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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技术转让,到底是阴谋还是阳谋?

已有 3270 次阅读 2016-3-25 09:48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A公司是深圳一家成立已二十余年的老牌建筑材料公司,主营各类建筑板材,一直寻求产品升级,开发高利润的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B大学为国内知名211、985高校,拥有一种新型环保板材技术成果及专利。


技术供需匹配,双方初谈甚欢,很快确定合作方式并签署协议:B大学直接将该技术成果转让给A公司,技术转让费分三期支付,合同签署后支付15%,试生产合格后支付35%,B大学交付完所有的技术秘密资料后,支付尾款50%。


这个时候,第一个问题出现,要满足在A公司生产出合格的产品,B大学肯定得派人进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B大学回去算了算账,之前的报价里面好像没考虑到这一块,于是提出,如果要B大学的技术团队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这得单独再算钱,基于此,双方又另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费用20万元,分期付给B大学,用于配套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基于对技术应用前景的看好,A公司对此小插曲也并未耿耿于怀,双方的合作正式开展……,然而一年后,A公司却将B大学告上公堂,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


A公司的申诉是这样的:在合同签署后一周,公司按合同支付了相应的技术转让费和技术指导费用;进行试生产后,尽管连续几次未生产出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来,但基于对B大学的能力信任,加之B大学一直催促,公司支付了第二期费用,然后,在B大学交付所有的技术秘密资料后,公司根本没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因此要求B大学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B大学的回应是,我们几次在A公司进行试生产,都生产出了合格的产品,A公司当时是没有异议的,否则也不会支付我们第二期费用,我们最后还提交了完整的技术秘密资料,公司欠我们尾款没付,我们还没告你呢。同时,B大学还出具了证明已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保证函》之类的证物。


由于之前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均未对试生产产品的检验机构及检验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而A公司在某份发给B大学的函件中又曾提出过,由B大学提供产品合格的依据,那么现在面对B大学呈上的《检验报告》,A公司已经无语了 ……(有人开始议论了,你是傻啊还是傻啊,你买一个技术,却让技术方单方出具技术合格报告!)


看到这里,各位是不是觉得A公司已经没戏了,可Clare要告诉大家的是,最后法院判定是B大学构成根本性违约,返还全部款项并对A公司进行了赔偿。这里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剧情反转呢?


原来,在B大学自己提供的技术转让报告中,出了”乌龙事件”。大致情况是这样,B大学报告中称,技术团队某日进行了第三次试生产,试生产了整整一天,并生产出了合格的产品,可是,注意,请注意,在他们的报告其他部分,又载明,当天试生产的产品整个生产时间约需50个小时! 所以,用头发想想也知道,24小时内不可能完成该产品的试生产。加之后来法院还查明,B大学在A公司试生产所用的材料,是B大学自己先行调配好,再带自公司进行试生产,并没有把关键技术进行现场操作。于是,法院最后认定B大学根本未完成现场试生产,也未按合同在A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讲到这里,必须提醒各位企业家、技术受让方,对受让技术验收的合同约定以及实施一定要非常谨慎,最好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同时,个人也不经感叹,今天这样的技术转让,到底是阴谋还是阳谋!


本文首发于科创帮(www.kechuangbang.com微信公众号(kcbang_cn---国内首个直接服务于技术团队的成果转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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