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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US+NICU框架下制度创新的可行性分析与障碍研究: 基于六项技术专利与两项金融策略的实证考察

已有 223 次阅读 2026-2-16 10:52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ASTUS+NICU框架下制度创新的可行性分析与障碍研究: 基于六项技术专利与两项金融策略的实证考察

                                       作者: 周茂源 王欣

摘要

ASTUS+NICU框架试图以成套技术系统与金融工具重构住区的生产、运营与治理逻辑,使居住空间由一次性开发产品转化为可持续运营单元。该转化并非技术问题本身,而是对既有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检验。围绕六项技术专利与两项金融策略的实际落地条件,本文从产权结构、规划管理、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及社会治理等维度展开分析,评估制度层面的可行区间与主要约束。研究表明,现行制度并未对相关创新形成全面否定,但其形成背景决定了对复合产权、混合功能、持续运营与收益分配的回应能力有限。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分层可行性评估框架,并提出循序推进的制度调整路径,制度创新需要采取渐进式、差异化的实施策略,通过政策试点、法律修订、标准制定等多维并举的方式,逐步破除制度壁垒,以期为ASTUS+NICU在不同区域和发展阶段的实施提供可操作的制度参照。

关键词:ASTUS+NICU;制度创新;可行性评估;实施障碍;政策适配;住区治理

一、引言:从空间开发到运营单元的制度张力

中国城镇化已进入存量主导阶段。建成区规模持续扩大,空间供给并未同步转化为治理效率与公共收益。问题并不在于土地或建筑数量,而在于空间被界定为“完成即退出”的开发对象,而非需要长期管理与持续增值的运营单元。ASTUS+NICU框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其核心并非单项技术应用,而是通过系统集成与金融机制,使住区具备自我运营、自我调节与价值沉淀能力。

这一转向直接触及制度基础。住宅经营性副单元、住区级能源系统、水资源调蓄设施与数据平台的组合运行,要求产权能够被拆分、收益能够被确认、风险能够被分担。现行制度体系形成于土地增量扩张阶段,强调用途管制、一次性审批与事后管理,其内在逻辑与持续运营并不一致。制度是否具备调整空间,成为判断ASTUS+NICU可行性的前提问题。

本文围绕上述张力展开分析,目的不在于提出理想化制度蓝图,而在于识别哪些环节已经具备调整基础,哪些约束在短期内难以突破,以及制度创新应当以何种节奏推进。

二、制度可行性的现实基础

-

(一)政策取向的结构性契合

国家层面关于城市更新、绿色转型与新型城镇化的政策文本,已明确弱化单纯扩张导向,转而强调存量提质与系统效率。ASTUS+NICU所强调的能源协同、水资源循环与住区运营收益,与该取向在目标层面保持一致。政策并未为具体技术路径背书,但为制度调整预留了方向性空间。

(二)试点经验的累积效应

住区海绵水库、家庭分布式能源、基础设施REITs及政务区块链的实践,已在不同领域验证“先行试点—规则修正—标准固化”的可行路径。这些经验并未解决跨系统集成问题,却证明制度并非不可移动。关键在于试点对象是否被明确界定为“例外中的例外”,还是被视为新常态的预演。

(三)地方政府动机的变化

土地出让收入收缩后,部分城市开始重新评估住区的长期财政与治理价值。共享设施、公共收益回流与运营型资产,逐渐进入地方政府的政策视野。这一变化并不均衡,却为制度创新提供了现实推动力。

三、法律与标准体系的适配边界

现行法律在原则层面并未否定新型产权与复合功能,但缺乏针对性规则。物权制度能够容纳收益权设计,却未提供分层设权的操作路径;规划法律允许弹性调整,却依赖高度程序化的审批机制;能源与金融法律承认分布式与证券化形态,却通过准入条件提高了初期门槛。标准体系则更多聚焦单项性能,对系统集成与运营绩效缺乏评价工具。这种“原则开放、规则缺位”的状态,构成了制度可行性的同时,也放大了实施不确定性。

表1:现行法律框架对ASTUS+NICU要素的适应性评估

法律领域

相关法律法规

对ASTUS的适应性

主要限制

 

物权法领域

《物权法》   《民法典》

为分层产权、收益权设计提供基础

缺乏对新型产权形态的具体规定

城乡规划法领域

《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允许弹性规划、混合用地探索

审批程序复杂,调整机制不灵活

能源法领域

《电力法》   《可再生能源法》

支持分布式能源发展

市场准入和交易规则不完善

金融法领域

《证券法》   《信托法》

为REITs提供基本法律框架

缺乏专门的REITs法律法规

环境法领域

《环境保护法》   《水法》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雨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不明确

数据法领域

《网络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

为数据平台建设提供规范

数据产权和收益分配机制缺失

四、主要制度障碍的结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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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与收益界定

混合使用空间首先遭遇的并非技术冲突,而是权利边界的不清晰。住宅经营性副单元、同层停车位与能源设施均涉及使用权、收益权与管理权的拆分。现有登记制度强调物理边界,对功能性权利回应不足,导致收益实现依赖合同安排而非制度确认。

(二)规划与审批逻辑

用途分区与容积率控制仍以静态指标为核心。空间是否高效运作、是否形成公共收益,并未进入评价体系。多系统集成项目需要跨部门协调,却缺乏统一受理与绩效导向的审批逻辑。

(三)市场准入与监管

能源与金融领域的监管规则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小规模、分散化系统难以满足既定门槛。REITs与RWA工具在政策层面获得认可,但对资产成熟度的要求,使其更适用于既有运营项目,而非新型住区的早期阶段。

(四)治理与风险分担

ASTUS+NICU强调住区作为运营主体,而现行住区治理结构以事务管理为主。运营责任、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缺乏制度化安排,导致各方在初期更倾向于观望。

五、可行性评估框架与结果

基于政策、法律、市场与社会四个维度,本文构建制度可行性评价模型,用以比较不同技术与金融工具的实施条件。评估结果显示,住宅经营性副单元与住区级能源系统具备相对较高的启动条件,而REITs/RWA更适合作为后续阶段的金融放大工具。区域差异显著,制度成熟度与市场能力对结果影响大于单项技术因素。

六、制度创新的推进路径

制度调整不宜同步展开。更现实的路径是以试点为载体,在有限范围内允许规则重组,通过实践倒逼政策与法律的精细化。产权、规划、监管与治理并非独立模块,其调整顺序将直接影响实施成本。渐进式推进并非妥协,而是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必要选择。

七、结论

ASTUS+NICU并未提出超越制度承受能力的要求,其挑战在于要求制度从“管理开发行为”转向“管理运营过程”。现行制度具备调整空间,但需要明确目标、控制节奏,并通过试点将不确定性限定在可管理范围内。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创新,而在于以何种方式、在何种尺度上创新。

在政策层面,有必要围绕ASTUS+NICU框架构建系统性的实施支撑体系。国家层面应统筹推进顶层设计,形成覆盖目标设定、制度原则、重点任务与实施保障的总体方案,以避免地方探索碎片化和路径偏差。在此基础上,结合技术集成与运营型住区的发展需求,适时启动《城乡规划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为跨领域制度创新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应在既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扩大试点示范的范围与类型,通过不同城市、不同应用场景的实践,检验制度安排的可行性与适应性。与试点推进相配套,需要同步完善技术、管理与评价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ASTUS+NICU从项目探索走向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化路径。围绕上述改革任务,还应通过分层分类的能力建设机制,加强对政府管理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确保制度设计能够被有效理解并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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