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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综合规划相关强制性条文(完善中)

已有 4123 次阅读 2011-12-9 16:27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管线

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条文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条文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条文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条文6 .3.3 
4.《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
条文 2.0.5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或留有通信管道的位置。必要时,应进行管道特殊设计。”
条文 2.0.6
“在终期管孔容量较大的宽阔道路上,当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40m时,应在道路两侧修建通信管道或通道;当小于40m时,通信管道应建在用户较多的一侧,并预留过街管道,或根据具体情况建设。”
条文3.0.3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机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条文 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6.《镇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
条文 11.4.4
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包括交通、通信、供水、供电、能源、消防、医疗和食品供应等应进行统筹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供水、供电等工程应采取环网布置方式;2.…… 
7.《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 11-2011(2012.4实施)
条文 3.0.19
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2.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
8.《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2008
条文 7.1.7
非生活饮用水管网或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镇(乡)村生活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
9.其他重要条文
(1)《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 11-93
条文2.0.10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但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城市郊区桥上,允许通过直径不大的煤气配气支管,其敷设位置宜在桥梁栏杆外侧,并保持适当距离。”

(2)《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

条文3.0.7“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内严禁设置管道检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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