谓渗井排污
所谓渗井排污,就是利用废弃井或新凿井将污染物垂直向下排放的行为,将水污染物送至含水层污染地下水,不仅危害工农业生产,还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渗坑排污一般是将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砂石坑、坑塘洼地等间接入渗进入地下水,而渗井排污则是将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水,对地下水水质造成直接影响。
二、渗井排污的危害
渗井不仅将污水直接带入各含水层中污染地下水,而且使原来互相隔离没有水力联系的上、下含水层串通,把已受污染的含水层中地下水串通到其他水质较好的含水层中。近几十年来有些地区地下水水位严重下降,形成大面积地下水漏斗,给渗井污染物下渗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地下水污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既难以发现,又难以治理。地下水埋藏在地下含水层中,一般不易为人们察觉,污染一般又是由点线或由点到面,由小片到大片,随地下水流动逐渐发展扩大。如缺少科学的水质检测,人们难以在短期内发现地下水污染,往往需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通过人、畜禽的患病、死亡中发现。因此,一旦发现,一般也是为时已晚。
地下水的污染修复治理则更为困难,且成本巨大。地下水位于地下含水层空隙裂隙层中,一般径流速度较慢,且缺少生物净化的有利条件,虽然含水地层具有良好的过滤、吸附、离子交换等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有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有效,当有毒有害物质连续不断大量而来,就会超出这种天然净化能力。
三、我国渗井排污的历史变迁
渗井(坑)排污源于古代人们排放生活污水和粪便的一种方法,即就地挖一口井(坑),把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注入井(坑)中让其渗入地下,是中国北方地区普遍使用的一种地下排污方式。
根据仇立慧等研究,汉代长安城内大部分居民区通过土质渠道、废井等排水,生活污水、人畜排泄物等随渗井、排水渠道、废井等下渗。隋唐时期,长安城居民污水主要通过开凿渗井来排泄,其结果不断污染地下水。宋大中祥符七年,陈尧咨奏“永兴军”(西安城)井泉大半咸苦,民居不堪食”。
根据宋秀杰等研究,1955年调查记录,解放前北京城区曾分布有各类排污渗井2.52万眼。在上世纪70年代,环卫在《环境保护》上发表了文章提到,旧社会反动统治阶级不顾人民死活,随地开挖渗井、渗坑、渗沟,排放各种有害污水和工业废水,致使许多城市“渗坑遍地,污水横流”,严重污染地下水源,对人民健康造成很大危害。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人民健康,重视改善和保护环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渗井和渗坑,保护地下水源。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中明确规定: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均不得排入渗坑、渗井(或废井)之中,以保护地下水源不受污染。
解放后,随着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城市地区大量的排污渗井(坑)逐步得到消减,但是在农村地区依然广泛存在。随着农村现代化推进,农村生产和生活污水不断增加,而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没有建立起来完整的生活污水管网。那么,刷碗水、洗脸水、洗衣水、冲厕水……这些污水、脏水咋处理?“过去的做法是全部倒向街道,结果是,村街道里污水横流,泥泞不堪。如今,更让人担心的是,有一些人‘自作聪明’,在自家院子里打一口渗水井,把生活污水及厕所水直接排到地下,表面干净了,可地下水遭到了污染。”这些渗井有的四五米深,有的十几米深,有些人为了省事,甚至把家里不用的三五十米的深水井改造成渗水井,这种渗水井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比较严重。
四、渗井排污面临着严峻形势
近年来,随着国家环保制度的进一步严格,发达地区一些污染严重的产业(尤其是化工企业)向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转移,农村地区渗井排污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原来零散的污染危害小的生活污水排放向集中的污染危害大的化工企业生产污水排放转变。在这些欠发达地区,由于缺少完善的污水处理收集设施,且环保监管相对薄弱,为了减少环保治理的成本,一些不良企业根本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借助渗井的手段将产生的高毒高危害化工废水向地下排放。一方面,由于渗井排放的隐蔽性,不是内部人员举报,一般是难以发现。另一方面,这类化工企业可以解决当地尤其是附近村民的就业问题,即使这些村民知道排污内幕,基本也不会去举报,甚至会仇恨其他的举报者,并积极为企业主掩盖真相。
部分工业企业为既节省成本,又能躲避监管排放污水,则采用浅井水层排污,就地挖一口300-500米深的浅井,偷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进地下水。然而地下300-500米位置通常为可供人饮用的地下水所在处。工业废水和工业废物的直接排放可使地下水中有机和无机化合物的浓度增加,进而危害饮用者健康。在北方直接抽取地下水灌溉的地区,受污染的地下水还会间接的影响到农业生产,甚至威胁食品安全。
“现在农村的井水不能直接喝,(污染)严重时就连絮状的悬浮物都能看见,即使烧开了都不放心。”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潘罗村民说,这几年村子周围小型加工厂越来越多,工厂和居民生活区混杂分布。一些工厂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有的根本就没有,直接挖渗坑或打渗井偷偷进行排污。当地村民抱怨喝水难,喝干净水更难。
当下由于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因企业污染引发的环保纠纷也不断上升,如果对渗井排污等环境破坏不引起重视,放任环境污染继续蔓延和加剧,此问题将会超出环境和社会的承载能力。
五、关于渗井排污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很多省市均将把举报渗井排污纳入到奖励体系。譬如新修订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举报奖励的最高金额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至50000元。公众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河北省环保厅举报全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举报线索为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至50000元奖励。
六、渗井排污谁来管?
国家新的机构改革后,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部负责。除了各省生态环境部门外,生态环境部下设的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等六个督察局也将会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查办。
华北督察局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等省(区、市)的相关督察工作,华东督察局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等省(市)的相关督察工作,华南督察局负责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的相关督察工作,西北督察局负责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的相关督察工作,西南督察局负责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省(区、市)的相关督察工作,东北督察局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的相关督察工作。
七、展望
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中国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地下水污染问题迈出的重要一步。方案提出到2015年底,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加快华北平原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到2020年,全面监控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科学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015年,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国家对地下水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相信地下水环境也将会逐步好转。
地下水是我们重要的饮用水源和灌溉水源,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请举手之劳保护好我们的地下水资源。
参考文献:
1. 环卫.为什么不能用渗井、渗坑排污?--《环境保护》1975年01期
2.仇立慧,黄春长,周忠学.古代西安地下水污染及其对城市发展的影响.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7(2)
3.宋秀杰,丁庭华.北京市地下水污染的现状及对策.环境保护 .19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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