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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吕忠梅委员:请给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找个“家”

已有 1417 次阅读 2019-3-15 06:42 |个人分类:海洋生态|系统分类:观点评述|文章来源:转载

吕忠梅委员:请给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找个“家”

2019-03-12 人民政协网 徐艳红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徐艳红“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有四个‘家’,可现实困境却是哪个家门都不好进,更不好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忠梅跟记者说。

中央提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执法是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吕忠梅说:“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每年都有几千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基本上都判决了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主要是以支付生态修复资金的方式履行,其中亿元以上的判决已有多起。据初步统计,已有几十亿的司法判决生态修复资金放在不同的账户上。这笔资金应该如何管理、如何使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可能会对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改革失败”。目前,实践中对司法判决的生态修复资金管理有四种情形:一是进入地方财政专户;二是放在法院的执行账户;三是放在某个环境公益基金账户;四是放在环保组织设立的公益信托基金中。但是,吕忠梅强调,“根据我国财政管理法律政策,这四种形式都存在合法性和合目的性问题。”

首先,地方财政开设专户会违反财政部的规定。财政部2013年46号文和2014年175号文明确规定不允许新开设财政专户,并且再三强调要清理已有专户。吕忠梅称,“既然不允许开设专户,那是否可以把这笔钱纳入统收统支管理呢?回答也是不行。”司法判决的生态修复资金具有预防性和赔偿性双重功能,但资金用途是明确的,必须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如果纳入统收统支,其合目的性使用会遭遇巨大的困难,极大的可能是要么这笔钱被用于了其它用途,要么是有修复需要却无法取出。

放在法院执行账户的问题就更大了。吕忠梅说,“法院执行账户是临时账户,需要按照执行人的申请加以使用,既不应该让属于公共财政的资金长期放在临时账户上,也不可能由法院去审查、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进度、质量等过程。”

再说公益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筹集资金,司法判决资金是公共财政性质,法院无权进行捐赠。

环保组织设立的公益信托基金在一定意义上与公益基金类似,更重要的是,环保组织是民间团体,其设立的公益信托基金也不能接受司法裁判资金。吕忠梅表示。

“因此,现在司法判决的生态修复资金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合法性,在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支持的情况下,目前的做法都有明显缺陷。”

“第二个问题是使用的合目的性问题。正像前面所说,资金进到财政后,会有不能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的困难,需要建立适合于资金修复用途的专门制度去使用,不能纳入一般预算来加以支付。”吕忠梅说。这笔资金如果进入公益基金会应该怎么管理也不清楚,还有谁来决定使用这笔资金?环境修复后是否合格,谁来评价和验收?这又是一个问题。吕忠梅认为,法院的执行能力有限,绝对不可能对一个案件的执行跟踪几年甚至十几年,直到完成生态修复,并且进行专业性监管。因此,当前这笔资金的性质、管理、使用、监督都存在问题。

吕忠梅建议,“由于生态修复资金是通过法院裁判当事人承担的一种金钱给付义务,而这笔钱又必须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公共目的,因此,有必要从财政法律和政策上明确界定其性质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从世界范围看,国外对于公益诉讼裁判资金大多采取设立公共信托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授权社会组织设定信托和政府设立公益信托等方式,既满足公共财政的属性要求,又满足公益目的。 我国可以根据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建立中国自己的生态修复资金管理模式。“值得欣慰的是,财政部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专门设立了生态环境与资源司,希望这个司能够专门研究生态修复资金的性质与管理问题,与最高法院及相关部门有效沟通机制,把这笔资金管好用好。”吕忠梅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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