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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官员:腐败案件现家族化 事发则家破人亡
在近年来发生的腐败案件中,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职务犯罪时,往往与其“身边人”相互勾连、庇护,形成窝案。
官员“身边人”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还包括情人、秘书、司机等与领导“关系密切的人”。反腐专家认为,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象,体现出腐败案件中公权力“家族化”,官员腐败“家族化”的新特点。
如何管好领导“身边人”,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新问题。
腐败“家族化”
反腐败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介绍,腐败“家族化”是指领导干部与亲友等“身边人”都参与官员职务犯罪活动,分工协作,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腐败利益共同体。
“有一次,我前往中纪委交流座谈,中纪委的一位负责人说,他们现在查办的腐败案件,通常是家破人亡。这反映出,当前反腐败案件的一个特点,腐败‘家族化’。”林喆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可以说,在腐败官员背后,几乎很难找出一个完全清白的家庭。”
在近年查处的腐败大案中,官员个人的腐败与家族腐败紧密联结在一起,“夫妻、父子、父女”一同判刑的“家族腐败”案屡见不鲜。
国家食药监总局原局长郑筱萸的案件中,其妻子、儿子均涉案,是官员腐败“家族化”的典型案例。在郑筱萸案中,一家三口悉数涉案,形成了一个完整腐败的利益链。这个腐败家族在药品、医疗器械行业通吃。郑筱萸之子郑海榕通过幕后操纵几家皮包公司,依靠买卖批文交易等来获利。郑筱萸则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其子大开绿灯,内外配合。
涉案企业的行贿,大多数都是直接与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和儿子郑海榕发生交易。
除了由姻亲、血亲构成的家庭成员,秘书、司机等与领导关系密切的“身边人”,也是腐败案件中的主角。
有专家根据牟利形式,将官员腐败“家族化”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官商合作型”,家庭成员有人当官,有人经商,以合法的商业项目,来掩盖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郑筱萸案便是此类典型。
第二类是“近水楼台型”,在自己掌权的领域内,利用职权为家族成员经营公司、工程中标提供各种便利,近水楼台先得月。
第三类是投桃报李型,先施惠于下级、商人,再打招呼让其“照顾”自己的亲属。以手中的公权力为交换砝码,为亲友牟利,间接捞钱。
权力“家族化”
根据正义网公布的贪官资料数据,亲属共同受贿比例已达81%。
为何“家族式”腐败愈演愈烈?林喆教授认为,导致官员腐败“家族化”重要的因素是公权力“家族化”。
http://news.163.com/14/0510/11/9RSM7L2R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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