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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US+NICU框架下制度创新的可行性分析与障碍研究: 基于六项技术专利与两项金融策略的实证考察
作者: 周茂源 王欣
摘要
ASTUS+NICU框架试图以成套技术系统与金融工具重构住区的生产、运营与治理逻辑,使居住空间由一次性开发产品转化为可持续运营单元。该转化并非技术问题本身,而是对既有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检验。围绕六项技术专利与两项金融策略的实际落地条件,本文从产权结构、规划管理、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及社会治理等维度展开分析,评估制度层面的可行区间与主要约束。研究表明,现行制度并未对相关创新形成全面否定,但其形成背景决定了对复合产权、混合功能、持续运营与收益分配的回应能力有限。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分层可行性评估框架,并提出循序推进的制度调整路径,制度创新需要采取渐进式、差异化的实施策略,通过政策试点、法律修订、标准制定等多维并举的方式,逐步破除制度壁垒,以期为ASTUS+NICU在不同区域和发展阶段的实施提供可操作的制度参照。
关键词:ASTUS+NICU;制度创新;可行性评估;实施障碍;政策适配;住区治理
一、引言:从空间开发到运营单元的制度张力
中国城镇化已进入存量主导阶段。建成区规模持续扩大,空间供给并未同步转化为治理效率与公共收益。问题并不在于土地或建筑数量,而在于空间被界定为“完成即退出”的开发对象,而非需要长期管理与持续增值的运营单元。ASTUS+NICU框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其核心并非单项技术应用,而是通过系统集成与金融机制,使住区具备自我运营、自我调节与价值沉淀能力。
这一转向直接触及制度基础。住宅经营性副单元、住区级能源系统、水资源调蓄设施与数据平台的组合运行,要求产权能够被拆分、收益能够被确认、风险能够被分担。现行制度体系形成于土地增量扩张阶段,强调用途管制、一次性审批与事后管理,其内在逻辑与持续运营并不一致。制度是否具备调整空间,成为判断ASTUS+NICU可行性的前提问题。
本文围绕上述张力展开分析,目的不在于提出理想化制度蓝图,而在于识别哪些环节已经具备调整基础,哪些约束在短期内难以突破,以及制度创新应当以何种节奏推进。
二、制度可行性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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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取向的结构性契合
国家层面关于城市更新、绿色转型与新型城镇化的政策文本,已明确弱化单纯扩张导向,转而强调存量提质与系统效率。ASTUS+NICU所强调的能源协同、水资源循环与住区运营收益,与该取向在目标层面保持一致。政策并未为具体技术路径背书,但为制度调整预留了方向性空间。
(二)试点经验的累积效应
住区海绵水库、家庭分布式能源、基础设施REITs及政务区块链的实践,已在不同领域验证“先行试点—规则修正—标准固化”的可行路径。这些经验并未解决跨系统集成问题,却证明制度并非不可移动。关键在于试点对象是否被明确界定为“例外中的例外”,还是被视为新常态的预演。
(三)地方政府动机的变化
土地出让收入收缩后,部分城市开始重新评估住区的长期财政与治理价值。共享设施、公共收益回流与运营型资产,逐渐进入地方政府的政策视野。这一变化并不均衡,却为制度创新提供了现实推动力。
三、法律与标准体系的适配边界
现行法律在原则层面并未否定新型产权与复合功能,但缺乏针对性规则。物权制度能够容纳收益权设计,却未提供分层设权的操作路径;规划法律允许弹性调整,却依赖高度程序化的审批机制;能源与金融法律承认分布式与证券化形态,却通过准入条件提高了初期门槛。标准体系则更多聚焦单项性能,对系统集成与运营绩效缺乏评价工具。这种“原则开放、规则缺位”的状态,构成了制度可行性的同时,也放大了实施不确定性。
表1:现行法律框架对ASTUS+NICU要素的适应性评估
法律领域 | 相关法律法规 | 对ASTUS的适应性 | 主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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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领域 | 《物权法》 《民法典》 | 为分层产权、收益权设计提供基础 | 缺乏对新型产权形态的具体规定 |
城乡规划法领域 | 《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 允许弹性规划、混合用地探索 | 审批程序复杂,调整机制不灵活 |
能源法领域 | 《电力法》 《可再生能源法》 | 支持分布式能源发展 | 市场准入和交易规则不完善 |
金融法领域 | 《证券法》 《信托法》 | 为REITs提供基本法律框架 | 缺乏专门的REITs法律法规 |
环境法领域 | 《环境保护法》 《水法》 |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 雨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不明确 |
数据法领域 | 《网络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 | 为数据平台建设提供规范 | 数据产权和收益分配机制缺失 |
四、主要制度障碍的结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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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与收益界定
混合使用空间首先遭遇的并非技术冲突,而是权利边界的不清晰。住宅经营性副单元、同层停车位与能源设施均涉及使用权、收益权与管理权的拆分。现有登记制度强调物理边界,对功能性权利回应不足,导致收益实现依赖合同安排而非制度确认。
(二)规划与审批逻辑
用途分区与容积率控制仍以静态指标为核心。空间是否高效运作、是否形成公共收益,并未进入评价体系。多系统集成项目需要跨部门协调,却缺乏统一受理与绩效导向的审批逻辑。
(三)市场准入与监管
能源与金融领域的监管规则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小规模、分散化系统难以满足既定门槛。REITs与RWA工具在政策层面获得认可,但对资产成熟度的要求,使其更适用于既有运营项目,而非新型住区的早期阶段。
(四)治理与风险分担
ASTUS+NICU强调住区作为运营主体,而现行住区治理结构以事务管理为主。运营责任、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缺乏制度化安排,导致各方在初期更倾向于观望。
五、可行性评估框架与结果
基于政策、法律、市场与社会四个维度,本文构建制度可行性评价模型,用以比较不同技术与金融工具的实施条件。评估结果显示,住宅经营性副单元与住区级能源系统具备相对较高的启动条件,而REITs/RWA更适合作为后续阶段的金融放大工具。区域差异显著,制度成熟度与市场能力对结果影响大于单项技术因素。
六、制度创新的推进路径
制度调整不宜同步展开。更现实的路径是以试点为载体,在有限范围内允许规则重组,通过实践倒逼政策与法律的精细化。产权、规划、监管与治理并非独立模块,其调整顺序将直接影响实施成本。渐进式推进并非妥协,而是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必要选择。
七、结论
ASTUS+NICU并未提出超越制度承受能力的要求,其挑战在于要求制度从“管理开发行为”转向“管理运营过程”。现行制度具备调整空间,但需要明确目标、控制节奏,并通过试点将不确定性限定在可管理范围内。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创新,而在于以何种方式、在何种尺度上创新。
在政策层面,有必要围绕ASTUS+NICU框架构建系统性的实施支撑体系。国家层面应统筹推进顶层设计,形成覆盖目标设定、制度原则、重点任务与实施保障的总体方案,以避免地方探索碎片化和路径偏差。在此基础上,结合技术集成与运营型住区的发展需求,适时启动《城乡规划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为跨领域制度创新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应在既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扩大试点示范的范围与类型,通过不同城市、不同应用场景的实践,检验制度安排的可行性与适应性。与试点推进相配套,需要同步完善技术、管理与评价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ASTUS+NICU从项目探索走向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化路径。围绕上述改革任务,还应通过分层分类的能力建设机制,加强对政府管理部门、实施主体及相关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确保制度设计能够被有效理解并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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