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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考文献的引用方式,国家已有具备一定约束的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规则》当中对于正文中对于参考文献的标注提供了两种可选方案:顺序编码制与著者-出版年制。但我不知道什么原因,《规则》没有给“转引”颁发出生许可证。也许是我看漏了,也许我下载的《规则》是山寨版。
既然国家标准的《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没有“转引”的名份,寻求与对比“转引”的其他版本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我希望有知的网友提供“转引”规则的其他来源,特别是自然科学刊物的“转引”规定。
附1: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引文注释规范(试行,2007年版)
为便于学术交流和推进本社期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在研究和借鉴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注释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有引文注释规范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制定新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内刊》和《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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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一)再次引证时的项目简化
同一文献再次引证时只需标注责任者、题名、页码,出版信息可以省略。
示例:
赵景深:《文坛忆旧》,第24页。
鲁迅:《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鲁迅全集》第9册,第326页。
(二)间接引文的标注
间接引文通常以“参见”或“详见”等引领词引导,反映出与正文行文的呼应,标注时应注出具体参考引证的起止页码或章节。标注项目、顺序与格式同直接引文。
示例:
参见邱陵编著:《书籍装帧艺术简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8-29页。
详见张树年主编:《张元济年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6章。
附2:《清华大学学报》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e38b1d01008jf6.html
以下文献引证标注新规范,转引自《清华大学学报》,在此表示感谢!具体说明和举例如下:
一、普通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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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析出文献再次引证时,可以根据情况将论文集、资料集、档案集的编者省略。
陈序经:《全盘西化的辩护》,《走出东方——陈序经文化论著辑要》,第280—283页。
(四)转引的文献,须注明原文献。
《宁波罢市风潮》,《新闻报》1919年6月9日,第2张,第2版,转引自冯筱才:《罢市与抵货运动中的江浙商人:以“五四”、“五卅”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114页。
八、补充说明......
本规范主要依据《历史研究》编辑部编制的《〈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而制定,特此表示感谢!
《清华大学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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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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