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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以来,“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韩春雨NgAgo实验是否具有可重复性”问题成为热点问题。作为生物学的门外汉,我是没有判断能力的。这需要用实验来回答。
我们目前能看到的是,部分实验者在声称没有重复出来后,宣布放弃做进一步的重复实验。
我们是否就能以此为基本证据来判断出该实验不可重复呢?不能!
为何如此说呢?量子力学的实验观测采用过这个标准。以基本粒子实验观测为例,重复实验次数很多,但是只是偶尔观测到。也就是,并不是短期实验,或是少量实验就能实际观测到的。这多少有拼实验技术、设备等的因素。概率论解释是量子实验采用的标准。在某个概率下(转化为置信度)能观测到。
因此,我们不能对量子力学采用概率标准,而对韩的实验采用非概率标准。在这个意义上,不排除韩的实验表现出概率性事件的可能性。
假如实际上为概率性事件,但是韩的实验赶上了若干次重复,从而在此基础上发表了论文。而控制出现概率的关键因素(未知)被改变(无意的),则韩的实验室也未必能非常“好运气”的实现重复性实验。
如果的确有某个隐身的因素(隐变量)在支配实验的可重复性,而实验者对这个隐变量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重复实验依然表现为概率性事件。
从科学论文发表而言,在没有针对实验本身(做足够的微小环境改变下实验)检验可重复性以前,就认定韩论文所述的实验方法为普遍有效的结论是不可靠的。因此,不可重复实验本身表明:韩论文所述的实验方法不是普遍有效的。
那么,缺失的部分为何?作者如果不公布,那么就应在论文中指出“有部分关键技术因素”,从而给读者明确的信息:韩论文所述的实验方法不是普遍有效的,而是纲要性的。这样,重复实验者就有了重复不出来的精神准备。所以,既然有研究者指出实验没有重复出来,也就表明论文本身没有指出这不是普遍有效的实验方法。这是论文上的写作不规范,也是实验严谨性不足的基本表现。
结论是:无论是否是概率性事件,至少韩的论文是严谨性不足的。
如果韩自身在论文发表后才意识到可重复性是个大问题,而他确认自己没有造假,那就只能是辛辛苦苦的去找出那个“隐变量”来,那就是若干年后,重新用实验来证实他的发现,并发表普遍有效的实验方法。
河北省的投资(据报导,未必可靠)于这个项目实质上是追求这个目标。我们过度的指责此类投资就管的有点远了。
所以,我们手头并没有指证韩春雨NgAgo实验造假的直接证据,实验不可重复实质上也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实验不可重复实质上只能证明:论文所述实验方法不是普遍有效的。从而,作者无法证明所声称的实验发现。这样,如果未来有人实验发现了其结论为真,但是发表了普遍有效的实验方法(可重复实验),则发现权也是后者,韩也就不具有发现权。
如果是这种情况(未来确认结果为真),则结果也只能是:韩因为发表了不严谨的论文而丧失了首先发现权。
事实上,韩对责疑的回应是错误的。在没有确认发表的方法为普遍有效的以前,应该如实的表示自身的重复性实验不足,从而表示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从而提出撤稿或是补充一个堪误,来说明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不是急忙的发表“实验方法修订”。更不应被媒体的议论误导而作出很多明显不合适的回应。
出版社把一篇严谨性不足的论文视为重大发现,而某几个名人只是基于期刊等级而主观的把这视为不得了的发现,以及媒体对轰动效应的追求,以及单位对科研成就的渴望,是把韩春雨NgAgo实验推到风口浪尖的基本因素。
假如没有此类因素,韩春雨NgAgo实验只是被以可疑的形式发表,那么在若干个实验者发现其方法不是普遍有效后,写几篇论文,在前言中说说,韩的论文也就完成其使命了。
所以韩的责任在于,如果是要发表“技术保密”的论文,就不要公布“普遍有效的”实验方法。作为一般性的简要报导,声明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不就没事了。
就事论事而言,实验不可重复实质上只能证明:论文所述实验方法不是普遍有效的。我们不应由此而推断韩是造假。但是,不能推断并不意味着排斥“可能为造假”。就善意而言,我们也不应排斥“为概率性事件,有深层因素有待进一步发现”的可能性。
事实上,国外实验研究者声称不再进行重复性实验的态度就是:论文所述实验方法不是普遍有效的,论文的发现缺乏后续实验证据的进一步证实(论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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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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