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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文责自负”? 精选

已有 13034 次阅读 2009-4-30 01:07 |个人分类:编辑视点|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期刊, 作者, 文责自负

 
2009-4-30
 
谁负责“文责自负”?
 

科技期刊或其他与纪实相关的期刊杂志,大都在期刊的某个位置刊登一则声明或类似声明的一段文字:本刊作者文责自负(包含图片)。探究起来,一般是指,作者的作品在某期刊发表后,如果因失实或引起著作权、肖像权等纠纷,由作者自己负责,某期刊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下面看看“文责自负”的学术定义。

文责自负” 在工具书中的解释:

 

1、对稿件内容及表述的正确性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即署名发表的著作、文章或报道,如出现政治、学术、技术性错误或失实情况,由原作者本人承担责任。

2、署名发表的著作或文章、报道,如出现政治或学术、技术性错误或失实情况,由原作者本人承担责任。

 

“文责自负” 在学术文献中的解释

1、所谓文责自负是指论文一经发表署名者即应对论文负法律、政治、科学和道义上的责任。如果论文中存在剽窃、抄袭的内容或者在政治、科学和技术上存在错误那么署名者就应完全负责。

2文责自负是指作者在政治上、道义上和社会效果上负有的责任。.给语言纰漏很多的文稿开绿灯则是编辑渎职的一种表现,两者不能混同。

  

期刊的这些声明是期刊主办者为避免官司而发出的警告。其用心无疑是告诫作者下笔慎重,切莫招惹麻烦,否则后果自负。

期刊“文责自负”的声明是否合理合法呢?首先,如果作者自己随便写点东西,如论文、诗词、日记等,作品不通过期刊发表,只放在家里,无论好坏优劣,都是作者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一旦在期刊发表,作品就具有社会性,就与期刊建立起一种紧密相连的关系。作品得到赞扬或引用,期刊受益;若作品被批,则期刊受损。如果作品带来麻烦,出版物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文责自负的一纸声明难辞其咎。文章与期刊已形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好作品为期刊增光添彩,差作品或招惹麻烦的作品就与期刊无关了,显然不合情理。可见,“文责自负”的声明失之于理。从法理上看,此声明也不被认可。修改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225颁布)第28条前款明确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作品发生了失实以及侵害著作权、肖像权纠纷的,出版单位(包括期刊)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见,出现问题后,要把责任完全推给作者是完全不可能的,声明在法规面前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期刊或出版机构与作者签订的文责自负协议书也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根据。总之,“文责自负”的声明既失之于理,又是失之于法。

期刊与作者是责任和利益的共同体,应该共同承担责任,是“文责共负”的关系。期刊编辑,特别是学术编辑或科学编辑,作为作品和期刊的把关人,是质量的守护神,应辩证的对待“编辑把关”与“文责自负”。“来稿照登,文责自负”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如果以作者“文责自负”为借口,对科学问题失察,导致学术、技术、政治或其他错误,则是编辑的失职,是渎职的表现。因此,编辑同仁要清醒地认识到,编审稿件还要强化责任意识,溜肩膀推托责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从作者的角度,也不能以“文责自负”为借口,拒绝评阅人和编辑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

友情提示:建议删去“文责自负”的声明,因为不论登在那里,不仅不起作用,反而成为期刊主办者对出版法规无知的口实。

 

 
参考文献
 
[1] 程广民. 质疑“文责自负”.(武汉《长江日报》群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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