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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本质是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
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理想,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这种观念形态的理想再经过社会实践将自身对象化,则成为实现了的理想。这种实现了的理想是客观规律与长远目的高度融合的现实存在。这种内蕴着客观规律和长远目的高度融合的和谐自由关系的理想存在,就是美。美的本质是天人合一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它包含着认识关系和功利关系,又不同于认识关系和功利关系,体现出真善统一的特色。天人合一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通过特定感性形式显现出来,就是具体的美的事物。美的事物,是感性形式与理想内涵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人类社会性、客观现实性、形象直觉性、精神功利性、和谐自由性、新颖独特性等基本特征。
一、理想外化的两种基本方式和途径
理想的产生,体现的是由物质生产领域中的主体与客体统一关系向精神生产领域中的主观与客观统一关系的转化。理想产生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摇篮,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实践会哺育出不同的时代理想,不同民族和阶层的社会实践也会培育出不同民族和阶层的理想。不同家庭环境、人生道路、职业岗位、文化修养、性格气质的人,社会实践活动千差万别,其理想追求当然也就会各具特色。不论是社会性的理想,还是个体性的理想,是普遍性的理想,还是特殊性的理想,都是内蕴着理性认识与长远目的和谐自由关系的观念形态,是一种面向未来的自由的精神图式。意识不仅能反映世界,而且能“创造”世界。意识的这种“创造性”一方面表现在能够在观念领域中创造出客观现实生活所没有的新事物的意象世界,另一方面表现在意识对存在、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能动的反作用,表现为新的意识、新的社会意识通过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向新的存在、新的社会存在的转化。意识的这种“创造世界”的能力,在理想观念表现得尤为突出。它不但借助创造性想象活动建构起超越现实世界和历史世界的未来世界,而且还由于意志目的的存在,它具有强烈要求将自身外化到对象世界中去的内在张力。
所谓理想的外化,就是理想的对象化和客体化。理想的外化有两种基本的方式和途径,一是物化的方式和途径,即理想借助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方式和途径外化,将自身对象化到被选择和被改造的客观现实世界中去,使之成为客体化了的物化了的内蕴着人类理想的物质现实存在。二是物态化的方式和途径,即理想借助精神生产实践活动的方式和途径外化,将自身对象化到由时间形式、空间形式、语言形式、色彩形式、音响形式、线条形式、形状形式、光影形式、姿态形式、动作形式等建构而成的特定物态化形式结构中去,使之成为客体化了的物态化了的蕴含着人类理想的精神现实存在。
先说第一种理想的外化形式,即理想借助物化的方式和途径将自身对象化。理想的物化体现的是由精神生产领域主观与客观统一关系向物质生产领域中的主体与客体统一关系的转换,而这一转换的桥梁就是人类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理想的母亲,它不仅能赋予理想以生命,而且能给理想穿上或者是精神形式的“服装”,或者是物质形式的“服装”。在物质性的社会实践过程中,理想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核心,统率着理智力量、意志力量、想象力量、感知力量、情感力量、欲望力量等其它的本质力量,支配着群体的或个体的人的体能力量,对客观世界展开感受、认识、选择和改造活动,而这一切活动都是在理想的光照之下进行的。特别是重在对客观现实进行变革和改造的实践活动中,往往都是按照理想图式的根本要求,按照为实现特定理想而制定的相应规划、方案、举措来进行的。正是在这种以理想作为灵魂和导师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对象世界的内在性质和外部形态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它以过去没有的完全新颖的物质结构形态肯定着理想,成为理想的物化形式,成为理想的现实存在,成为实现了的理想,成为现实美的形态。
再说第二种理想的外化形式,即理想借助物态化的方式和途径将自身对象化。所谓物化,是指精神的东西真正转化为物质的客体存在。这种物化存在的物质结构形态中虽然内蕴着对象化了的精神内容,但是从本质上说它已经不是精神,不是意识,而是主体可以通过特定感官直接感受得到的物质的实体。物态化与物化之不同在于,它是精神的东西借助物质的外壳来传达自身,传播自身,使自身变成只是具有物质外表形态的客观存在,而非真正变成物质的客体存在。经过精神生产实践活动的模铸,这种物态化了的存在虽然已经具有了感性具体的时间形式、空间形式、语言形式、色彩形式、音响形式、线条形式、形状形式、姿态形式、动作形式、光影形式等物质性的外在形式结构,可是它从本质上说却仍然是精神,是意识,而不是物质的实存。理想的第二种外化方式,就是这样一种物态化方式。在精神生产实践活动过程中,它借助富有形象性、情感性、想象性的时间形式、空间形式、语言形式、色彩形式、音响形式、线条形式、形状形式、姿态形式、动作形式、光影形式等,将自身形象具体地传达出来,使之成为艺术的典型或意境。
二、美的本质定性
1、美是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的理想关系
理想或者是借助物化的方式和途径将自身外化为物质性的客体存在,或者是借助物态化的方式和途径将自身外化为具有物质外壳的客观存在。不论是这种物质性的客体存在,还是这种物态性的客观存在,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本质,那就是都有能动把握客观世界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的理性认识与符合人类全面发展要求的长远目的对立统一的理想关系。在一般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感性与理性、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自由与必然等多种对立统一关系,在这里集中表现为理性认识与长远目的互渗整合的辩证关系即理想关系。我们把蕴含着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物质性客体存在,称为现实美;把蕴含着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物态性客观存在,称为艺术美。
无论是现实美还是艺术美,它们都是美的感性现象形态,无不具有美的普遍本质即理性认识与长远目的辩证统一的理想关系。美的感性现象形态是本质化了的现象形态,美的普遍本质是感性现象化了的普遍本质。美的现象形态的本质化,是说美的感性现象是不能完全离开它的普遍本质而独立自在的;美的普遍本质的现象化,是说美的普遍本质同样也不能抛开其感性形态而孤立独存。理性认识与长远目的辩证统一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既可以通过概念的形态外化为表述理想内容的科学理论,也可以借助感性的物化手段或物态化手段外化为现实美或艺术美。通过概念、判断、推理、分析、综合的逻辑手段来表达关于理想的相关内容,主要是透过各种感性具体的理想现象去理解理想的普遍本质,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主体理想与社会环境、历史环境、文化环境的关系,以建立关于理想的科学理论体系。这样一种关于理想的理论阐释,基本上是诉诸主体理智的认识,而不是诉诸主体的情感体验,所以它属于科学认知的范畴,而不属于美的范畴。只有通过物化或物态化的方式和途径来外化自身的理想关系,才能构成美的普遍本质。即是说,只有当这种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象镜中花、水中月、盐溶于水那样蕴含于感性具体的物化形式或物态化形式之中,形成水乳交融、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时,才能形成美的存在,这种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也才会成为美的普遍本质。
作为美的普遍本质的理想关系,与认识关系、伦理关系一样,都是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它们都以社会实践为基础,都具有自由的性质。这是它们认同的方面。可是,又不能将它们完全混同起来。认识关系的自由是主体对客观必然性的掌握,是一种偏向于理解客体对象本质规律的自由,是一种重在求真,追求真理的自由。这种自由主要表现为在认识性社会实践活动中冲破了感性现象的羁绊,争脱了偶然性的束缚,排除了随机性的干扰,理解了客观对象的内在本质,把握了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能够给人以理智的释放趋向于无限的快感。伦理关系的自由是主体对人与社会关系、人与人关系、人与自身关系的自觉把握,是一种偏向于实践关于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自由,是一种重在求善,追求直接现实性的道德行为圆满的自由。这种自由主要表现为在伦理性社会实践活动中克服了极端个体行为的偏激性和狭隘性,摆脱了极端群体行为的凝固性和僵化性,实现了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在行为活动领域中的一体化,能够给人以实践理性得到肯定,意志目的得到直接现实性实现的快感。而理想关系的自由既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本质规律特别是对其发展趋势的自觉掌握,又是主体对符合人类全面发展要求的更具有长远性、未来性的功利目的的主动追求,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规律与目的、现实与未来高度统一的自由。这种自由主要表现为在面向未来的创造性社会实践活动中,将真和善、认识自由和伦理自由纳于自身,又超越了真和善、认识自由和伦理自由,是一种更富有把握未来发展趋势和实现长远目的特色的自由。它重在求美,追求趋向于无限的想象自由和趋向于绝对的情感自由,能够给人赏心悦目、心旷神怡的享受性快感。
2、美是和谐自由的理想形式
美的普遍本质是借助感性现象显现出来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在大千世界中,美的现象尽管纷纭复杂,千变万化,但是其中无不内蕴着这种美的普遍本质。这是从现象与本质这一对哲学范畴的角度,对美的现象与美的本质关系所进行的解说。如果从客观存在的美的具体事物角度来看,每一个美的具体事物可以说都是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的统一。这些具体事物的美的内容,都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美的本质的特殊性表现和个别性表现。所以,对美的现象与美的本质关系的宏观把握,具体到微观上就表现为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的关系。美的现象与美的本质的关系,与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的关系,有联系又有区分。在这里,我们将美的现象与美的本质、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统一起来分析,主要是从其统一性角度来考虑的。
无论是从美的本质与美的现象层面上看,还是从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层面上看,美都是和谐自由的理想形式,是蕴含着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规律与目的、现实与未来高度统一的理想关系的感性形式。我们说,美的本质是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只是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角度对美的本质所进行的理性分析。这样一种关于美的本质的界定,只有在思维具体的意义上才能把握。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的美的存在都是感性具体的,而不是空洞抽象的。就是说,美的事物都是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体,离开美的形式、美的现象,美的内容、美的本质就不复存在;反过来也一样,离开美的内容、美的本质,美的形式、美的现象也不复存在。美的现象、美的形式之所以具有美的属性,,根本原因在于它蕴含着美的本质、美的内容;美的本质、美的内容之所以成具有美的价值,根本原因也在于它是通过美的现象、美的形式显现出来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
美的本质,作为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只有存在于客观存在的形象具体的感性形式之中,它才能成为美的本质,而不是别的什么本质。即是说,它自身作为美的本质的定性,是在与其感性形式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和联系中获得的。倘若没有相应的时间形式、空间形式,没有相应的色彩形式、线条形式、块面形式、形状形式、音响形式、动作形式、姿态形式、光影形式等,这种赤裸裸的“本质”就只能存在于抽象思维领域,而不能存在于生动具体的感性形象领域。这种关于理想的抽象本质作为理性思维的成果,可以借助概念形式传达出来而成为关于理想的科学理论,具有真理的价值,但它不可能具有诉诸人类想象领域和情感领域的美的价值。美的本质与美的现象是统一的,没有先于感性现象而存在的本质,也没有先于本质而存在的感性现象。所谓存在先于本质,这是一种一厢情愿的非科学论断。世界上哪有先于本质而存在的感性现象?哪有先于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这种美的普遍本质而存在的美的现象?肯定是没有的。人们看到的,都是借助特定感性现象表现出来的特定本质,都是通过形象具体的感性形式显现出来的美的本质。正是因为这种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是通过相应感性形式展现出来的,它才成为美的现象本质而不是别的什么现象的本质。
反过来看,美的形式之所以具有美的价值,也是因为它是蕴含着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形式,而不是别的什么形式。美的形式与一般形式的差别就在于,它以其形象具体性、想象创造性、独特新颖性,体现出对美的本质即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肯定,而一般形式则不带有这样一种性质。凡是具有审美价值的事物,无不将其蕴含着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呈现于其感性形式之中,自然美领域、社会美领域中的事物是如此,艺术美领域中的事物亦如此。自然美是借助形象生动的自然形式来显现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社会美是凭借感性具体的社会形式来表现其蕴藏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艺术美则是通过更为集中、更为鲜明、更为典型的具体可感的艺术形式来表现其深层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比如,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科学理想、道德理想、政治理想、宗教理想等都是一些常常见到的理想关系。作为理想,它们与作为美的普遍本质的理想关系确有联系。无论是科学理想、道德理想,还是政治理想、宗教理想,它们都具有面向未来、追求发展、渴望超越的品格,这与作为美的本质的和谐自由的理想是一致的,认同的。如果它们通过具体可感的形象形式显现出来,便成为相应的美的存在,即科学领域、道德领域、政治领域、宗教领域中的美的存在。就是说,它们本来的理想关系在与特定具体形式的融合中已经成为形式化了的具有美的特质的理想关系,成为蕴含于科学美、道德美、政治美、宗教美之中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例如在科学领域中那些更为高级的航空航天器、宇宙空间站的设计,高科技电动列车、磁悬浮列车的创造,高速公路、立体交叉桥的建设,多功能电子计算机的创造及其广泛应用,电子工业、信息产业领域新的高精尖产品的制作,脑电图机、心电图机、B超机等新型医疗设备的创制,遗传工程应用研究和克隆技术的运用,以及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等,它们引人注目的独特新颖的感性形式中无不蕴含着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因而具有美的属性和价值。
可是,科学理想、道德理想、政治理想、宗教理想与美的事物中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毕竟也还有些不同之处,不能简单等同。这是因为科学、道德、政治、宗教等领域中的理想关系并不都是通过感性具体的形象形式表现出来的。在许多情况下,它们往往是借助于公式定理的方式、抽象说教的方式、理性灌输的方式、教义宣讲的方式等来传达的,主要是诉诸抽象性思考、规范性要求、强制性规定、信仰性约束。比如,科学领域中的理想作为人类对科学事业未来发展的预想和展望,在许多情况下是运用抽象思维方式来进行理性预测的。它通过概念、判断、推理,借助公式、定理、归纳、演绎等来展望关于科学事业动态运行的前景,来建构关于科学未来发展的理论体系。由于整体上偏重理性思索,缺乏感性形式,人们往往难以进行审美把握,所以它们主要是具有科学认知价值,而少有审美的价值和意义。
如果说在自然美领域、社会美领域、艺术美领域中,美的形式与美的内容的关系还比较容易理解。那么,形式美呢?它是不是同样蕴含着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所包含的美的内容,即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与其感性形式之间虽然水乳交融,密不可分,可是人们凭借理性思维还可进行某种解析。这种解析,对于形式美来讲,则要困难得多。在形式美领域,美的内容已经完全融化到美的形式之中,即是说它的形式是内容化了的形式,它的内容是形式化了的内容,人们的理性思维似乎已经难以将其形式与内容完全分开。形式美是从自然美领域、社会美领域、艺术美领域中诸多美的具体形式中抽取出来的,与自然美的形式、社会美的形式、艺术美的形式相比较,它更有普遍性、一般性、法则性、相对独立性和历史稳定性。形式美从表面上看似乎其内部并不具有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美的属性只是属于形式自身,而与内容无关,其实它的这种形式本身就潜伏着某种带有普泛性的美的内容,或者说它自身就是理想化了的形式,就是形式化了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
3、美是真善统一的理想存在
美的本质是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感性与理性、形式与内容、规律与目的高度统一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美是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感性显现。这种关于美的普遍本质的规定,以及关于美的具体事物的规定,都说明美是一种客观现实性存在,是在感性形式中蕴含着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现实存在。理想在物质性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产生时,本来是观念性的、精神性的,可是,当它借助物化形式或物态化形式将自身传达和显现出来时,它已经成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象化、客体化了的现实存在。尽管凭借物态化形式传递的理想从根本上看也还是具有精神的、观念的实质,但是它由于具备了物质性的外壳,同时也就具有了对象性的客观现实的性质,与那种只是存在于主体心灵中的纯粹精神性、观念性的东西有质的不同。
由于理想是既符合客观世界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又符合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要求的长远目的和未来图景,所以它具有超前性、超常性、超越性,具有动态性、发展性、未来性,具有自由性、想象性、创造性,这当然是不言而喻的。理想的本性既然是在超越性、创造性和未来性方面,可是它的外化形式又具有指向当前的客观现实性,这样会不会形成矛盾?我们认为,理想的本性与其外化形式之间既有对立性,又有统一性。二者的对立性表现在,理想作为人的核心本质力量,它的本性要求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不能停留在当前的程度和水平,它呼唤突破、超越和奋进,它疏离和厌弃平庸、重复与模仿,它要求在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规律与目的、必然与自由、现实与未来的矛盾关系中将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推向新的层次和高度。从它的角度来看,“天地之大德曰生”的易理乃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一切皆变,一切都在转化,一切都在流动。人类要想在自然竞争和社会竞争中获得自主权、主动权,就必须认清宇宙自然的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把握住社会历史发展进步的方向,以便能够比较准确地预见未来,以实现符合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的长远目的,即实现能够超越现实、提升现实、升华现实的理想。而理想的外化形式,是一种物化形态或者物态化形态的事物。它一经问世,就是以一种相对静止的客观现实形态存在着。尽管它在发展水平方面超越了历史上的和现实生活中的同类事物,或者是在填补空白方面创造了历史上或者是现实生活中从来没有的独特新颖的事物,在当前的人类生活的特定领域中保持着领先的、超常的水平,但是它毕竟受到对象化、客体化后来自时间和空间条件的限制,呈现为相对静止的形态。理想的趋动本性要求突破其外化形式的相对静态性,沿着趋向于无限的方向发展,而理想外化形式的趋静性则要求理想的本性保持相应的历史阶段性和社会具体性,趋动的理想本性与趋静的理想外化形式之间的确形成了相互对立的矛盾状态。
理想本性与理想外化形式的矛盾对立性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二者统一关系中的对立性。它们互相以矛盾的对方作为自身存在的条件,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即是说,理想本性的趋动性是相对的趋动性,是具有历史阶段性和社会具体性的趋动性,而不是可以脱离历史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的绝对趋动性;理想外化形式的趋静性,也是相对的趋静性,是以缓慢的量变形式出现的趋静性,而不是绝对的永恒的静止性。理想的趋动本性总是在维持其历史阶段性和社会具体性的同时,保持着它那颗要求变革、进取、创新的骚动不安的心灵。它并不是完全消极地去适应历史阶段性和社会具体性的规定和制约,而是通过适应历史阶段性和社会具体性的方式和途径去主动积极地迎接自身的演进,去欢呼新的理想的到来。理想外化形式的趋静性也只是为维持理想的历史阶段性和社会具体性而存在的趋静性,它以自身特有的时间形式和空间形式,以及特定的音响形式、色彩形式、线条形式、动作形式、姿态形式、光影形式等,将相应历史阶段上的、特定社会环境中的具体理想固定和确证下来,使之成为人们可以直接感受和理解的对象化、客体化了的具体理想。可是理想的趋动性又在不停地向它发起冲击,使它的这种相对趋静性受到挑战,使它也不能不随着理想的趋动性脉波而发生相应的变化。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人类理想也在不断运动和发展。在社会实践活动基础上,理想借助自运动、自组织、自发展,以扬弃旧理想、创造新理想的方式不断超越自己、提升自己。一般说来,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的理想,一个社会历史阶段被另一个社会历史阶段所取代,前一社会历史阶段上的理想也会被后一个社会历史阶段上的理想所代替。当特定社会历史阶段上产生的理想得到实现时,它就转化为当前的现实;这种新的现实继续向前发展,形成新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在新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又会有新的理想产生。现实推涌出理想,理想转化为现实,理想与现实的相互转化,推动着人类历史的前进。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类社会历史的动态发展过程就是一个理想与现实相互转化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追求自由,追求和谐,追求主客一体、真善统一的理想的过程。
我们说,美是理想的形式,美是理想的现实存在,并不是说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都是美的,都是理想的存在。当理想借助物化形式或物态化形式肯定自身,对象化、客体化为现实存在时,它们只是大千世界中的一部分,只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而不是自然界中的全部,也不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全部。不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万事万物,都是形形色色的错综复杂的存在,有真善美的事物,有假恶丑的事物,也有不真不假、亦真亦假的事物,不善不恶、亦善亦恶的事物,不美不丑、亦美亦丑的事物。美之所以为美,就是因为它蕴含着真与善,是客观世界的本质规律、发展趋势与主体从事的社会实践长远目的的统一,是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感性显现,是人类理想的现实存在形式。与自然界中的那些不具有审美价值的事物相比,与人类社会生活中那些不带有审美属性的事物相比,美的事物是一种出类拔萃的事物,超群脱俗的事物,独特新颖的事物,面向未来的事物,不同于众的事物。虽然它们是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它们是超越一般事物的具有肯定价值的特殊事物。随着社会实践活动的进一步展开,人们对未来发展的要求向更高层次提升,现实生活中的美的事物即理想性存在便有可能向一般事物转化,理想性、超越性、创新性的淡化和消失,会使美的属性和价值随之淡化和消失。这时候,人们便会产生新的变革现实的要求,推出新的理想,去追求新的美的生活。
当然,有些美的事物具有历史的稳定性和相对的永恒性,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保持着领先的、优秀的地位。它们之所以具有这样一种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性质和能力,归根结底是由其内部蕴含着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具有历史的稳定性和时空的广延性制约的。而这种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历史稳定性和时空广延性,又是与它得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对稳定性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历史上产生的美的事物,如我国上古神活和古希腊神话,至今仍具有难以磨灭的艺术魅力和永恒的审美价值,它们以神秘幻想形式展开的追求天人和谐、主体自由的理想光辉竟然能够辐射到当今的现实生活中来,不能不令人称奇。历史是过去的现实,历史上的美一般说来是已经成为过去的理想存在。历史上的美所包含着的当时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建构的理想,对于今天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仍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当今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美,是目前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感性显现,是一种超越历史上的同类事物、也超越同一时期的同类事物的指向未来的新生事物。有时候,一种新生事物的美只是被少数人接受,不一定马上被大多数人感知和体验,这是因为它所蕴含的理想在现阶段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尚不具备在更大时空范围内生长发育的条件。可是,由于这种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代表了人类社会生活未来发展的趋势,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要求,所以一旦时机成熟,它就会以不可阻挡的生命活力,在更为广阔的生活时空中成长壮大起来。这样一种美,是更有发展前途的美,是属于未来的富有青春魅力的美。任何一种客观存在着的美都有其发生发展有过程,也有其逐步走向淡化和消亡的过程。它与其包含着的理想关系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上的兴衰际遇是联系在一起的。美与非美、美与丑的对立与转化,生动地表现出理想与非理想、理想与反理想的矛盾对立与相互转化。正是在与非理想、反理想的矛盾撞击中,符合客观世界本质规律、发展趋势和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要求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才得以产生,正是在旧理想与新理想的矛盾冲撞中,新的理想才得以在扬弃旧理想的过程中发展自身。与其相对应,在创美和审美领域中,美也是在与非美、与丑的矛盾撞击中成长发展的,新美同样是在克服和扬弃旧美的过程中为人们带来新的心灵愉悦和精神享受的。
总之,美是内蕴着由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规律与目的、现实与未来高度统一而形成的和谐自由理想关系的现实存在,美是理想的存在形式。随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向纵深推进,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规律与目的、现实与未来对立统一的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也在不停地向更高层次提升。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上有不同的人类理想追求,自然也就会产生不同的美的形态。理想既有相对的恒定性,亦有变易性,与此相应,蕴含着和谐自由理想关系的美的特定形态,同样具有在很长历史时期中魅力永驻的恒定性,具有不断冲击这种恒定性的以新美取代旧美的变易性和发展性。
(节选自孔智光著《理想美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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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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