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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序
彼得·辛格(曹菡艾译)
“动物解放”一词1973年首次在媒体上出现,是我在《纽约书评》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使用的。这篇文章题为“动物解放”,我在文章的开始这样写道:
我们大家都熟悉黑人解放、同性恋解放和其他很多运动。随着妇女的解放,一些人认为我们的道路已经走到了尽头。有人说,以性别进行歧视是普遍接受和毫无掩饰进行歧视的最后一种形式,即使在那些崇拜自由思想的圈子里,那些长久以来因没有种族歧视而感到自豪的人均认为如此。然而,我们应该时刻提防人们谈论“剩下的最后一种歧视形式”。
在那篇文章中,我呼吁说,尽管人和非人动物之间有明显差别,但是,我们同动物共同有着感觉痛苦的能力,这即意味着,动物,同我们一样,拥有利益。如果我们完全因为动物不属于人类的原因而忽视或无视动物的利益,那么,我们这一立场的逻辑就无异于最公然的种族主义者和性别歧视主义者的逻辑,这些人认为属于他们自己同一种族或性别的人具有优越于他人的道德地位,唯一理由是他们所属的种族或性别,不论其他特性和品质如何。虽然大多数的人可能比非人动物在推理或其他智能方面更有优势,但是,用这一点来划线区分人和动物,理由不够充分。一些人,例如,婴儿和智力有严重缺陷者,他们的智能低于一些动物,但如果有人建议说我们在这些智障者身上做实验来检验家用产品安全性能,让这些人慢慢痛苦死去,我们对此建议都绝对会深感震惊。当然,我们也绝不会容忍将这些人禁闭在小笼箱里,然后将他们杀死、吃掉。然而,我们愿意接受对非人动物的如此行为,这恰恰表现了“物种歧视”——这种歧视偏见存活了下来,因为它对优势群体比较便利,这一群体不是白人,也不是男性,而是全体人类。
我写的那篇文章和在那篇文章基础上撰写的书,时常被视为引发了“动物权利运动”,尽管该运动的伦理立场基础不需要对权力之说引经据典。当今有关动物道德地位的辩论所处境态同1973年最明显的区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几乎没有什么人认为如何对待某个动物是一个值得慎重考虑的伦理问题,而今天,这种想法已没有什么市场。在动物道德地位的辩论方面,当时欧美的情形同今天中国的情形有些相似。那时没有什么动物权利或动物解放组织,动物福利只不过是爱猫爱狗人士之闲情,为更重要的大事操心的人最好不要对此浪费笔墨。今天,情况非常不同,人们如何对待动物的行为时常成为新闻。动物权利组织在所有工业化国家均十分活跃,美国的动物权利组织“伦理对待动物协会”(PETA)现有一百万名会员和支持者。知识界也进行了各抒己见的辩论(1974年,根据一份有关动物道德地位的书目统计,从公元1年到公元1970年之间,仅撰写了94份这方面的文章作品,但从1970年到1988年,却有240份。如果今天统计,书目数量一定会高达数千份)。有关动物的讨论不仅仅是一个西方现象,有关动物与伦理的重要著作被翻译成世界多数主要语言,包括日文、韩文和中文。
要评估这一辩论,有必要区分两个问题。第一,物种歧视本身是否有理由站得住脚。物种歧视认为有理由单凭某一生灵是否属于智人这一物种而因此给予或不给予优待。第二,如果不能为物种歧视提出辩护理由,人类是否还有其他特征能让我们区别对待人和动物,认为如何对待人比如何对待非人动物道德意义更为重大。
认为物种本身是视一些生灵比另一些生灵更具道德意义的充分理由这一观点,往往是人们臆断的,而很少道出理由。一些人撰文好像是在辩护物种歧视,但实际上是对以上第二个问题提供了肯定的答案,辩论说人和其他动物具有在道德上的重要区别,因此让我们有理由更为重视人的利益。确实,人和动物有一些区别,而且,在一些情形下,这些区别很重要,但最重要的事实是我们同动物共同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这就是说,动物,同我们一样,拥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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