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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智慧治理:数字政府建设的多维突破 莫神星

已有 267 次阅读 2026-4-28 20:44 |个人分类:论文|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迈向智慧治理:数字政府建设的多维突破 

作者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适应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必然要求。它不仅代表着政府服务模式的根本性变革,通过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服务效率,还引领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方向,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此外,数字政府建设也是提升政府治理效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有效途径。 

尽管数字政府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困难。这些困难主要包括顶层设计有待完善,体制机制亟需健全,创新应用能力需进一步加强,数据壁垒依然存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还需补全短板,人才队伍数字素养有待提升等。

 数字政府建设面临的突出难题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解决。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与科学规划。首先,明确目标与愿景。政府应具有长期眼光和全局视野,确立数字政府建设的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以及期望收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次,制定科学性、系统性规划。制定科学的、全面的、系统的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包括明确数字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发展路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数字政府建设的有序推进;制定详细的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路线图,包括数字政府建设的数据标准、技术架构、业务流程再造、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的规划。最后,进行前瞻性布局。充分考虑未来技术发展趋势和治理需求,预留技术接口和升级空间,确保数字政府建设的可持续性。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强化跨部门协作。建立跨部门协调机构,明确各部门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职责和协作方式,打破部门壁垒。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权属、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最后,建立标准体系。制定和推广数字政府建设相关标准,包括数据标准、接口标准、安全标准等,确保系统间的互操作性。 

提升创新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模式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应用。首先,鼓励技术创新。提升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力,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推动新技术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数字政府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创新。其次,推广新模式。借鉴国内外成功案例,探索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应用模式。最后,培育创新生态。构建数字政府建设创新生态体系,鼓励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形成协同创新的良好氛围。 

打破数据壁垒,推动数据汇聚和共享。首先,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汇聚和共享。其次,完善数据治理机制。制定数据治理规则和流程,明确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共享等环节的责任和权限。最后,强化数据安全保护。在数据共享的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体系,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完善隐私保护政策法规,加强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在传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和防护能力。首先,构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构建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确保数字政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其次,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响应和处置机制,及时应对网络安全事件。最后,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提升人才队伍的数字意识和数字素养,培养一批复合型人才。首先,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与数字培训。将数字技术和数字治理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与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数字素养和业务能力。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数字素养、技能水平和业务能力,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其次,引进专业人才。通过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吸引和留住一批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最后,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数字政府建设和学习新技术、新知识。

持续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水平提升,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首先,深化数字化转型。推动政府治理各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包括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数字化改造。其次,优化服务流程。运用数字技术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最后,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加强对政务数据的分析挖掘和应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精准化。

 

原文来源: 莫神星:《持续完善数字政府建设》,社会科学报,2025-10-24 

作者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莫神星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73期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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