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ysf6 生态管理缔造美丽海洋

博文

[转载]现实建构主义视角下的海洋保护区建设

已有 2104 次阅读 2019-2-21 16:33 |个人分类:学术论文|系统分类:论文交流|文章来源:转载

现实建构主义视角下的海洋保护区建设

来源: 刘明周、蓝翊嘉 太平洋学报PacificJournal 2019-02-21

点击上方“太平洋学报PacificJournal”关注我们



现实建构主义视角下的海洋保护区建设

刘明周  蓝翊嘉

摘要: 生物学与管理学等技术性学科认为海洋保护区是传统海洋管理方式的替代物,但由于海洋事务多为跨国议题,从国际关系角度对之分析有助于深化人们对海洋保护区的认识。 海洋保护区虽然打着科技发展和市场原则的旗帜,其生成与发展则是现实建构主义提出的权力与观念的互动。 首先,海洋保护区是“二战”后环境保护占据道德制高点而催生的社会事实。 其次,海洋保护区建设难以摆脱权力政治的制约。 作为海洋空间社会建构的表现形式,海洋保护区体现了国家借用海洋保护名义进行海洋扩张的事实,其实质是国家在无政府状态下利益竞争的新方式。 海洋保护区有可能沦为那些在技术与资金方面占优势的强国的新殖民主义工具。

关键词:海洋保护区;现实建构主义;国际规则;权力政治

作者简介刘明周,男,河南安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中印尼人文交流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欧洲问题与海洋治理;蓝翊嘉,女,浙江丽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国际政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海洋治理


正文摘读



纵观历史,国家对海洋的管辖权在逐步延伸,从三海里领海到十二海里领海,从领海外的毗邻区到毗邻区之外的专属经济区。 然而,管辖权的延伸并未满足民族国家的欲望,沿海国以不同的理由,逐渐将国家管辖权向领海基线两百海里外延伸。 在市场原则与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全球海域实行管辖的意愿与能力。 与之相应的是,海洋资源与海上利益争夺形势日益严峻,海洋岛礁主权冲突加剧,海上安全形势越演越烈。 这使不少观察家把 21世纪称为海洋世纪,认为海洋正从社会边缘空间向中心舞台迈进。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之间的海洋利益争夺正        出现———海洋保护区(Marine Protected Area)。 作为传统海洋管理方式的替代物,海洋保护区在海洋生态、渔业管理等方面备受关注。 在海洋保护区的相关研究中,国外研究者喜欢从生物学、经济学、国际法等角度进行探讨。 国内学者对海洋保护区的研究刚刚起步,其分析路径明显受到国外研究思路的影响,也注重从经济学、管理学、法理等角度对之加以分析。 这种分析对了解海洋保护区是有意义的,然而,海洋事务天然牵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如果缺少国际关系视角的切入,我们就很难深刻理解海洋保护区为什么会在此时出现,为何会以海洋保护区的名义展开,其发展的问题何在,未来发展前景如何等问题。 本文以现实建构主义为理论依托,重点探讨国家管辖权范围之外的公海海洋保护区,以期从国际关系视角为海洋保护区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一、海洋保护区与现实建构主义思路

 

海洋保护区是一个较为新近的国际现象,对其界定也存在很大分歧。 其中,被广泛采用、也是世界统一认可的海洋保护区定义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of Nature)提出:“为了保全潮间带或潮下带及其上覆水体,以及与之相关的动物、植物、历史和文化特征等内容,由法律或其他有效手段加以保护的部分或全部相关水域。”步入 21 世纪后,杜德利(N. Dudley)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又给出一个容易直观把握的专业定义:“通过立法和其他有效手段,在一个具有容易识别、功能专注、严格管理之特性的明确的地理空间,对大自然进行包括生态系统和文化价值在内的长期性养护。”然而,由于国内需求、管理目标、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对海洋保护区定义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强调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地位与永久性,“被联邦、州、涉海行政区、部落、县市的法令或规章加以保护的任何海洋区域,以对其中部分或全部自然和文化资源加以永久性保护”。加拿大则并未凸显法律在海洋保护区中的地位,而是更强调海洋保护区设立的复杂原因,“海洋保护区指的是加拿大内水、领海以及专属经济区中部分海洋区域,因为某种或多种原因而被加以特殊保护的指定区域。”澳大利亚则注重海洋保护区的多维度与法律地位,“经由法律与其他有效方式,对一个用来维持生物多样性、自然及其相关文化资源保护而进行特殊管理的海域。”

在以往对海洋保护区的研究中,学者喜欢从生物学、管理学、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 然而,仅从这些角度考察海洋保护区有很大的局限性。 海洋事务往往是跨国议题,海洋保护区的划设也是不同国家通过博弈尽力获取利益的过程,因而,海洋保护区需要放在国际关系的视野中加以考察。 如果从国际关系视角考察海洋保护区,两个核心问题是需要首先考虑的:国际海洋争斗为何会以海洋保护区的形式进行? 这种新的规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超越权力政治?这两个核心问题一个聚焦观念,另一个注重权力,就此而言,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建构主义为分析海洋保护区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根据早先的理解,现实主义坚持物质主义本体论与实证主义认识论,而建构主义则提倡理念主义本体论和后实证主义认识论,两者之间完全是不   式。           恩(Thomas Kuhn)的理解,范式之间是不可通约的。然而,从社会科学的发展趋向来看,不同范式的交叉和融通是学术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在2003 年的一篇文章中,巴尔金(J. Samuel Barkin)首先提出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融通问题,他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角度全方位分析了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最终得出结论,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是可以融通的。 巴尔金的理论取向很快在学界引起共鸣。 在国内,现实建构主义也很快获得相关学者的关注。 实际上,巴尔金虽然提出了现实建构主义的观点,但对现实建构主义的分析框架处理模糊。而在国内学者的努力下,现实建构主义的理论内核与分析框架变得更为清晰,初步具备了实证研究的基础。 现实建构主义的基本内核可以归结为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 相应的,其主要分析框架可以从三个层次加以展开。

首先,国际政治的社会建构性。 建构主义者批评新现实主义的核心概念———体系———太过静态化,认为其分析框架不能解释体系层次的变革。 建构主义者认为,体系既是施动者采取行动的条件与原因,也是施动者进行活动的结果,体系与单元之间是一种互相建构的过程。建构主义者提出的核心概念是社会事实。 他们认为,由于人们总是赋予认识客体以意义和功能,不同认识者对世界的共有理解就构成了一种社会事实。 这种社会事实既不同于纯粹的物质世界,又不同于本体论上的理念主义,而是一种主体间意义上的共有理解,是一种集体知识,这种集体知识以规则、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并对人类行为产生制约作用。 但由于集体知识依赖于国家之间的互动,因而,这种集体知识是变动不居的。这样,现实建构主义调整了新现实主义静态认识体系的思路,为体系层次的动态调整提供了观察的思路。

其次,在国际政治现实中,权力仍然是不可超越的。 根据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的理解,国际政治的核心是权力政治,如果抛开权力去谈论国际事务,我们就会走入国际经济、国际法等领域。 在国际政治领域,权力永远是最具决定性的因素。 但在建构主义理论中,充满乐观主义的心态许多时候冲破了权力政治的框架,他们认为权力虽然重要,但也同样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既然如此,权力政治就不是不可超越的,这种思路最终迈向了自由建构主义的领地。与自由建构主义不同,现实建构主义认为,一方面,权力结构和权力斗争造就了行为体置身于其中的体系文化,另一方面,一旦对规范的解释出现分歧,解释者的权力就会发挥作用,它将决定谁的规范是主流,哪一种规范应该被遵守。权力政治在这种分歧中明显地体现出来。

最后,权力政治与社会建构处于动态调整的互构之中。 国际关系中特定权力结构与观念体系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 随着国际政治的发展,社会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国际政治体系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动,而这种体系结构又会影响施动者的国际政治实践。 例如,在霍布斯式国际体系中,世界秩序完全依赖于权力政治运作,战争成为解决冲突的普遍方式。 在长期争斗中,霸权国出现了,霸权国为了制度化其霸权,倾向于将军事权力的优先性转化为协调性权力,或曰意识形态的权力,从而同化并规范竞争对手。 这就有可能走向洛克式国际体系。 在新的体系中,国家之间权力分配与观念状态既有可能推动洛克式国际体系向更加常态性的康德式国际体系转变,也有可能导致洛克式国际体系退回霍布斯式国际体系,反过来,这种不同体系又会成为施动者进行活动的条件与原因。

现实建构主义的分析框架为我们观察海洋保护区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与此相联系,我们再次回到上述两个核心问题:第一,国际海洋利益争夺为何会以海洋保护区名义在此时进行? 第二,海洋保护区的规则是如何确定下来的,权力政治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二、海洋保护区: 共同认知与国际规则的建立

 

海洋保护区是在海洋资源争夺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双重框架中出现的。 伴随着人类对海洋的技术征服,人类加大了介入海洋的力度。 与之相应的是,国家之间的海洋冲突加剧了。 为了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海洋分歧,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 1958 年召开。 在会议中,一些渔业大国的主张得到支持,《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Fishing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 of the High Seas)获得通过。 该公约既要求捕鱼国家尊重沿海国的利益和权利,又试图协调公海之上生物资源养护问题。 但是公约本身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也没有任何强制机制与措施确保捕鱼国履行生物养护义务,因而其实施效果非常有限。 与此同时,海洋污染事件也加深了人们对处于公地悲剧状态下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视。 在第一届和第二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结束不久,国际社会连续发生了数起重大海洋污染事件。 国际社会意识到,无论在实践还是法理层面,海洋环境问题都需要进行通盘考虑。 在这样的思路指引下,不同国家基于自己的特定利益,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经过激烈争执,最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专门条款详细规范了海洋污染问题。

海洋资源争夺启示人们,海洋资源稀缺性仍然是一个客观事实,海洋污染事件则告诉世人,海洋实际上是非常脆弱的。 按照《经济学人》的观点:如果人们想要充分利用海洋,就必须节制需求并对之建构,人们必须摒弃海洋可以满足任何索求且生机无限的成见,强调对海洋的养护,接受其暗含的殊荣和责任。国际海洋年倡议者就强调海洋是一个拥有“有限经济资源”的空间,其环境的商品化应当以最大化效用和长期利用计划作为指导。换言之,在习惯了理所当然地从海洋获取资源后,人们现在开始反过来强调对海洋加以养护。 这种观念转变的背后,是 20 世纪特别是“二战”后人们对海洋资源涸泽而渔式的开发以及加速利用海洋时引起海洋污染问题的忧虑。 这种新的集体认知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大部分推行权力政治的民族国家都不得不承认并接受这种共识,其明显体现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

以海洋资源有限性与海洋生态脆弱性为核心的集体知识正是海洋保护区推行的社会事实基础。 海洋保护区设想最初源自应对粮食安全而关注储备资源的传统和文化。 “二战” 后,随着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海洋保护区建设的多层次意义开始凸显。 1962 年世界公园大会(World Parks Congress)正式提出海洋保护区概念,此后全球开始积极划设海洋保护区。 《生物多样性公约》 (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 世 界 永 续 发 展 高 峰 会 议(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及世界公园大会等重要国际组织纷纷根据专家建议,制定了不同的规划目标,提出从 2012 年至2020 年,全球海洋中至少应有 10% ~ 30%的水域被纳入海洋保护区范围,并予以有效管理。

         H. Sprout and M.Sprout)所言,环境会从两个方面对人类活动产生影响,第一,只有认识到与环境有关的因素,环境才能通过心理因素影响人的决策;第二,与环境有关的因素能限制个人根据其环境认知做出的行为和决策。 作为一种有效的渔业资源养护、生物多样性保全以及满足其他人类保护目的的管理工具,只有当人们普遍认识到了海洋利益的重要性与海洋保护迫切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海洋保护区才具备了此时此刻被提出的时机基础。例如,作为第一个被建立的公海海洋保护区,南奥克尼群岛(South Orkney Islands)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是英国 2009 年在第 28 届南极生物资源养护大会上提出的。 英国代表雄辩地论证了保护区对保护境内的生物多样性与境内独特的海洋学特征的效用,以及保护海燕、企鹅等的重要觅食区的功能。 这种海洋保护的号召力极强,一经提出就迅速获得了南极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支持,第一个公海海洋保护区顺利建立。 其他诸如北大西洋海洋保护区网络、地中海的派拉各斯海洋保护区(Pelagos Sanctuary for Marine Mammals)等无不打着海洋保护的名义展开,在广泛的支持中获得实质进展。

海洋保护区的规则设计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政治中丛林法则的唾弃。为了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国家往往面临三种选择:增加国内税收;要求其他国家提供更多支持;改变制度。但这三种方法都存在困难,一种替代思路就是对外扩张。 但从 20 世纪开始,陆地疆域的有限性已经展示无遗,这促使各国把目光投向辽阔的海洋。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为民族国家对“无主之地”的海洋开发提供了技术支撑。 然而,在开发海洋的过程中,新的共有认知扮演了重要角色。 人们希望将海洋建成一个异于陆地的异质空间。 作为新的控制模式和新的自由模式共存的场域,异质空间可被定义为现代性的“控制—自由”辩证关系衍生出来的前沿领域。由于对民族国家利益争夺的厌倦,一些思想者反对把国际政治的丛林法则引入海洋领域,主张把海洋建成一个人与自然、国家与国家和谐共存的“人类共同利益”的异质空间。 而国家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也赞同共享海洋的认知。 在这种共有知识的建构下,“完全由国家控制”的海洋空间成为非道德状态。我们注意到,公海海洋保护区的控制基本是由多国联合实施的,如北大西洋海洋保护区网络是由欧盟主导的15 国联合实施的,地中海派拉各斯海洋保护区是由法国、意大利、摩纳哥三国推行的。而争议较大的公海保护区则往往跟单一国家的特色有关,如英国在查戈斯群岛(Chagos Archi⁃pelago)建立的海洋保护区。 现在,为了在国家与国家的互动中有所获益,国家就必须面对现实,承认海洋共享的共有认知。 换言之,国际社会的共有知识已经强大到权力政治必须对之加以承认的时候,不同国家之间的海洋争夺才会以海洋保护区的名义展开。 从这样的角度讲,海洋保护区正是国际社会为了应对海洋争夺而创造的新的共有知识,是被新建构的一种社会事实。

 

三、海洋保护区建设中的权力政治

 

共同认知虽然推动了海洋保护区的形成,但海洋保护区建设并不完全由共有知识决定。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下,不同国家之间的博弈总使海洋保护区的制定体现着明显偏好。换言之,某些国家的海洋保护区观念在规则制定中占据更大影响,而另一些国家的海洋保护区思想则处于边缘地位。 进而言之,海洋保护区的规则是权力政治操纵的结果。

现实建构主义强调权力与观念的相互作用,认为规则就是这种互动的体现与结果。 作为需要各国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在海洋保护区建设中呈现构成性作用和限制性作用。 规则的构成性作用是规则内化为施动者本身行动观念的一部分,施动者开始认同规则,并确立遵照此规则行事的一种新身份。 其限制性作用则体现在,施动者一旦形成了遵照规则行事的新身份,规则就会反过来指导并约束施动者的行为。海洋环境污染削弱了民族国家的资本从海洋获得回报的能力,这是国家所不愿意看到的。 与此同时,国家在实践中发现采取武力方式夺取海洋资源的无序竞争所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上述困境推动了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海洋保护区的规则建构,不同国家认识到自己在海洋保护区建设中扮演着维护“人类共同利益”而非争夺“国家利益”的角色。 这种强调国家合作的海洋保护区思想又指导着国家去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

但当前海洋保护区规则的现状是,虽然地区性的生物保护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规范海洋保护区有关活动的全球性法律框架并未形成。 关于公海保护区的划定、确认、管理的国际责任与机制等内容都散见于现有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决议中,规则的限制性作用无法通过“硬法” 完全实现。 尽管有“软法” 的指导和敦促,但在短期利益及市场原则驱使下,国家不愿意单方面承担那些出力不讨好的海洋环境保护及资源养护的义务。

这种弱规则性表明海洋保护区建设无法摆脱权力政治的约束。 世界资源的稀缺性程度与大国关系的紧张程度同比例发展似乎是国际政治呈现的某种规律。随着科学技术日益发展,海洋空间开发日益成为国家竞争的战略高地。“和平、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开发思想固然逐渐成为国际共识,但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也有所上升。 海洋事务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强国不断通过操纵国际规则实现自身的特殊利益。 在国家借由规则进行博弈的过程中,总的趋势是更有利于强权国家。

权力政治在海洋保护区规则制定中的作用首先体现在海洋保护区的初创上。“谁先提出海洋保护区建设理念谁就有资格建立海洋保护区”的俗成约定使得不同国家在建设海洋保护区的先后次序与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那些拥有更大权力的国家具有明显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力指的是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所言的结构性权力。 海洋保护区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低成本海洋保护方法,其建设牵涉资金、技术、知识等多个层面。 在国外,建立海洋保护区经常需要密集的政治游说、严谨的初步调查和长期的管理努力。而且,因为海洋环境复杂,在国家管辖区之外建立海洋保护区必须基于高度发达的海洋科技。 这对那些较为落后的国家来说是一种奢望,那些对海洋事务更为熟稔的西方大国在技术上往往占据绝对优势。 一般而言,海洋保护区概念既首先由这些强国提出,在后续建设中也以这些国家最为积极。例如,南奥克尼群岛海洋保护区是在海洋大国英国的主导下建立的,北大西洋海洋保护区网络是在法国等欧盟海洋大国的推动下形成的,派拉各斯海洋保护区与法国、意大利等海洋强国的强力支持有关,罗斯海海洋保护区则跟美国与新西兰的大力倡议有关,东非跨界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则体现了南非在该地区占据主导地位的事实。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下属全球保护区数据官网(World Data⁃base on Protected Areas,WDPA)的最新统计,近几年的海洋保护区建设主要由一些特定国家推动,其中,美国、法国、英国以及这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建立的海洋保护区超过海洋保护区总面积的50%,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新西兰与墨西哥则占据了总面积的 30%。建立海洋保护区能够扩张国家的地理空间,因而成为许多西方强国的国家战略,它们不会轻易将相关利益让渡给弱势国家。 在某种程度上,派拉各斯海洋保护区似乎更多地体现了合作共赢的非独占特性,一个仅比梵蒂冈大的世界第二微型国家摩纳哥与法国、意大利并驾齐驱,共同保护境内的海豚等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洋免受环境污染的困扰等。 但这种相对和谐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与欧盟有关,欧盟的强规制性便利了欧盟内及受其影响的国家之间的合作。 在实际中,一个甚至缺乏专业机构的小国很难对其规则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如果认识到法国与意大利的欧盟成员国身份,欧盟权力政治的意义也很容易彰显出来。 实际上,在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中,那些强国总是千方百计地把自己的偏好植入海洋保护区的规则制定中。简言之,权力政治一直在这种规则制定过程中扮演着“后盾角色”。

19461965

19661985

19862004

80%

20%

29%

其二,海洋保护区的一些规则很难对强权国家产生真正的约束力。 美国芝加哥大学埃里克·波斯内(E.A. Posner)教授曾对国际法院判决案件的执行比例进行调查,其结论如下表所示。表 1 国际法院判决案例的执行比例示意图(1946—2004)

 

波斯内教授的研究表明国际案件的执行是非常艰难的。 其隐含的意蕴是,这些案件并不完全根据法理进行,而是跟案件背后的权力政治紧密相关。 如果一个大国极力抵制,缺乏强制工具的国际案件往往不了了之。 作为当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在历史上藐视国际规则的例子比比皆是。 据统计,美国在 1776 年至 1976 年的 200年间签署而未批准的条约多达 400 余项,迄今为止仍搁置在参议院日程上的未批准条约有 29项。从 1946 年到 2004 年间,涉及美国的主要国际司法案件包括:“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案”“拉格朗案”“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 在前两个案件中,美国完全没有遵守国际法院判决,在后两个案件中,美国没有完全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海洋国家之一,美国一直没有加入被誉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让美国真心实意执行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海洋保护区国际规则,无异于天方夜谭。 特朗普(Donald Trump)总统在“美国再次伟大”的旗帜下频频退出相关国际协定就是美国对海洋保护区规则态度的一个解释。 海洋保护区规则对海洋大国英国的约束力也有待进一步观察。 在毛里求斯诉英国在查戈斯划设海洋保护区的案件中,虽然国际法院最终判决英国海洋保护区划设不合法,但由于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制,英国的相关实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被真正制止。如果民族国家可以拒绝国际法院判决这样的“硬法”,面对只有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决议的弱规则,海洋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能否得到民族国家的支持就显得相当悲观了。

 

四、观念与权力互构中的海洋保护区前景

 

通过对海洋保护区建设中观念与权力的考察,上文提出的两个核心问题就有了合理的答案。 第一,海洋保护区是国家在权力和观念双重作用下以一种更为温和的方式进行的海洋利益争夺,其中,权力相互制衡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共有认知塑造了这样的“海洋圈地运动”。第二,规则作为权力与观念连接的桥梁,在其中发挥着构成性与限制性作用,“在一个越来越规则化或越来越规范化的国际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哪怕是最强大的国家的行为都不可能仅仅依据后果性逻辑而漠视或忽视适当性逻辑的制约和影响”。或者说,国际共有观念塑造的规则有重要意义。 但在这种规则的制定中,权力政治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 海洋保护区的未来前景也同样依赖于观念与权力的互动,以及规则在这种互构中的地位变迁。

首先,海洋保护区的观念虽然得到尊重,但是相关规则的地位仍然有待提升。 费希本(M.Fishbein)和阿杰恩(I.Ajzen)描述了两种影响行为的态度:工具性态度和体验性态度。 工具性态度就是个人认知对行为的评估(好或者坏),体验性态度即个人对行为的情感评估(有趣、无聊、痛苦等)。在海洋保护区建设中,国家行为受到态度的影响,而认知差异则导致不同行为。 到目前为止,不同国家对海洋保护区的关键认知并没有达成一致,例如,对海洋环境保护是否符合人类基本道德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各国应否加强合作并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不履行义务者是否应当承担国际责任等相关问题,不同国家的态度仍然是有分歧的。尽管近几年人们的海洋保护意识有所提高,海洋保护区的价值得到更多承认,但海洋保护区的价值整体上仍然被低估了。美国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曾提出海洋保护区具有四种经济价值,分别为市场价值、体验与娱乐价值、存在价值、遗产价值。但这些价值由于未被一些国家所认知,或者认知程度不同,不同国家在建立同等水平的海洋保护区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

其次,海洋保护区弱规则性基本特征并没有发生改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分为九个不同海域,即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在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这些区域,海洋保护机制建设基本属于国内管辖问题,受到本国法律和政策的坚定保护。而在国家管辖权之外的公海地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9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的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的规定,海洋保护区无法从法理意义上建立一个有效的强制性管理机制。 在实践中,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国际海事组织等颁布的文件在规范海洋保护区方面只能起到政策上的引导作用。 海洋保护区规则体系仍然很不完备,弱规则性仍然是最主要的特征。

与此同时,权力政治在海洋保护区建设上的作用更为重要。 任何国家都希望最大程度实现本国利益,要让国家在分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海洋保护区的制度共识存在实践上的困难。 海洋保护区是在权力与观念的互构中出现的,现在也仍然处于权力与观念的相互作用下。 作为并非客观存在而是主观建构产物的海洋保护区,它要具有社会效力就必须得到传播,必须得到管理,必须得到解释,必须得到执行,必须得到合法化。在这个过程中,尽管观念在建构规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权力政治仍占据着主导地位。 海洋保护区的相关国际规范迟迟不能达成,海洋保护区的实践进展缓慢。 全球保护区数据官网显示,截止 2018 年,公海地区的海洋保护区仅占公海总面积的 1.18%,近年来基本上进展缓慢。这些数据清晰地表明海洋保护区建设并没有摆脱权力政治的制约,海洋保护区的共有知识还很难驯服权力政治的野马。海洋保护区能否出现建构主义所期待的海洋生态系统共同养护、海洋资源合作利用的大同局面,共有知识与权力政治的互动仍然是观察问题的主要思路。 与自由建构主义对观念作用的乐观预测相反,坚信权力政治的现实建构主义认为,悲观性的海洋保护区前景是更可能出现的结果。

 

五、 

 

生物学、管理学等技术性科学认为,海洋保护区是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进行渔业管理、缓解气候变化以及应对其他紧急问题的社会实践。 本文观点是,作为海洋空间社会建构的表现形式,海洋保护区是以海洋利益争夺为最终目标的海洋生态系统与生物资源保护方式,其目标是通过采用低成本、高认同的方式扩展海外管辖权,从而谋求国家利益。 它实质上是民族国家为转移国内资源紧缺的矛盾而进行的新一轮“海洋圈地运动”。 在海洋保护区建设中,共有知识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全球范围的国家实力是等级式的,国际政治永远是权力的斗争,而权力造就规范。 作为“新殖民主义”方式进行海洋资源争夺的隐性手段,海洋保护区依旧受到权力政治的极大制约。 但随着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家间互动更加频繁,国际社会共有认知的范围在拓展,程度在加深,海洋保护区的规则建构与执行机制正在逐渐改进。 或许,现实建构主义倾向的霍布斯式国际体系会走向自由建构主义推崇的洛克式国际体系,人类期望在海洋场域建构一个不同于丛林法则的异质空间的理想有可能实现。 然而,它要走的路还很长。



-----------------------------------------------------------------------

《海洋生态大讲堂》微信公众号

浙江省重点智库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合作微媒平台


海洋在说话,您我来代言!

《海洋生态大讲堂》欢迎您!

投稿邮箱:550931758@qq.com

请您在留言中标注为《海洋生态大讲堂》投稿,

并提供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我们筛选审核后,将以全文刊出!

热烈欢迎广大自愿者合伙参与公众号运营!


                附: 投稿类型与要求

                (1)主题一定是有关海洋生态学内容的稿件;

                (2)原创文章,请配必要的图表;

                (3)好文推荐,直接发来原文,或请注明出处;

                (4)重要会议报道或信息,请附必要图表及其标题说明;

                (5)重大项目科研进展,或重大会议学术报告PPT;

                (6)重点团队介绍,或重要人物专访。

您的赞赏是我们前行的最大动力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1721-1163430.html

上一篇:[转载]美国时刻在提醒我们科学和科学家都是有国界的
下一篇:[转载]张文驹:自然资源一级分类
收藏 IP: 101.80.19.*| 热度|

0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全部作者的精选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16 05:00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