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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事故序号 |
教学事故 |
级别 |
1.教学管理 | ||
1.1 |
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对学生学籍处理错误。 |
Ⅰ |
1.2 |
审查不认真,不按规定发给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
Ⅰ |
1.3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除毕业与学位证书之外)、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 |
Ⅰ |
1.4 |
管理部门有关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1、 10人以上 2、 10人以下 |
Ⅰ Ⅱ |
1.5 |
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培养计划,影响学校教学任务落实。 |
Ⅱ |
1.6 |
未经院(系)与学校有关负责人批准,擅自调整变更培养计划,导致教学质量低劣,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1.7 |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等,未及时、准确通知学生、教师造成停课、停考或教室(教学场地)冲突而影响正常教学,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 |
Ⅱ |
1.8 |
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时间贻误或处理有误、漏处理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1.9 |
非不可抗力原因(如教材漏定、误定)造成开课时教材未到,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开课的主要责任人。 |
Ⅱ |
1.10 |
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1.11 |
电教设备无人值班,电教管理人员擅自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1.12 |
未及时完成教学设备维修项目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 |
1.13 |
事先无通知的停电,造成教学活动中断,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处理。 |
Ⅱ |
1.14 |
未经教务处书面同意擅自出借或使用教室 |
Ⅱ |
2.课程授课与实践教学 | ||
2.1 |
任课教师在教学环节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2.2 |
在课程授课或实践教学时因教师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 |
Ⅰ |
2.3 |
未经学院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由他人代课。 |
Ⅱ |
2.4 |
授课不按教学大纲进行,随意减少学时、随意大幅度更改教学内容。 |
Ⅱ |
2.5 |
教师事前未经院(系)与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擅自更改课程表上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 |
Ⅱ |
2.6 |
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出现严重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
Ⅱ |
2.7 |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教学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认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2.8 |
实习指导教师擅自减少实习时间和次数。 |
Ⅱ |
2.9 |
非客观原因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 |
Ⅱ |
| ||
3.课程考核 | ||
3.1 |
负责考试试卷的教师在考试开始后5分钟内未将试卷送到考场,影响考试工作的进行。 |
Ⅰ |
3.2 |
所报成绩有成批性严重失误而且没有按学校审核程序及时办理更正。 |
Ⅰ |
3.3 |
教师或管理工作人员将考题泄露。 |
Ⅰ |
3.4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私自更改提高学生考试成绩。 |
Ⅰ |
3.5 |
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Ⅱ |
3.6 |
未经学院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由他人代主考或监考。 |
Ⅱ |
3.7 |
主、监考教师对作弊行为不处理、不上报。 |
Ⅱ |
3.8 |
教师考试评分后1年内无法提供考生试卷供复查。 |
Ⅱ |
3.9 |
非客观原因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 |
Ⅱ |
4.其他 | ||
4.1 |
对教学工作、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
Ⅰ或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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