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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水利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王安石
姜文来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县(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北宋时期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改革家。
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进士及第,历官扬州签判、鄞县知县、舒州通判等职。宋仁宗末年,他上呈《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主张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面改革,革除积弊,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但未获采纳。宋神宗即位后,王安石任翰林学士,又奏《本朝百年无事札子》,深得神宗赏识。熙宁二年(1069年),擢升参知政事,主持变法,相继推行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等新法。次年拜相,大力推动改革,并主持熙河开边,经略西北。
变法初期,神宗对其颇为倚重。然新法触及诸多既得者利益,且施行中出现不少弊端,因而遭到朝中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首次罢相。次年复相,不久又罢,出判江宁府。晚年退居江宁,封荆国公。元祐元年(1086年),新法尽废,王安石病逝于钟山,年六十六。后累赠太傅、舒王,谥号“文”,世称王文公。王安石在经学上创“荆公新学”,开宋代义理之学先声。其散文雄健峭拔,为“唐宋八大家”之一,诗歌长于说理,晚年风格深婉隽永,自成“王荆公体”。著有《临川集》等,今人辑为《王安石全集》。
王安石为水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庆历七年(1047)任鄞(yín)县知县时,他走遍十四乡考察水利,疏浚东钱湖,清除葑草、立湖界、筑七堰九塘,并于海晏乡开凿通山碶。熙宁二年(1069)任参知政事、主持变法时,他颁布《农田水利约束》(即《农田利害条约》),规定“民修水利,许贷常平钱谷给用”。熙宁三年至元丰元年,全国兴修水利工程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灌溉农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宋史·食货志》)。在黄河治理上,他设淤田营田司,掀起古代史上大规模放淤高潮;又支持李公义、黄怀信改进“浚川杷”疏浚河道。
后人对王安石评价褒贬不一。黄庭坚评价其为一世伟人:“荆公学佛,所谓‘吾以为龙又无角,吾以为蛇又有足’者也。然余尝熟观其风度,真视富贵如浮云,不溺于财利酒色,一世之伟人也。暮年小诗雅丽精绝,脱去流俗,不可以常理待之也。”(《跋王荆公禅简》) 朱熹评价:“以文章节行高一世,而尤以道德经济为己任。被遇神宗,致位宰相世方仰其有为,庶几复见二帝三皇之盛。而安石汲汲以财利兵革为先务,引用奸邪,排摈忠直,躁迫强戾,使天下之人,嚣然丧其乐生之心。卒之群奸嗣虐,流毒四海,至于崇宁、宣和之际,而祸乱极矣。”(《宋史》卷三百二十七《王安石传》)中国近代历史学家吕思勉在《中国通史》中认为:“王安石的变法,旧史痛加诋毁,近来的史家,又有曲为辩护的,其实都未免有偏。王安石所行的政事,都是不错的。但行政有一要义,即所行之事,必须要达到目的,因此所引起的弊窦,必须减至极少。若弊窦在所不免,而目的仍不能达,就不免徒滋纷扰了。安石所行的政事,不能说他全无功效,然因此而引起的弊端极大,则亦不容为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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